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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文件典型事例

日期:2022-06-16

一、某区县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园超市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学校在设立校园超市等校内经营实体时需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废止。

二、某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中,规定使用某厂家生产的医疗耗材才能收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废止。

三、某区县城乡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的发包,原则上选择区内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承包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该文件已修订。

四、某区县人民政府印发《促进星级酒店发展扶持政策(试行)》,要求对星级酒店发展进行扶持,规定“本政策适用于在该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在该区持续经营不少于15年,15年内将注册经营地址及税务登记关系迁出该区的,应退回所享受的奖励和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废止。

五.某区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强化建筑业招商引资 积极吸引外来企业。对区外特级建筑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限住建部颁发资质)将工商、税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登记迁入该区,自企业注册年度起5年内,年产值达到20亿元(含)-50亿元(不含),每年参照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年产值达到5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每年参照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7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参照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80%给予产业扶持;年产值不足20亿元,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参照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产业扶持。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该文件已修订。

六、某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规定“未经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核查,县政府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不得自备自租设施在城区和施工作业现场搅拌混凝土”;2011年1月,该县人民政府与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明确“甲方(县人民政府)承诺自乙方投产之日起至甲方城区规划范围内商品混凝土市场需求量达到每年80万方以前,不再引进同类生产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修订。

七、某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学校食堂采购企业资格准入方案的通知》,要求“企业需提供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征信报告”“企业在本县内有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粮油、干副食专用仓储不少于40平方米,饮用奶专用仓储不少于20平方米”“企业提交市场监管局和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本企业无违规、违法的证明(2018年至今)”“供货企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等准入条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废止。

八、某区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区汽车制造业促销稳产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奖励对象为在该区内注册登记的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奖励内容对汽车整车企业2020年二季度在区内生产、同比净增的汽车整车产量给予奖励。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该文件已修订。

九、某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印发《关于人民医院病床等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该县人民医院救护车接送病人、病房空调费、病人电子病历工本费等制定收费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中“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废止。

十、某区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印发《关于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第三方交付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均要到该区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达到指标分值的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同时规定“首次评估费用由该区建管中心承担,因评估未达标而整改产生的后续评估费用由企业承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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