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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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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影片案(重庆市版权局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初,国家版权局转交线索:在互联网传播的《四海》等5部春节档影片的高清晰盗录版本盗录自我市云阳县某电影院。云阳县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立专案工作组。2月7日行政立案,由县文化执法支队调阅影院监控录像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笔录调查,同步开展远勘。2月15日该案移交云阳县公安局做进一步侦查。经侦查,发现童某某利用微信、百度云等互联网工具将盗录的影片以1500元或2000元包月的方式售卖至湖南、黑龙江、湖北等地。经多地取证,云阳司法机关依法对童某某实施监视居住。10月2日,经中影万嘉云阳店举报,童某某在购票入场观影时再次实施盗录行为。在云阳县文化执法支队和云阳县公安局的共同侦办下,成功掌握童某某盗录影片并传播牟利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2022年11月2日,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对童某某实施逮捕。2022年11月15日,云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9日,云阳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2022年12月1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被告人童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五万肆仟伍佰元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三星电脑硬盘一个,电脑内存条一个,苹果手机一部,索尼相机一台)。

【典型意义】

童某某高清盗录春节档影片案,对重庆市开展《著作权法》普法、执法及电影行业监管均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普法具象化。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电影行业侵犯著作权案,是开展《著作权法》普法的典型案例,能够增强群众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激发广大群众关注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办案流程化。该案是云阳县首次查办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针对该案技术手段高、专业性强、交易隐蔽、线上线下交织取证困难等问题,县公安局、县文化执法支队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积极争取上级机关指导和支持,形成完整的办案流程,总结关键节点处置经验,为全市查办相关案件提供了有效参考,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提供有力执法保障。三是行业监管常态化。通过召开影院、歌厅、书店等行业座谈会,写好案件后半篇文章,引导经营业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主动关注著作权法,积极参与版权保护。该案被国家版权局评为了2022年度十大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重庆“4.21”销售盗版幼儿教辅图书案(重庆市公安局发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市公安局打假总队的指导下,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联合区文旅委成功破获“4.21”销售盗版幼儿教辅图书案,在重庆大渡口、广东深圳两地捣毁印刷、仓储、销售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12种盗版幼儿英语启蒙绘本4.5万余册,盗版印刷设备一批,涉案金额400万余元。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冯某龙、冯某凤(系兄弟关系)在深圳光明新区设立制假窝点,伙同姚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印制、销售9家世界知名出版社出版的12种幼儿英语启蒙绘本图书。姚某在大渡口某地注册成立贸易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从深圳冯氏兄弟处购进各类盗版图书,通过网店以正品“优惠”名义对外销售牟利。

【裁判结果】

2022年4月26日,该案犯罪嫌疑人姚某、冯某龙、冯某凤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安机关、版权文化部门紧密协作,克服疫情期间确权难等困难,坚持对案件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成功侦破我市首例销售盗版境外幼儿教辅图书案。本案系市公安局、市版权局等六部门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议》以来,公安机关与版权执法部门按照《协议》要求,通力协作成功侦破的首例网络销售盗版图书案,有力维护了我市文教市场秩序,公安机关和版权执法部门“锲而不舍、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得到权利人企业高度赞誉。


重庆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冒授权品种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潞玉13”杂交玉米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授权号已于2015年5月1日终止,处于品种权终止状态,涉嫌经营假冒授权品种。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从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潞玉13” 杂交玉米种子共600kg(1kg/袋),支付该批种款10000元。共销售该批种子520 kg,获销售收入10460元。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收回种子,未造成恶劣影响,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60元、没收“潞玉13”玉米杂交种子80kg、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严格落实“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不仅要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还要打击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这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好种业翻身仗,鼓励种子品种创新研发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称: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压缩机,其铭牌印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经查,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比泽尔”作为其企业字号,已被制冷行业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1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比泽尔”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作为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明知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仍以签订合同形式,购进铭牌印有“北京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制冷压缩机进行销售,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2021年5月15日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9万余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压缩机78台,并处罚款29.52万元。

【典型意义】

(一)本案是积极深化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成效的有力体现。当事人在川渝两地销售涉案压缩机,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并根据案情同案同罚。这是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联合打假护双城经济圈企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以来的一次重要的区域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行动,为促进成渝经济圈营商环境联建、强化监管执法联动积累了实战经验,案件同时被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评选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二)本案是我局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销售环节混淆行为的首次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出台生效、尚无更多在先案例,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处商品生产环节混淆行为的基础上,率先在商品销售环节查处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案,对今后类似商业混淆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汇同区公安分局通过前期研判梳理,发现一条涉嫌制售假药的案源线索。根据案源线索,执法人员在南岸区天文街道某公交枢纽站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蓉正在现场经营大量不明“草药”“咳喘药”等药品,现场摆放有“某某家族十代人祖传秘方”等涉嫌“神医神药”宣传展牌,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进行扣押。根据杨某蓉提供的进货渠道线索,执法人员在其上家杨某福、夏某某等人处查获大量“苗药”“咳喘药”等药品。上述药品经抽样送检,均添加有处方药成分。经查,当事人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假药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对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立案调查。2022年5月26日,区局根据夏某某等人提供的问题线索,联合区公安分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工业园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吕某某正在现场生产不明药丸、药粉,执法人员对现场的不明药丸药粉及打粉机、滚筒、烘干机等涉案制药工具依法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吕某某涉嫌无证生产假药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对吕某某立案调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累计扣押上述4名当事人涉案药品共计2000余公斤、药品标签说明书1.28万张、涉案制药工具11套。

【处理结果】

因该系列案违法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已将上述4起案件移送南岸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犯罪团伙成员包括杨某蓉、杨某福、夏某某、吕某某在内共计8人。2023年3月6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被告人叶某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廖某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吕某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廖某娟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叶某权所退违法所得1152095元、廖某娟所退违法所得78283元、吕某钟所退违法所得35000元、周某所退违法所得10000元、廖某娟所退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扣押在案工具、销毁扣押假药及半成品。

【典型意义】

该案为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理案件,两部门紧密联系、通力合作,通过前期摸排掌握了涉案人员的活动轨迹、经营方式、经营时间等重要情况。开展联合行动过程中,一天时间内联合检查组连续查处三处跨区销售窝点,锁定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循线追踪、层层深挖,最终查获了制假源头,彻底铲除了该生产、销售假药链条,筑牢了共同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防火墙。该案涉案总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违法犯罪行为横跨渝川黔三省,涉及受害人多达100余人。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侵犯“洞子”及“洞子老火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发布)

【基本案情】

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第3278749号“洞子老火锅”图案商标均是王蔓莲在第43类餐饮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商标权利人向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材料称: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在门店、点菜单、围裙上印制并使用“洞子老火锅”标识,涉嫌侵权,请求赔偿并查处当事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即立案调查。权利人投诉的同时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鉴于行政处罚需参考法院的裁定结果,于8月18日对案件中止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印制并使用载有“洞子老火锅”字样的点菜单、围裙、店铺招牌,但未见当事人出售含有“洞子”商标的有关商品,亦未在其它场所或媒介宣传使用“洞子”商标,且侵权获利无法确定。2022年9月6日,执法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费壹万元,并向双方出具了《投诉调解书》,双方向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9月7日,经渝中区人民法院审核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了《民事裁定书》。

【处理结果】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是火锅餐饮企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对违法经营者形成震慑,遏止并逐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同时,该案也是办案机关与辖区人民法院运用“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联合处理的首例司法确认案件,是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通过行政调解,有利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增加纠纷和平解决的可能性。为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


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基本案情】

本案系员工窃取所在企业的意向客户名单侵害商业秘密一审民事案件。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被告陈某系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公司的员工。被告工作岗位为“商务”,接触原告公司系统总后台账号及密码。原告认为其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姓名、电话、交易意向、交易习惯、预算金额等特殊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原告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有几千条客户名单信息,系原告员工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帖或跟帖收集的意向整形客户,员工私信客户索要电话、询问意向项目,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到该系统。原告举示了其中5个意向客户信息,认为被告窃取上述客户名单后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促成客户与医院签订合同。被告陈述该5个客户系其自有客户,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该5个客户为被告自有客户。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厘清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界线。不以没有交易为由认定意向客户名单不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对服务行业而言,意向客户名单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要件,则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1.秘密性。意向客户名单中交易习惯、交易意向、预算金额等特别的信息是客户名单的秘密点,是区别于普通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2.价值性。经营者有针对性、个性化挖掘培养的意向客户信息具有一定的难度,能够使得经营者取得经营策略上的竞争优势,可以为经营者即将与客户发生交易提供营销依据;3.保密性。经营者需对意向客户名单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该案厘清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边界,明确意向客户名单也可能成为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今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刘某、周某、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8日,郑州A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MINTER”英文商标;2019年2月28日,A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含床垫、非医用气褥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2013年5月,黄某在辽宁省设立B床垫厂,工厂雇佣有十余名工人。2020年下半年,郑州A公司重庆地区代理商周某、刘某联系黄某,在黄某处定购假冒A公司注册商标的“托玛琳”系列床垫、贵妃垫等产品及产品说明书。黄黄某每次通过微信接到周某、刘某发出的订单后,便安排B床垫厂工人制作床垫、贵妃垫,并印刷大量假冒A公司“托玛琳”系列产品说明书,随后一同发货至周某、刘某处。经查,周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40余万元,黄某收取刘某、周某支付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货款5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9日,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周某分别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2022年2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和十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依照“应听尽听”要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充分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黄某作出微罪不起诉,并将行政处罚线索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是聚焦办案主业,精准斩断知识产权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从证据收集、涉案金额认定、追赃挽损等方面引导侦查,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二是主动开展追赃挽损,强化“两端”权益保护。一方面,检察机关主动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沟通协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经济赔付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消费群体权益,助力权利人维护商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侵权人民事赔偿,帮助权利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三是坚持应听尽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增强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结合公开听证情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的影响。

四是反向移送案件线索,推动行刑双向衔接落地见效。检察机关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并加强跟踪监督,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重庆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权汽车配件案(重庆海关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2日和2022年5月13日,重庆海关所属渝州海关通过风险布控,先后对重庆两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欧洲的常规货物进行查验,共计查获带有“BMW”标识的汽车车灯7 3套,具有较大侵权嫌疑,两起案件申报货值合计人民币43240元。重庆海关随后依职权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处理结果】

重庆海关对该两起案件立案后,依法对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调查,经侵权认定后,最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该案扩展了重庆铁路口岸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范围。

中欧班列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载体。一直以来,重庆铁路口岸发运的中欧班列,电子消费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儿童玩具等日用消费品占比较大。该案件是渝州海关首次在出口环节连续查获仿“BMW”品牌的汽车配件类侵权货物,标志着重庆铁路口岸侵权货物的种类已经开始向仿高端品牌的高价值机电产品零配件延伸,这为后续完善铁路口岸的知识产权查验布控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二、侵权分子变换“马甲”出口侵权货物的手法值得关注。

经查,该系列案件中,两家涉案公司的实控人均为同一自然人,该实控人在前一家公司试图以伪报方式申报出口侵权货物被查后,时隔不足2个月通过后一家公司再次以夹藏方式出口同类型侵权汽车配件,其变换马甲闯关出口的手法具有典型性,海关对该案的成功查处为后续加强对该类型侵权手法的布控打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王某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一案(重庆市烟草局发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我市云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区公安局,在当事人王某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和车内查获其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卷烟1098.3条,案值26.65万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可能构成犯罪,云阳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王某某、其妻子杨某某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该案卷烟制假源头在市外(浙江省),而当事人在重庆本地专职负责分销,充分体现了当前卷烟制售假“专业化分工”趋势,违法性质和社会影响较为恶劣。该案的成功破获,得益于烟草专卖执法与公安执法力量的深度协作及行刑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云阳区烟草专卖局对有制售假违法记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当事人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烟警协作,对涉烟违法线索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立案侦查后,公安部门通过调取公共摄像头视频,成功锁定当事人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轨迹及仓库所在地,迅速推进案件侦破和取证固证,为追刑处罚打下坚实基础。这说明,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多部门整合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凝聚执法合力,形成高压态势,完善全社会综合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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