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3〕89号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局2023年度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和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规处反馈。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市药监局、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除外。
本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除适用于分则外,也适用于分则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局联合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从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或一个较轻的种类;
(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的30%以下部分进行处罚;
(三)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以上30%以下。
第八条 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
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同时适用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予以处罚时,选择其中一种或者部分处罚种类决定处罚;
(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
(三)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
(五)法定罚款数额无幅度规定,为确定数额的,在确定数额之下决定处罚。
第九条 从重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下列情形属于从重处罚: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种类;
(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的70%以上部分进行处罚;
(三)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数额或倍数的,在最高数额或倍数的70%以上进行处罚。
第十条 加重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重的处罚种类决定处罚,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最高金额之上决定处罚。
加重处罚的种类或幅度按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实施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
(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一)实施冲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明确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本基准分则列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全面考虑分则规定的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归属于同一裁量等级的,按照对应等级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分属于不同裁量等级的,或者当事人还具有本基准总则规定的其他裁量情节的,按照总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被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次予以罚款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不再给予罚款;但依法需要给予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不得通过减轻处罚予以减除。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改正期限,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范围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限制或者责令当事人停止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或者责令当事人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时限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明确具体的整改时间,也可以以特定条件成立之日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5日。以具体时间为时限的,最长不得超过90日。以特定条件成立为时限的,对条件的表述应当客观、明确、具体,便于核查。
当事人整改完毕,申请提前恢复生产经营的,经调查核实并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准予恢复。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对新规定施行前发生、施行后查处的同种类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新、旧规定中较轻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新的规定不视为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或者涉案市场主体合规评估制度等行政处罚裁量的特别制度,特别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特别制度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按本基准总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本基准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市局执法总队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办案机构收集证据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依法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退赔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经责令改正、责令退赔后当事人拒不改正或拒不退赔的事实,并在案卷中收存《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核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事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教育,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处罚款。决定加处罚款的,应当按照法定比例实施,不得减少加处基数,降低加处比例。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基准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依法主动、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本基准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取缔、撤销登记、撤销许可等非处罚行为,不适用本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基准中的“到”“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渝市监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分则
一、商事主体登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6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1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6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
二、竞争执法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
1.《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7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
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
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9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10
四、市场规范与合同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9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2
6.《直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4
7.《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49
8.《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6
9.《军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3
10.《退耕还林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7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9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1
1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5
15.《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8
五、广告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6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7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9
5.《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1
6.《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3
7.《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5
8.《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7
9.《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9
1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2
六、价格监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4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5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7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2
七、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6
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7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9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71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73
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78
7.《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81
8.《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90
9.《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94
10.《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03
1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12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25
1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0
1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3
15.《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5
16.《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7
17.《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49
八、特种设备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52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07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51
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54
5.《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59
6.《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81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17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36
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55
九、计量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59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73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75
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80
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85
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92
7.《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00
8.《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08
9.《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14
10.《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17
1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20
1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35
1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3
十、标准化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8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63
3.《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66
4.《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68
十一、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7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79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90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95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97
5.《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01
6.《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06
7.《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08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12
9.《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17
十二、生产许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24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38
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4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4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3
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8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89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97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02
7.《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07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13
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18
10.《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30
1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42
1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44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46
1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49
15.《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53
16.《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58
1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61
18.《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63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6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67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78
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81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92
5.《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98
十五、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27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29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32
5.《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34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37
7.《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39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2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4
10.《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6
11.《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9
十六、其他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5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5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5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9
一、商事主体登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虚报注册资本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100101 |
A00100102 |
A00100103 |
A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补足注册资本 |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不足出资金额的1 倍 |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出资金额的1 倍以上不足 2 倍 |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出资金额的2 倍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虚报注册资本金5%的罚款。 |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罚款。 |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到12%的罚款。 |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15%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100201 |
A00100202 |
A00100203 |
A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8.5 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100301 |
A00100302 |
A00100303 |
A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补足出资 |
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不足30% |
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的30%以上不足 70% |
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的70%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8%到12%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12% 以上15%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抽逃出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100401 |
A00100402 |
A00100403 |
A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交回出资 |
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不足30% |
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不足 70% |
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 100%以下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8%到12%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100501 |
A00100502 |
A00100503 |
A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合理期限不足10 日 |
超过合理期限10 日以上不足 20 日 |
超过合理期限20 日以上不足 30 日 |
超过合理期限3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主动消除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或主动减轻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100601 |
A00100602 |
A00100603 |
A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下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10 万 |
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不足 30 万 |
涉案金额30 万元以上不足 70 万元 |
涉案金额7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主动消除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或 主动减轻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公司处低于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到 8.5%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 万元到7.3 万元的罚款 |
对公司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以上 1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100701 |
A00100702 |
A00100703 |
A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 |
违法所得5000 以上不足 5 万元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违法所得15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主动消除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或主动减轻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 |
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3.8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100801 |
A00100802 |
A00100803 |
A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 |
违法所得1 万以上不足 5 万元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违法所得15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100901 |
A00100902 |
A00100903 |
A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 |
违法所得1 万以上不足 5万元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违法所得15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违法所得1 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可以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101001 |
A00101002 |
A00101003 |
A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1 万元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无照经营行为 | ||||
处罚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200101 |
A00200102 |
A00200103 |
A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6 个月以上; 2.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 |
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
处罚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200201 |
A00200202 |
A00200203 |
A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000 元 |
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违法所得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5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500元到35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300101 |
A00300102 |
A00300103 |
A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合伙企业未依法标明名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300201 |
A00300202 |
A00300203 |
A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处4400元到7600元的罚款。 |
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合伙业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300301 |
A00300302 |
A00300303 |
A003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 |
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元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300401 |
A00300402 |
A003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逾期不登记不足5 日 |
逾期不登记5 日以上不足10 日 |
逾期不登记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处7400元到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400101 |
A00400102 |
A00400103 |
A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元的罚款。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处1500元到3500元的罚款。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使用的名称与登记的名称不相符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400201 |
A00400202 |
A00400203 |
A004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400301 |
A00400302 |
A00400303 |
A004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或尚未取得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不足1000 元 |
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3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900元到21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伪造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400401 |
A00400402 |
A00400403 |
A004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6 个月以上; 2.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 |
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或违 法所得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5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500元到35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400501 |
A00400502 |
A00400503 |
A004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 |
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或违 法所得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元罚款。 |
处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
处900元到2100元的罚款。 |
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逾期不办理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400601 |
A00400602 |
A004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逾期不登记不足5 日 |
逾期不登记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逾期不登记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500101 |
A00500102 |
A00500103 |
A00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万元罚款。 |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处9.5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 |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
编码 |
A00500201 |
A00500202 |
A00500203 |
A00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 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 元 |
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处低于5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处18.5 万 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 |||||
编码 |
A00500301 |
A00500302 |
A00500303 |
A005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 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代表机构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7.4万元到14.6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元到7300元的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
编码 |
A00500401 |
A00500402 |
A00500403 |
A005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 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代表机构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7.4万元到14.6万元的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 |||||
编码 |
A00500501 |
A00500502 |
A00500503 |
A005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 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或尚未取得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不足1000 元 |
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代表机构处低于1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000元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元到7300元的罚款。 |
对代表机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代表机构违法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 ||||
编码 |
A00500601 |
A00500602 |
A005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限期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 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 ||||
处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 |||||
编码 |
A00500701 |
A00500702 |
A00500703 |
A005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 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 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 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600101 |
A00600102 |
A006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不足 15 日 |
超过整改限期1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拒不改正的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且拒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1.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600201 |
A00600202 |
A00600203 |
A006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1 万元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10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营业额2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600301 |
A00600302 |
A00600303 |
A006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补足注册资本 |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不足出资金额的1 倍 |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出资金额的1 倍以上不足 2 倍 |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出资金额的2 倍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到12%的罚款。 |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600401 |
A00600402 |
A00600403 |
A006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补足出资或交回出资 |
1.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不足30%; 2.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不足 30% |
1.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的30% 以上不足 70%; 2.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不足 70% |
1.虚假出资额、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占应出资额的 70%以上; 2.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8%到12%的罚款。 |
处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600501 |
A00600502 |
A006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600601 |
A00600602 |
A006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600701 |
A00600702 |
A006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600801 |
A00600802 |
A00600803 |
A006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1 万元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700101 |
A00700102 |
A007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不足 15 日 |
超过整改限期1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拒不改正的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且拒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万元到7.3万元罚款。 |
1.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700201 |
A00700202 |
A00700203 |
A007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700301 |
A00700302 |
A00700303 |
A007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1 万元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10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营业额2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15.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700401 |
A00700402 |
A00700403 |
A007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00 元 |
违法所得金额500 元以上不足1000 元 |
违法所得金额1000 以上不足2000 元 |
违法所得金额2000 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700501 |
A00700502 |
A007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 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700601 |
A00700602 |
A007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 ||||
编码 |
A00700701 |
A00700702 |
A007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700801 |
A00700802 |
A007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仍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 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A00700901 |
A00700902 |
A00700903 |
A007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1 万元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
处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A00701001 |
A00701002 |
A00701003 |
A007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牟得非法利益且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
牟取非法利益金额较小或价值较小且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
牟取非法利益金额较大或价值较大,或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且尚不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谋取非法利益金额巨大或价值巨大,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二、竞争执法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混淆行为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B00100101 |
B00100102 |
B00100103 |
B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投放市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且主动追回部分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商品 |
商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商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 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低于违法经营额0.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低于2.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 并处 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 并处7.5 万元到17.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商业贿赂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B00100201 |
B00100202 |
B00100203 |
B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贿赂额1 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 10 万元以下 |
贿赂额超过1 万元不足 5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不足 25 万元 |
贿赂额超过5 万元不足 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25 万元不足 50 万元 |
贿赂额超过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5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全部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轻微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部分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较大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严重经济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 万元以上 9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97 万元到213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1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B00100301 |
B00100302 |
B00100303 |
B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 不足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不足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 |
宣传已发布,但范围较小 |
宣传已发布,且范围较大 |
宣传已发布,且发布费用超过10万元或在两个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
存在轻微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
存在较大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
存在足以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 万元的罚款。 |
处20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100401 |
B00100402 |
B00100403 |
B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能获取商业秘密; 非主动实施,获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许他人使用,并主动销毁或归还的。 |
获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许他人使用 |
获取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继续扩大 |
获取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放任危害继续扩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全部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轻微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部分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较大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严重经济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 万元到 7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不正当有奖销售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100501 |
B00100502 |
B00100503 |
B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公布后及时改正且未对销售产生影响的 |
已公布并实施,涉案销售金额不足3 万元的 |
已公布并实施,涉案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 |
已公布并实施,拒不控制危害后果或者追回或涉案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的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不足3 万元的 |
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金额3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损失或者损害5 万元以上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商业诋毁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100601 |
B00100602 |
B00100603 |
B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 |
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 |
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部分不符 |
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
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100701 |
B00100702 |
B00100703 |
B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实施 |
已经实施,但尚未产生危害后果 |
已实施,但涉及面不特别广 |
已实施,相关损失10 万元以上或影响用户数 5 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
处10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妨碍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编码 |
B00100801 |
B00100802 |
B00100803 |
B001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个人处低于500 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低于 0.5 万元的罚款。 |
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 0.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0.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0.15 万元到0.35 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 1.5万元到 3.5 万元的罚款。 |
对个人处0.35 万元以上 0.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实施混淆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的产品、标签、包装、宣传材料、模具、印版、图纸资料等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
编码 |
B00200101 |
B00200102 |
B00200103 |
B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投放市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且主动追回部分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商品 |
商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商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 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低于违法经营额0.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低于2.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 并处 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 并处7.5 万元到17.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知道所销售商品存在混淆情形,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编码 |
B00200201 |
B00200202 |
B00200203 |
B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投放市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且主动追回部分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商品 |
商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商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 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低于违法经营额0.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0.3倍以上 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 并处 0.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0.9 倍到 2.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1.5 万元到3.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并处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200301 |
B00200302 |
B00200303 |
B002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投放市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且主动追回部分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商品 |
商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商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 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 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 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商业贿赂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违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
编码 |
B00200401 |
B00200402 |
B00200403 |
B00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贿赂额1 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 10 万元以下 |
贿赂额超过1 万元不足 5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不足 25 万元 |
贿赂额超过5 万元不足 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25 万元不足 50 万元 |
贿赂额超过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5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全部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轻微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部分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较大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严重经济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的,并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 个人违反的,并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的,并处10万元以上9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的,并处10 万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的,并处97万元到2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的,并处18.5 万元到 36.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的,并处21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的,并处36.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商业诋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B00200501 |
B00200502 |
B00200503 |
B002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宣传已制作完成但未发布 |
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 |
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部分不符 |
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
存在轻微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
存在较大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 |
存在足以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
处10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万元的罚款。 |
处38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借助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经营者的指定行为销售质价不符的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200601 |
B00200602 |
B00200603 |
B002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商品尚未投放市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且主动追回部分商品 |
商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商品 |
商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商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 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低于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 1.6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6 倍到 2.4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4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不正当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B00200701 |
B00200702 |
B00200703 |
B002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已形成组织方案但未发布 |
组织的方案已发布,但未实施。 |
组织的方案已发布,但实施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
组织的方案已发布,且已经实施时间超过三个月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到 15.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B00300101 |
B00300102 |
B00300103 |
B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贿赂额1 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 10 万元以下 |
贿赂额超过1 万元不足5 万元, 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不足 25 万元 |
贿赂额超过5 万元不足 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25 万元不足 50 万元 |
贿赂额超过10 万元,或者涉案交易额超过 5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全部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轻微经济损失,或补偿权利人部分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较大经济损失 |
造成权利人严重经济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上97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97万元到21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1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
编码 |
B00400101 |
B00400102 |
B00400103 |
B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经营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较大 |
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影响。 | ||
裁量基准 |
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违法所得到0.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0.1 万元的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3 倍以上0.9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 万元以上0.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 倍到 2.1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 万元到 0.7 万元的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 ||
备注 |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电子商务经营者: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编码 |
C00100101 |
C00100102 |
C00100103 |
C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
3 |
违法行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C00100301 |
C00100302 |
C00100303 |
C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 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C00100401 |
C00100402 |
C00100403 |
C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经营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较大 |
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C00100501 |
C00100502 |
C00100503 |
C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造成消费者轻微财产损失,且主动赔偿损失 |
造成消费者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主动赔偿损失 |
造成消费者较大财产损失 |
造成消费者巨大财产损失,且拒不赔偿损失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万元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9.5 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 |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编码 |
C00100601 |
C00100602 |
C001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处4.4万元到7.6万元罚款。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
编码 |
C00100701 |
C00100702 |
C00100703 |
C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 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处4.4万元到7.6万元罚款。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C00100801 |
C00100802 |
C00100803 |
C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造成消费者轻微财产损失,且主动赔偿损失 |
造成消费者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主动赔偿损失 |
造成消费者较大财产损失 |
造成消费者巨大财产损失,且拒不赔偿损失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
10 |
违法行为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 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C00101001 |
C00101002 |
C001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C00200101 |
C00200102 |
C002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C00200201 |
C00200202 |
C00200203 |
C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 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 万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少于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
编码 |
C00200301 |
C00200302 |
C002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1 万元以上0.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3万元到0.7万元的罚款。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4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 ||||
编码 |
C00200401 |
C00200402 |
C002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 ||||
编码 |
C00200501 |
C00200502 |
C002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处罚依据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编码 |
C00200601 |
C00200602 |
C00200603 |
C002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到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四、市场规范与合同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 |||||
编码 |
D00100101 |
D00100102 |
D00100103 |
D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 万元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50 万元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1.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1.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 |
1.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
编码 |
D00100201 |
D00100202 |
D00100203 |
D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拍卖佣金不足10万元 |
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
拍卖佣金20万元以上不足50 万元 |
拍卖佣金5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拍卖佣金1倍的罚款。 |
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处拍卖佣金2.2倍到3.8倍的罚款。 |
处拍卖佣金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4 |
违法行为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
编码 |
D00100401 |
D00100402 |
D00100403 |
D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最高应价不足50万元 |
最高应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最高应价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
最高应价50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低于最高应价10%的罚款;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低于最高应价到10%的罚款。 |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16%以下罚款 ;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22%以下罚款。 |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6%到24%的罚款;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22%到38%的罚款。 |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24%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违反关于用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100501 |
D00100502 |
D00100503 |
D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拍卖佣金不足5万元 |
拍卖佣金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
拍卖佣金3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拍卖佣金1倍的罚款 |
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处拍卖佣金2.2倍到3.8倍的罚款 |
处拍卖佣金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D00300101 |
D00300102 |
D00300103 |
D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交易额度较小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不足3件。 |
1.交易额度较小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数量3件以上不足5件。 |
1.交易额度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数量5件以上不足10件。 |
1.交易额度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数量10件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到7.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400101 |
D00400102 |
D00400103 |
D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涉案文物数量较少,且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小,同时 无违法所得 |
涉案文物数量较少,且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小,同时违法 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文物数量较大,或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 较大 |
涉案文物数量巨大,或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巨大,或违 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2.9倍到4.1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4.4 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500101 |
D00500102 |
D00500103 |
D00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半个月 |
半个月以上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3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同种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总额不足0.5万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总额在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29%到41%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直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D00600101 |
D00600102 |
D00600103 |
D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销售收入不足5万元 |
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不足50 万元 |
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D00600201 |
D00600202 |
D00600203 |
D006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 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销售收入不足5万元 |
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规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
编码 |
D00600301 |
D00600302 |
D00600303 |
D006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销售收入不足5万元 |
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
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万元到21.9万元的罚款。 |
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
。
。
7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600701 |
D00600702 |
D00600703 |
D006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销售收入不足5万元 |
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
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
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处低于0.2万元的罚款。 |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处0.2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处0.6万元到1.4万元的罚款。 |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
编码 |
D00600801 |
D00600802 |
D00600803 |
D006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3.对授课人员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授课人员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1万元到7.9万元的罚款; 3.对授课人员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对授课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9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600901 |
D00600902 |
D00600903 |
D006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培训活动尚未正式开展 |
单次培训人数不足50人或累计培训人数不足200人次 |
单次培训人数50人以上不足200人或累计培训人数200人次以上不足500人次 |
单次培训人数200人以上或累计培训人数500人次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4万元到14.6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601001 |
D00601002 |
D00601003 |
D006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5日 |
违法行为15日以上不足30日 |
违法行为30日以上不足60日 |
违法行为6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2.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2.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2.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不按月、或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支付直销员报酬,或者不按规定建立退货和换货制度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 |||||
编码 |
D00601101 |
D00601102 |
D00601103 |
D006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1.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
编码 |
D00601201 |
D00601202 |
D00601203 |
D006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 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
编码 |
D00601301 |
D00601302 |
D00601303 |
D006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持续6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备注 |
对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处罚,裁量基准见下页。 |
14 |
违法行为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保证金的规定,被处罚后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
编码 |
D00601401 |
D00601402 |
D00601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
|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拒不改正的不适用减轻情节处罚。 |
7.《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组织策划传销 | ||||
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D00700101 |
D00700102 |
D00700103 |
D007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3个月的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持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
1.持续1年以上; 2.在1年内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总数不足5人,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 |
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总数在5人以上不足10人,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到50 万元 |
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不足20人,或者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 |
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总数在20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50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95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 |
违法行为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 ||||
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D00700201 |
D00700202 |
D00700203 |
D007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3个月的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持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
1.持续1年以上; 2.在1年内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介绍、诱骗、胁迫人员总数不足5 人,或者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 |
介绍、诱骗、胁迫人员总数在5 人以上到 10 人,或者违法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上到 10万元 |
介绍、诱骗、胁迫人员总数在10 人以上到 20 人,或者违法经营额在 10 万元以上到 20万元 |
介绍、诱骗、胁迫人员总数在20 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超过 2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3 |
违法行为 |
参加传销 | ||||
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700301 |
D00700302 |
D00700303 |
D007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 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 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非法获利不足1000元的 |
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5000 元的 |
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 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 ||||
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 |||||
编码 |
D00700401 |
D00700402 |
D00700403 |
D007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持续不足1个月 |
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持续6个月以上; 2.在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 |
违法所得在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 |
违法所得在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 |
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 ||||
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700501 |
D00700502 |
D00700503 |
D007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案件查办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拒不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9.5%以下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到15.5%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对拒不改正的处罚裁量基准见下页 |
6 |
违法行为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被处罚后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0700601 |
D00700602 |
D007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
涉案财物价值5万元到 20 万元 |
涉案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
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拒不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6倍到2.4倍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拒不改正的不适用减轻情节处罚。 |
8.《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
编码 |
D00800101 |
D00800102 |
D00800103 |
D008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
编码 |
D00800201 |
D00800202 |
D00800203 |
D008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 |
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 |
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较重,且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 |
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严重,或立案调查后仍不予配合协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 |||||
编码 |
D00800301 |
D00800302 |
D00800303 |
D008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所涉违法产品尚未提供,或者提供后主动全部追回 |
所涉违法商品货值金额较小,或提供后主动追回部分 |
所涉违法商品货值金额较大,或提供后未能追回 |
所涉违法商品货值金额巨大,或提供后拒不追回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 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 |||||
编码 |
D00800401 |
D00800402 |
D00800403 |
D008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前已主动改正 |
立案调查期间主动改正,且已改正完毕 |
立案调查期间主动改正,但尚未改正完毕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依法随时公示 |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 |||||
编码 |
D00800501 |
D00800502 |
D00800503 |
D008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前已主动改正 |
立案调查期间主动改正,且已改正完毕 |
立案调查期间主动改正,但尚未改正完毕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建立的档案未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 ||||
处罚依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 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 |||||
编码 |
D00800601 |
D00800602 |
D00800603 |
D008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妥善的档案信息极少,且监督检查阶段积极配合 |
未妥善保存的档案信息较少,且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 |
未妥善保存的档案信息较多,且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 |
伪造虚假档案信息,或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军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 | ||||
处罚依据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 |||||
编码 |
D00900101 |
D00900102 |
D00900103 |
D009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半个月 |
半个月以上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3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售出,且非法生产经营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
产品尚未售出,或非法生产经营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
非法生产经营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非法生产经营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仿制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物品;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物品;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物品;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物品;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 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 | ||||
处罚依据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 |||||
编码 |
D00900201 |
D00900202 |
D00900203 |
D009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日 |
10日以上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3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涉及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 涉案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尚未售出,且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
未涉及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 涉案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及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1次; 涉案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及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2次以上; 涉案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3 |
违法行为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 ||||
处罚依据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编码 |
D00900301 |
D00900302 |
D00900303 |
D009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日 |
10日以上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3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且无违法所得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0 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7400元上到 1.46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10.《退耕还林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 | ||||
处罚依据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1000101 |
D01000102 |
D01000103 |
D010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且无违法所得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
处非法经营额2.9倍到4.1倍的罚款 |
处非法经营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处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1100101 |
D01100102 |
D01100103 |
D01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且无违法所得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低于销售额0.2倍的罚款。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销售额0.2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销售额0.6倍到1.4倍的罚款。 |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销售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
处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D01200101 |
D01200102 |
D01200103 |
D01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违法所得10万以上不足50万元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 |
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5倍到3.5倍的罚款。 |
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 ||||
处罚依据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D01300101 |
D01300102 |
D01300103 |
D01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古生物化石数量较少,且科学等价值较小,同时无违法所得 |
涉案古生物化石数量较少,且科学等价值较小,同时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古生物化石数量较大,或科学等价值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古生物化石数量巨大,或科学等价值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向社会 |
造成数量较少的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向社会且可追回 |
造成数量较大的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向社会,或未能追回 |
造成数量巨大的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向社会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
编码 |
D01400101 |
D01400102 |
D01400103 |
D01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日以上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3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5 万元 |
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 |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1.6倍到2.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7.4万元到14.6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 损害人民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 |||||
编码 |
D01400201 |
D01400202 |
D01400203 |
D014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日以上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3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2000 元以下的 |
涉案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57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1.6倍到2.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57万元到3.5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5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5.《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利用合同从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D01500101 |
D01500102 |
D01500103 |
D01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合同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处低于1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D01500201 |
D01500202 |
D01500203 |
D01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2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合同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 3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 10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处低于1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D01500301 |
D01500302 |
D01500303 |
D015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2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合同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处低于1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D01500401 |
D01500402 |
D01500403 |
D015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2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合同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 10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处低于1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达成强制交易。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D01500501 |
D01500502 |
D01500503 |
D015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2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合同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 3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处低于1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违法行为 |
单位和个人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的。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D01500601 |
D01500602 |
D01500603 |
D015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2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合同金额不足1 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 3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 10万元 |
涉案合同金额10万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广告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发布虚假广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编码 |
E00100101 |
E00100102 |
E00100103 |
E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有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低于20万元的罚款。 |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广告费用3.6倍到4.4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 |
1.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E00100201 |
E00100202 |
E00100203 |
E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1年以上 2.两年内有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广告费用; 处低于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低于20万元的罚款。 |
没收广告费用;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广告费用; 处广告费用3.6倍到4.4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 |
1.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广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
编码 |
E00100301 |
E00100302 |
E00100303 |
E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广告主处低于20万元的罚 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没收广告费用,处低于20万元 的罚款。 |
1.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以下元的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广告主处44万元到76万元 的罚款;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 收广告费用,处44万元到76万 元的罚款。 |
1.对广告主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 广告费用,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 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 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编码 |
E00100401 |
E00100402 |
E00100403 |
E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 |
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广告费用1.6倍到2.4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 |
1.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E00100501 |
E00100502 |
E00100503 |
E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 ||
裁量基准 |
没收广告费用; 处低于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 |
没收广告费用; 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广告费用; 处广告费用1.6倍到2.4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2.4倍以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 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100601 |
E00100602 |
E00100603 |
E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100701 |
E00100702 |
E00100703 |
E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100801 |
E00100802 |
E00100803 |
E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广告代言人从事禁止性代言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
编码 |
E00100901 |
E00100902 |
E00100903 |
E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3倍到1.7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 |||||
编码 |
E00101001 |
E00101002 |
E00101003 |
E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累计发送广告或者信息条数不足20条 |
累计发送广告或者信息条数20条以上不足50条 |
累计发送广告或者信息条数50条以上不足100条 |
累计发送广告或者信息条数100条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
|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
编码 |
E00101101 |
E00101102 |
E00101103 |
E001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关闭标志较不显著 |
关闭标志不显著的 |
有关闭标志,但关闭后在同一页面继续弹出的 |
无关闭标志或关闭标志为诱导性链接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
编码 |
E00101301 |
E00101302 |
E00101303 |
E001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3万元到17万元的罚款。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101401 |
E00101402 |
E00101403 |
E001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一年以内2次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以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 |||||
编码 |
E00200101 |
E00200102 |
E00200103 |
E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 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200201 |
E00200202 |
E00200203 |
E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 | ||||
处罚依据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 |||||
编码 |
E00200401 |
E00200402 |
E00200403 |
E00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或者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或者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或者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或者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 ,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 | ||||
处罚依据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300101 |
E00300102 |
E00300103 |
E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0.1 万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到0.7万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
编码 |
E00400101 |
E00400102 |
E00400103 |
E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 | ||||
处罚依据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500101 |
E00500102 |
E00500103 |
E00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0.1万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到0.7 万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6.《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 | ||||
处罚依据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E00600101 |
E00600102 |
E00600103 |
E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成恶劣影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0.1万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到0.7万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 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7.《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8.《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 | ||||
处罚依据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编码 |
E00800101 |
E00800102 |
E00800103 |
E008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0.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到0.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9.《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E00900101 |
E00900102 |
E009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或者在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 |||||
编码 |
E00900201 |
E00900202 |
E00900203 |
E009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罚款。 |
处0.5 万元以上0.6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0.65 万元到 0.85 万元罚款。 |
处0.85 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 | ||||
处罚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 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 |||||
编码 |
E01000101 |
E01000102 |
E01000103 |
E010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声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声誉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声誉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1 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违法所得0.3 倍的罚款。 |
处0.1 万元以上 0.3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0.3 倍以上 0.9 倍以下的罚款。 |
处0.3 万元到 0.7 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 倍到 2.1 倍的罚款。 |
处0.7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 |
六、价格监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处罚依据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 |
|
|
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101 |
F00100102 |
F00100103 |
F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1.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2.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5倍到 3.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7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低价倾销; 价格歧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201 |
F00100202 |
F00100203 |
F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 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到3.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3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3 |
违法行为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情节严重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301 |
F00100302 |
F00100303 |
F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 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1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到3.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4 |
违法行为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401 |
F00100402 |
F00100403 |
F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
危害后果 |
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低于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 倍到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万元到73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3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5 |
违法行为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
处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
编码 |
F00100501 |
F00100502 |
F00100503 |
F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 万元到35 万元的罚款 |
处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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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行为 |
哄抬价格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 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情节严重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601 |
F00100602 |
F00100603 |
F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 倍到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7 |
违法行为 |
价格欺诈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 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编码 |
F00100701 |
F00100702 |
F00100703 |
F00100704 |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其他因素 |
|
|
|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 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到3.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8 |
违法行为 |
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 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801 |
F00100802 |
F00100803 |
F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其他因素 |
|
|
|
1.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 据的; 2.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金或者商品的。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7.4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7.4 万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4.6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9 |
违法行为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情节严重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0901 |
F00100902 |
F00100903 |
F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 量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日 |
1日以上不足3日 |
3 日以上不足5 日 |
5日以上 |
|
因素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7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3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牟取暴利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F00101001 |
F00101002 |
F00101003 |
F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 1.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 倍到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
11 |
违法行为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
编码 |
F00101101 |
F00101102 |
F00101103 |
F00101104 |
|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
其他因素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 政处罚。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500 元的罚款。 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 元到3500 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 元 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处分。 | ||||
编码 |
F00101201 |
F00101202 |
F00101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妨碍价格监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F00101301 |
F00101302 |
F00101303 |
F001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日 |
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1. 5日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 倍的罚款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 倍以上 到1.6 倍以下的罚款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6 倍以 到2.4 倍的罚款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
编码 |
F00101401 |
F00101402 |
F00101403 |
F001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金或者商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2.《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 依据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的收费文件收费; 收取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 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 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将属于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的咨询、信息、 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费; 不履行职责、不提供服务而收费; 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转让、转借或涂改收费许可证; 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收费或接受其他收费单位委托收费;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 (二)依据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的收费文件收费; (三)收取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 (四)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六)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将属于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的咨询、信 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 (七)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费; (八)不履行职责、不提供服务而收费; (九)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十)转让、转借或涂改收费许可证; (十五)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收费或接受其他收费单位委托收费;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费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五)项、 第(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 | ||||
编码 |
F00200101 |
F00200102 |
F00200103 |
F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 |
1.处 1000 以上 3700 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 |
1.处 3700元到 7300 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 |
1.处 7300 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收费单位未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年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收费单位在非固定收费点收费时,未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法人证书或职能证明文件以及收费依据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更或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委托其他单位收费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收费许可证上注明。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年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收费单位在非固定收费点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不公示、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的,缴费人有权拒绝交费。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编码 |
F00200201 |
F00200202 |
F00200203 |
F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 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 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 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00 元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到 700 元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拒绝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
编码 |
F00200301 |
F00200302 |
F00200303 |
F002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财产损害,且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受损,或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低于100 元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 元到700 元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 ||||
处罚依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F00300101 |
F00300102 |
F00300103 |
F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7万元的罚款。 |
1.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 |
违法行为 |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 | ||||
处罚依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F00300201 |
F00300202 |
F00300203 |
F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6个月以上不足1年 |
1. 1年以上; 2. 2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极少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违法所得金额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全部清退 |
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主动部分清退 |
造成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拒不整改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7万元的罚款。 |
1.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七、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100101 |
G00100102 |
G00100103 |
G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其他因素 |
|
|
|
产品为消防产品的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到 2.4 倍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100201 |
G00100202 |
G00100203 |
G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产品为消防产品的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 倍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 倍到 2.25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G00100301 |
G00100302 |
G00100303 |
G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产品为消防产品的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0.1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1 倍到以上0.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 倍到 0.7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编码 |
G00100401 |
G00100402 |
G00100403 |
G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2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2 倍以上 0.6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6 倍到 1.4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G00100501 |
G00100502 |
G00100503 |
G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1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0.1 倍以上 0.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 倍到 0.7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G00100601 |
G00100602 |
G00100603 |
G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以上 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到21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100701 |
G00100702 |
G00100703 |
G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追回发出的全部报 告 |
未主动,但全部追回发出的报告 |
部分追回发出的报告 |
拒不追回发出的报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一般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6.5 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8.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100801 |
G00100802 |
G00100803 |
G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 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 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低于违法收入50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25 倍到2.25 倍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违法行为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G00100901 |
G00100902 |
G00100903 |
G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且主动恢复原状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但未恢复原状 |
造成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财产财产受损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6 倍到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
编码 |
G00101001 |
G00101002 |
G00101003 |
G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低于违法收入 10的罚款。 |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0.1 倍以上 0.3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0.3 倍到 0.7 倍的罚款。 |
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0.7 倍以上1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质量检验资格。 | ||
备注 |
|
2.《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的: 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
处罚依据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编码 |
G00200101 |
G00200102 |
G00200103 |
G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到15日(含15日) |
超过整改期限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整改期限3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设立有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履行职责工作记录不完整。 |
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仅有少量履行职责记录。 |
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无履行职责工作记录。 |
未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到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 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 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 ||||
处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 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G00300101 |
G00300102 |
G00300103 |
G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 元的罚款。 |
处1000 元以上1.5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7 万元到 3.53 万元的罚款。 |
处3.5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 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400101 |
G00400102 |
G00400103 |
G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的 |
涉案货值金额达到5000 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涉案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
涉案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3万元到 17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 ||||
编码 |
G00500101 |
G00500102 |
G005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 ||||
编码 |
G00500201 |
G00500202 |
G005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65万元到 8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拒不改正的; 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 ||||
编码 |
G00500301 |
G00500302 |
G005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少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65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85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隐瞒缺陷情况; 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 ||||
处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 |||||
编码 |
G00500401 |
G00500402 |
G00500403 |
G005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10 日不足30日(含30日) |
超过3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1以上 3.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 3.7到7.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7.3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逾期未改正的: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 |||
处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
编码 |
G00600101 |
G00600102 |
G006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 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0600201 |
G00600202 |
G006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 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0700101 |
G00700102 |
G00700103 |
G007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 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 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 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 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 花加工资格。 | |||||
编码 |
G00700201 |
G00700202 |
G00700203 |
G007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棉花加工资格。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 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 |||||
编码 |
G00700301 |
G00700302 |
G00700303 |
G007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
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
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4.4 倍到 7.6 倍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
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7.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情节严重的,取消棉花加工资格。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 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0700401 |
G00700402 |
G00700403 |
G007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 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 入库、出库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 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 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700501 |
G00700502 |
G00700503 |
G007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 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 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700601 |
G00700602 |
G00700603 |
G007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且主动恢复原状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但未恢复原状 |
造成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财产财产受损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9 倍到 4.1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700701 |
G00700702 |
G00700703 |
G007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 |
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处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G00700801 |
G00700802 |
G00700803 |
G007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 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 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货值金额2 倍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
处违法货值金额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
处违法货值金额2.9 倍到 4.1 倍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
处违法货值金额4.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8.《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纤维制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 |||
处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 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0800101 |
G00800102 |
G008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尚无违法所得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 小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 | ||||
处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 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0800201 |
G00800202 |
G00800203 |
G008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极少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较少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较多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 | ||||
处罚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 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0800301 |
G00800302 |
G00800303 |
G008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极少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较少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较多 |
涉案原辅材料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未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未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0900101 |
G00900102 |
G00900103 |
G009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蚕茧数量极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大 |
涉案蚕茧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 未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未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 (庄口)一致; 未合理贮存,未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0900201 |
G00900202 |
G00900203 |
G009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蚕茧数量极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大 |
涉案蚕茧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0900301 |
G00900302 |
G00900303 |
G009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设备数量极少 |
涉案设备数量较少 |
涉案设备数量较大 |
涉案设备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 倍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 |
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 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 |
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4.4 倍 到7.6 倍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 |
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7.6 倍以 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 汰、报废的生产设备。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 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或质量凭证有效期超过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继续使用; 茧丝包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0900401 |
G00900402 |
G00900403 |
G009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蚕茧数量极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大 |
涉案蚕茧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 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未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
编码 |
G00900501 |
G00900502 |
G00900503 |
G009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蚕茧数量极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少 |
涉案蚕茧数量较大 |
涉案蚕茧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900601 |
G00900602 |
G00900603 |
G009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 |
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 |||||
编码 |
G00900701 |
G00900702 |
G00900703 |
G009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货值金额2 倍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 |
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 |
处货值金额2.9 倍到4.1 倍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 |
处货值金额4.1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 | ||||
处罚依据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0900801 |
G00900802 |
G00900803 |
G009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 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且主动恢复原状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但未恢复原状 |
造成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财产财产受损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9倍到4.1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在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G01000101 |
G01000102 |
G01000103 |
G010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9倍到4.1倍的罚款。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货值金额4.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000201 |
G01000202 |
G010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 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没有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000301 |
G01000302 |
G01000303 |
G010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大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 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000401 |
G01000402 |
G010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 元到 7000 元的罚款。 |
处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 不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 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没有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不符合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的其他规定; 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000501 |
G01000502 |
G01000503 |
G010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大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 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 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000601 |
G01000602 |
G01000603 |
G010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较大 |
涉案麻类纤维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万元到7万元的罚款。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1000701 |
G01000702 |
G01000703 |
G010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 | ||||
处罚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1000801 |
G01000802 |
G01000803 |
G010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 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且主动恢复原状 |
隐匿、转移涉案财物未造成损毁,但未恢复原状 |
造成财产轻微受损 |
造成财产财产受损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2.9 倍以下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 值金额2.9 倍到 4.1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 |||||
编码 |
G01100101 |
G01100102 |
G01100103 |
G01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 处低于违法货值金额2 倍的罚款。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 倍以上2.9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9 倍到 4.1 倍的罚款。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未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100201 |
G01100202 |
G01100203 |
G01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 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未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100301 |
G01100302 |
G011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 元到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毛绒纤维经营者未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100401 |
G01100402 |
G011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 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无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 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100501 |
G01100502 |
G01100503 |
G01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100601 |
G01100602 |
G01100603 |
G01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设备数量极少 |
涉案设备数量较少 |
涉案设备数量较大 |
涉案设备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处低于非法加工设备实际 价值 2 倍的罚款。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 4.4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4.4 倍到 7.6 倍的罚款。 |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7.6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原毛绒: 进行包装未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 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相一致; 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未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无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0100701 |
G00100702 |
G00100703 |
G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 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 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100801 |
G01100802 |
G011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 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的山羊绒未向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拒不补办的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100901 |
G01100902 |
G011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责令补办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责令补办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责令补办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没有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不能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1101001 |
G01101002 |
G01101003 |
G01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极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少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较大 |
涉案毛绒纤维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规定的检验证书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1101101 |
G01101102 |
G01101103 |
G011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 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 |
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 | ||||
处罚依据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1101201 |
G01101202 |
G01101203 |
G011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 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轻微 |
造成财产受损较重 |
造成财产受损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 值金额2.9 倍到 4.1 倍的罚款 |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
处罚依据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
编码 |
G01200101 |
G01200102 |
G01200103 |
G01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 万元的罚款 |
处0.3 万元以上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 万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2 |
违法行为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 | ||||
处罚依据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 |||||
编码 |
G01200201 |
G01200202 |
G01200203 |
G01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 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1.隐匿、转移样品未造成损毁,且主动恢复原状; 2.样品尚未变卖,或变卖 后已主动全部追回。 |
隐匿、转移样品未造成损毁,但未恢复原状 |
造成样品轻微受损; 样品变卖后已主动追回部分 |
造成样品财产受损较重; 样品变卖后未追回或无法追回。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 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3 |
违法行为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 ||||
处罚依据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 |||||
编码 |
G01200301 |
G01200302 |
G01200303 |
G012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 万元的罚款 |
处0.3 万元以上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 万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4 |
违法行为 |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 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 ||||
处罚依据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 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
编码 |
G01200401 |
G01200402 |
G01200403 |
G01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受损 |
造成财产受损轻微 |
造成财产受损较重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 万元的罚款 |
处0.3 万元以上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 万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有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没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或不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没有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没有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没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没有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生产者没有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没有在其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生产者没有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采取更换、退货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生产者没有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或没有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或召回记录的保存期少于五年。 上述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
编码 |
G01300101 |
G01300102 |
G013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
涉案产品数量极少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 |
|
素 |
危害程度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万元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 | ||||
处罚依据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G01400101 |
G01400102 |
G01400103 |
G01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主动追回发出的全部报告 |
未主动,但全部追回发出的报告 |
部分追回发出的报告 |
拒不追回发出的报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一般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6.5 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8.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 | ||
备注 |
|
15.《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 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
处罚依据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 (二)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 (三)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四)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五)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
编码 |
G01500101 |
G01500102 |
G01500103 |
G01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 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 万元的罚款 |
处0.3 万元以上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 万元到 2.1 万元的罚款 |
处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6.《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G01600101 |
G01600102 |
G01600103 |
G01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1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1.6 倍到2.4倍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2.4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并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600201 |
G01600202 |
G01600203 |
G016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赠送、奖励或主动已追回全部产品的 |
产品尚未赠送、奖励或已追回全部产品的 |
产品已赠送、奖励,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赠送、奖励,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一般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处低于赠品或者奖品货值 30 的罚款。 |
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 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30以上36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 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36到44的罚款。 |
没收违法的赠品或者奖品; 处赠品或者奖品货值金额44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G01600301 |
G01600302 |
G016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1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到2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600401 |
G01600402 |
G016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600501 |
G01600502 |
G016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1 万元以上 0.37 万元以下罚款。 |
处0.37 万元到 0.73 万元罚款。 |
处0.7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G01600601 |
G01600602 |
G016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使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对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生产、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标志的产品; 标注虚假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注虚假的失效日期; 伪造或者篡改产品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G01600701 |
G01600702 |
G016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1倍以上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1.6 倍到 2.4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六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G01600801 |
G01600802 |
G01600803 |
G016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1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1.3 倍到 1.7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1.7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600901 |
G01600902 |
G016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G01601001 |
G01601002 |
G016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不足10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极少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存在以下行为:超资质范围开展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转包检验项目;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处理或者不及时退还抽取的样品;收受被检查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存在过错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五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有关部门根据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判定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检验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检验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编码 |
G01601101 |
G01601102 |
G01601103 |
G016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以内(含5日) |
36 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检验报告、项目、样品、非法利益少 |
涉及的检验报告、项目、样品、非法利益较少 |
涉及的检验报告、项目、样品、非法利益较大 |
涉及的检验报告、项目、样品、非法利益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6.5 万元到8.5 万元的罚款; |
对单位处8.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2 万元到3.8 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 | |
备注 |
|
17.《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 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
处罚依据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编码 |
G01700101 |
G01700102 |
G017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仅有少量履行职责记录。 |
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无履行职责工作记录。 |
未设立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万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八、特种设备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
编码 |
H00100101 |
H00100102 |
H00100103 |
H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制造出成品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出厂,且数量较少 |
成品数量较多; 已出厂的数量较少,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成品数量巨大; 已出厂的数量较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22 万元到38 万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2 |
违法行为 |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特种设备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0201 |
H00100202 |
H00100203 |
H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制造出成品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出厂,且数量较少 |
成品数量较多; 已出厂的数量较少,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成品数量巨大; 已出厂的数量较多;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36.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此条所指特种设备为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
3 |
违法行为 |
未经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0301 |
H00100302 |
H001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出厂,无明显安全隐患且数量较少 |
成品数量较多; 已出厂的数量较少,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成品数量巨大; 已出厂的数量较多;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 万元以上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 万元到 21.9 万元的罚款。 |
处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由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
4 |
违法行为 |
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H00100401 |
H00100402 |
H001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无明显安全隐患且数量较少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数量较多; 涉案特种设备已交付的数量较少,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但数量巨大; 涉案特种设备已交付的数量较多; 涉案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7.4 万元到 14.6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4.6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0501 |
H00100502 |
H001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编码 |
H00100601 |
H00100602 |
H001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 ||||
编码 |
H00100701 |
H00100702 |
H001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电梯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数量较多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
编码 |
H00100801 |
H00100802 |
H001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告知相关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不及时的 |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 |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 ||||
编码 |
H00100901 |
H00100902 |
H001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出厂,无明显安全隐患且数量较少 |
尚未出厂,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数量较多; 已出厂的安全隐患较小且数量较少。 |
尚未出厂,但数量巨大; 已出厂的数量较多;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 ||||
编码 |
H00101001 |
H00101002 |
H001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制造出成品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出厂,同时数量较少且安全隐患较小 |
成品数量较多; 已出厂;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
编码 |
H00101101 |
H00101102 |
H00101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制造出成品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出厂,同时数量较少且安全隐患较小 |
成品数量较多; 已出厂;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H00101201 |
H00101202 |
H00101203 |
H001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制造出成品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交付或未售出,且数量较少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交付或未售出,但数量较多 |
成品数量巨大; 已交付或已售出。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2.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 3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编码 |
H00101301 |
H00101302 |
H00101303 |
H001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安全隐患 |
存在较小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 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101401 |
H00101402 |
H00101403 |
H001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 6 个月以上; 2. 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交付使用且无违法所得 |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2. 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 |
1.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2.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1.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2.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3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 11.1 万元到 21.9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101501 |
H00101502 |
H00101503 |
H00101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交付使用且无违法所得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101601 |
H00101602 |
H00101603 |
H00101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存在较小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 10 台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0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 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1701 |
H00101702 |
H00101703 |
H00101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存在较小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 10 台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0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101801 |
H00101802 |
H00101803 |
H00101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交付使用且无违法所得 |
少。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19 |
违法行为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
编码 |
H00101901 |
H00101902 |
H00101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0 |
违法行为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
编码 |
H00102001 |
H00102002 |
H00102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 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1 |
违法行为 |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 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
编码 |
H00102101 |
H00102102 |
H00102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2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
编码 |
H00102201 |
H00102202 |
H00102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3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
编码 |
H00102301 |
H00102302 |
H00102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4 |
违法行为 |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
编码 |
H00102401 |
H00102402 |
H00102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5 |
违法行为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102501 |
H00102502 |
H00102503 |
H00102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并拆除相关特种设备 |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尚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责令停用相关特种设备后仍不停用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 万元的罚款。 |
处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 万元到 21.9 万元的罚款。 |
处21.9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6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
编码 |
H00102601 |
H00102602 |
H00102603 |
H00102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安全隐患轻微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 万元的罚款。 |
处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 万元到 21.9 万元的罚款。 |
处21.9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7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
编码 |
H00102701 |
H00102702 |
H00102703 |
H00102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时已停用并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已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 万元的罚款。 |
处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 万元到 21.9 万元的罚款。 |
处21.9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8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
编码 |
H00102801 |
H00102802 |
H00102803 |
H00102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不足3 只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3 只以上不足 5 只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5 只以上不足 10 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10 只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 万元到14.6 万元的罚款。 |
| ||
备注 |
|
29 |
违法行为 |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
编码 |
H00102901 |
H00102902 |
H00102903 |
H00102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不足3 只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3 只以上不足 5 只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5 只以上不足 10 只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10 只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 万元到14.6 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
备注 |
|
30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H00103001 |
H00103002 |
H00103003 |
H00103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经检定合格,且数量不足3 只,同时无明显安全隐患 |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经检定合格,且数量3 只以上不足 5 只,同时无明显安全隐患 |
足10 只;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 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31 |
违法行为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
编码 |
H00103101 |
H00103102 |
H00103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证人员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安全隐患较小 |
无证人员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2 |
违法行为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
编码 |
H00103201 |
H00103202 |
H00103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证人员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安全隐患较小 |
无证人员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3 |
违法行为 |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
编码 |
H00103301 |
H00103302 |
H00103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立案调查期间超过规定时间完成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立案调查期间仍拒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4 |
违法行为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
编码 |
H00103401 |
H00103402 |
H00103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 |
逾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5 |
违法行为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
编码 |
H00103501 |
H00103502 |
H00103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 |
逾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6 |
违法行为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
编码 |
H00103601 |
H00103602 |
H00103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 |
逾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7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H00103701 |
H00103702 |
H00103703 |
H00103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电梯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电梯数量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电梯数量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及电梯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38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编码 |
H00103801 |
H00103802 |
H00103803 |
H00103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1年以上; 2. 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电梯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电梯数量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电梯数量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及电梯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9 |
违法行为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
编码 |
H00103901 |
H00103902 |
H00103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不超过1 小时 |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超过1 小时以上不足2 小时,或者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不超过2 小时 |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超过2小时以上,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超过2 小时以上,或者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逃匿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未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较大以上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40 |
违法行为 |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
编码 |
H00104001 |
H00104002 |
H00104003 |
H00104001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事故发生后迟报不超过30 分钟 |
事故发生后迟报超过30 分钟 以上不足1 小时 |
事故发生后迟报超过1 小时以上不足 2 小时,或者谎报的 |
事故发生后迟报超过2 小时以上,或者瞒报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1.对单位处以处 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单位处以处 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 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 ||
备注 |
|
41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4101 |
H00104102 |
H00104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1 年内发生 2 次事故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发生事故后立即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未依法处置、报告或继续放任事故扩大,或再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1.特种设备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 3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 3小时以内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6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3 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 7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3 小时以上 5 小时以内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6 小时以上9 小时以下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3 小时以上 6 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或者7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5 小时以上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9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6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3 万元到 17 万元的罚款 |
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2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4201 |
H00104202 |
H00104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1 年内发生 2 次事故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发生事故后立即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未依法处置、报告或继续放任事故扩大,或再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上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2 万人以上 3 万人以下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 小时以上 18 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3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8 小时以上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裁量基准 |
处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9 万元到 41 万元的罚款 |
处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3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4301 |
H00104302 | ||
裁量等级 |
一般 |
从重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1 年内发生 2 次事故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发生事故后立即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未依法处置、报告或继续放任事故扩大,或再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裁量基准 |
处50 万元到 125 万元的罚款 |
处12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4 |
违法行为 |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
编码 |
H00104401 |
H00104402 |
H00104403 |
H00104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设备数量1 台以上 3 台以下或存在较小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备注 |
|
45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
编码 |
H00104501 |
H00104502 |
H00104503 |
H00104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1 个种类的特种设备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涉及2 个种类的特种设备或安全隐患较小的 |
涉及3 个种类的特种设备的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46 |
违法行为 |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 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
编码 |
H00104601 |
H00104602 |
H00104603 |
H00104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2.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 定结论涉及单位数量 5 家以上的; 3.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 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机构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1. 85 万元以下罚款。 |
1.对机构处 9.5 万元到 15.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1.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 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47 |
违法行为 |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
编码 |
H00104701 |
H00104702 |
H00104703 |
H00104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合理期限不足5 日的 |
超过合理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日的 |
超过合理期限10 日以上不足 1个月的 |
超过合理期限1 个月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告知相关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不及时的 |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 |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机构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1. 85 万元以下罚款。 |
1.对机构处 9.5 万元到 15.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1.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48 |
违法行为 |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
编码 |
H00104801 |
H00104802 |
H00104803 |
H00104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机构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 上1. 85 万元以下罚款。 |
1.对机构处 9.5 万元到 15.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1.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49 |
违法行为 |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
编码 |
H00104901 |
H00104902 |
H00104903 |
H00104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 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或造 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未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机构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1. 85 万元以下罚款。 |
1.对机构处 9.5 万元到 15.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1.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50 |
违法行为 |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105001 |
H00105002 |
H00105003 |
H00105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机构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1. 85 万元以下罚款。 |
1.对机构处 9.5 万元到 15.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1.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51 |
违法行为 |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
编码 |
H00105101 |
H00105102 |
H00105103 |
H00105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取得非法利益的 |
非法利益金额较小 |
非法利益金额较大 |
非法利益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对机构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对机构处 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1. 85 万元以下罚款。 |
1.对机构处 9.5 万元到 15.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1.对机构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
备注 |
|
52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
编码 |
H00105201 |
H00105202 |
H00105203 |
H00105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 ||
备注 |
|
53 |
违法行为 |
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105301 |
H00105302 |
H00105303 |
H00105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执法活动造成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轻微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 万元到14.6 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4 |
违法行为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
编码 |
H00105401 |
H00105402 |
H00105403 |
H00105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
| ||
备注 |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0101 |
H00200102 |
H00200103 |
H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设计活动尚未完成,且无违法所得 |
设计已完成但尚未交付,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设计已交付但尚未用于实施生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设计已交付并用于实施生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0201 |
H00200202 |
H00200203 |
H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制造出成品 |
已制造出成品但未出厂,且数量较少 |
已出厂的安全隐患较小且数量较少。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 15.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0301 |
H00200302 |
H002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出厂,无明显安全隐患且数量较少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0401 |
H00200402 |
H00200403 |
H00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年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完成制造、安装、改造活动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制造、安装、改造的装置或元件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制造、安装、改造的装置或元件数量较多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制造、安装、改造的装置或元件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
处38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H00200501 |
H00200502 |
H00200503 |
H002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无明显安全隐患且数量较少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且数量较少,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涉案特种设备已交付,但安全隐患较小且数量较少。 |
涉案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但数量巨大; 涉案特种设备已交付,且数量较多;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以上 9%以下的罚款。 |
|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0601 |
H00200602 |
H00200603 |
H002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 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且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 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0701 |
H00200702 |
H002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44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0 元到 7600 元的罚款。 |
处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0801 |
H00200802 |
H00200803 |
H002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 台以上不 足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 10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0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15.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0901 |
H00200902 |
H00200903 |
H002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经检定合格,且数量不足3 只,同时无明显安全隐患 |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经检定合格,且数量3 只以上不足 5 只,同时无明显安全隐患 |
充装经检定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数量5 只以上不足 10 只; 充装未经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不足3 只;
|
充装经检定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数量10 以上; 充装未经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3 只以上。 充装检验不合格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 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 |||||
编码 |
H00201001 |
H00201002 |
H00201003 |
H002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不足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 足5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5 台以上不 足10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0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编码 |
H00201101 |
H00201102 |
H00201103 |
H002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完成的 |
立案调查时积极改正的 |
立案调查期间积极改正的 |
拒不改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 |||||
编码 |
H00201201 |
H00201202 |
H00201203 |
H002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完成检验检测,但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完成检验检测,且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多。 |
成品已交付或虽未交付但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 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 |||||
编码 |
H00201301 |
H00201302 |
H00201303 |
H002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年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不符合项目仅有一项且不涉及工作能力的。 |
存在二项不符合项目且不涉及工作能力的; |
存在三项以上不符合项目或存在一项涉及工作能力的。 |
多项涉及工作能力的项目不符合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 |||||
编码 |
H00201401 |
H00201402 |
H00201403 |
H002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安全隐患 |
存在较小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 ||||
编码 |
H00201501 |
H00201502 |
H00201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 ||||
编码 |
H00201601 |
H00201602 |
H00201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
编码 |
H00201701 |
H00201702 |
H00201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 ||||
编码 |
H00201801 |
H00201802 |
H00201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 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19 |
违法行为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
编码 |
H00201901 |
H00201902 |
H00201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 的 |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 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0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 ||||
编码 |
H00202001 |
H00202002 |
H00202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 |
未消除事故隐且继续使用。 |
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 未消除事故隐患且继续使用导致事故发生。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1 |
违法行为 |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
编码 |
H00202101 |
H00202102 |
H00202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
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2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 ||||
编码 |
H00202201 |
H00202202 |
H00202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3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
编码 |
H00202301 |
H00202302 |
H00202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4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 ||||
编码 |
H00202401 |
H00202402 |
H00202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违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备注 |
|
25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 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2501 |
H00202502 |
H00202503 |
H00202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1 年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或检查发现时立即停用并主 动拆除的 |
立案调查时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予以没收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予以没收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没收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予以没收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6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2601 |
H00202602 |
H00202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大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7 |
违法行为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
编码 |
H00202701 |
H00202702 |
H00202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 |
逾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28 |
违法行为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
编码 |
H00202801 |
H00202802 |
H00202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 |
逾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9 |
违法行为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 ||||
编码 |
H00202901 |
H00202902 |
H00202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 |
逾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 |
逾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整改或拒不改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30 |
违法行为 |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 ||||
编码 |
H00203001 |
H00203002 |
H00203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设备数量3 台以下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5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7400 元到 1.46 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1 |
违法行为 |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
编码 |
H00203101 |
H00203102 |
H00203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立案调查期间超过规定时间完成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立案调查期间仍拒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7400 元到 1.46 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2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
编码 |
H00203201 |
H00203202 |
H00203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不超过1 小时 |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超过1 小时以上不足 2 小时,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不超过 2 小时 |
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组织抢救超过2小时以上,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超过2 小时以上,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未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较大以上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9.5 元到15.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8800 元到 1.52 万元的罚款。 |
对单位,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1.5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3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
编码 |
H00203301 |
H00203302 |
H00203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事故发生后迟报不超过1 小时 |
事故发生后迟报超过1 小时以上不足 2 小时,或者谎报的 |
事故发生后迟报超过2 小时以上,或者瞒报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未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较大以上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 元以上88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9.5 元到15.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8800 元到 1.52 万元的罚款。 |
对单位,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1.5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4 |
违法行为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3401 |
H00203402 |
H00203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1 年内发生 2 次事故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发生事故后立即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未依法处置、报告或继续放任事故扩大,或再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1.特种设备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3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 3 小时以内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 6 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3 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或者3 人以上 7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3 小时以上 5 小时以内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6 小时以上9 小时以下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3 小时以上 6 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7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5 小时以上的; 4.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9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5.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6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3 万元到 17 万元的罚款。 |
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5 |
违法行为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3501 |
H00203502 |
H00203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1 年内发生 2 次事故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发生事故后立即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 较大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未依法处置、报告或继续放任事故扩大,或再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 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2 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7 人以下死亡,或者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 2 万人以上 3 万人以下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 18 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7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3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8 小时以上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裁量基准 |
处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9 万元到 41 万元的罚款。 |
处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6 |
违法行为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203601 |
H00203602 | ||
裁量等级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1 年内发生 2 次事故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发生事故后立即依法处置、报告,且有效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未继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发生事故后未依法处置、报告或继续放任事故扩大,或再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 万人以上 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
裁量基准 |
处50 万元到125 万元的罚款 |
处12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7 |
违法行为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3701 |
H00203702 |
H00203703 |
H00203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1 台以上不 足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 万元到15.5 万元的罚款。 |
处15.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8 |
违法行为 |
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 |||||
编码 |
H00203801 |
H00203802 |
H00203803 |
H00203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为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设备数量1 台以上 3 台以下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 足5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9 |
违法行为 |
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
编码 |
H00203901 |
H00203902 |
H00203903 |
H00203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合理期限不足5 日的 |
超过合理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的 |
超过合理期限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的 |
超过合理期限1 个月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告知相关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不及时的 |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 |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 |
既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也未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 ||
备注 |
|
40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4001 |
H00204002 |
H00204003 |
H00204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上不足3 家的。 |
足10 份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
足5 家。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5 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对检验检测人员处1.85 万元以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5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 ||
备注 |
|
41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H00204101 |
H00204102 |
H00204103 |
H00204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未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处5 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2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 万元 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4201 |
H00204202 |
H00204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影响较小 |
对执法活动影响较大 |
对执法活动影响严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43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204301 |
H00204302 |
H00204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影响较小 |
对执法活动影响较大 |
对执法活动影响严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
编码 |
H00300101 |
H00300102 |
H00300103 |
H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年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000 元以上 97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9700 元到 2.13 万元的罚款。 |
处2.13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H00300201 |
H00300202 |
H00300203 |
H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年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初次违法且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1 本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2 本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3 本以上不足 5 本 |
多次违法或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数量5 本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 元到700 元的罚款。 |
处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 ||||
处罚依据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 |||||
编码 |
H00400101 |
H00400102 |
H00400103 |
H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 台以上不 足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3 台以上不 足10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10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 | ||||
处罚依据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予以警告,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400201 |
H00400202 |
H00400203 |
H004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改造活动尚未完成,同时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完成改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同时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一)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二)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四)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
处罚依据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二)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四)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
编码 |
H00400301 |
H00400302 |
H00400303 |
H004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后,立即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后,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400401 |
H00400402 |
H00400403 |
H004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后,立即采取相 关整改措施,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后,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6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6500 元到8500 元的罚款。 |
处8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备案预期未改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并保持取得生产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下称出厂资料),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 (五)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六)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七)不得超出生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 (八)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编码 |
H00500101 |
H00500102 |
H005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 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 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 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 元以上22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00 元到 3800 元的罚款。 |
处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向购买人提供完整齐全出厂资料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向购买人提供完整齐全出厂资料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向购买人提供完整的出厂资料; | ||||
编码 |
H00500201 |
H00500202 |
H005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 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 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 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符合要求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 ||||
编码 |
H00500301 |
H00500302 |
H005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000 元以上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 万元到 2.19 万元的罚款。 |
处2.19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承租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承租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 出租单位应当向承租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 ||||
编码 |
H00500401 |
H00500402 |
H005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超过允许的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超过允许的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允许的工作参数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 | |||||
编码 |
H00500501 |
H00500502 |
H00500503 |
H005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特种设备只有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的特种设备1 台以上不足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及的特种设备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及的特种设备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
|
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不得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 | ||||
编码 |
H00500601 |
H00500602 |
H005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的,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原使用单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未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原使用 单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 ||||
编码 |
H00500701 |
H00500702 |
H005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公众注意的显著位置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公众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在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 于易于为公众注意的显著位置。 | ||||
编码 |
H00500801 |
H00500802 |
H005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遵守特种设备停用、重新启用要求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遵守特种设备停用、重新启用要求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并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告知原使用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停用的特种设备时应当自行检查,并告知原使用登记机关。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 | ||||
编码 |
H00500901 |
H00500902 |
H005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允许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过期的特种设备进场使用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允许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过期的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查验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书以及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过期的,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 ||||
编码 |
H00501001 |
H00501002 |
H005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锅炉定型产品未进行能效测试和国家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锅炉定型产品未进行能效测试和国家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 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锅炉定型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和国家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 | ||||
编码 |
H00501101 |
H00501102 |
H00501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改造单位使用未经鉴定的改造设计文件对锅炉实施改造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改造单位使用未经鉴定的改造设计文件对锅炉实施改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改造单位对锅炉实施改造,其改造设计文件应当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 改造。 | |||||
编码 |
H00501201 |
H00501202 |
H00501203 |
H005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锅炉仅有1 台,且尚未完成改造,或无明显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
涉及的锅炉仅有1 台,且尚未投入使用,或安全隐患较小 |
涉及的锅炉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尚未投入使用,或存在较大安全隐 患 |
涉及的锅炉3 台以上,或已投入使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 万元到 14.6 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气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气瓶,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 |||||
编码 |
H00501301 |
H00501302 |
H00501303 |
H005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气瓶数量较少,无明显安全隐患且尚未售出 |
售出的涉案气瓶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气瓶数量较多; 售出的涉案气瓶数量较少,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涉案气瓶数量巨大; 售出的涉案气瓶数量较多; 涉案气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1.1万元到21.9万元的罚款 |
处21.9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氨制冷压力容器、氨制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氨制冷压力容器、氨制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氨制冷压力容器、氨制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 ||||
编码 |
H00501401 |
H00501402 |
H00501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电梯层门钥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启动钥匙未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统一管理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层门钥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启动钥匙未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统一管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电梯层门钥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启动钥匙应当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 ||||
编码 |
H00501501 |
H00501502 |
H00501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且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或存在轻微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此行为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或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电梯机房进行防尘和防高温处理;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应当在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 |||||
编码 |
H00501601 |
H00501602 |
H00501603 |
H00501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电梯数量极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电梯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电梯数量较少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电梯数量较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 万元到 7.3 万元的罚款。 |
处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 | |||||
编码 |
H00501701 |
H00501702 |
H00501703 |
H00501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的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的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人员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人员等不得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等方式,将 故障电梯投入使用。 | |||||
编码 |
H00501801 |
H00501802 |
H00501803 |
H00501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的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 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 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 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 |
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对电梯维保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
备注 |
|
19 |
违法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对应该开展安全评估的电梯未实施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应该开展安全评估的电梯未实施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十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其他场所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报废,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 |||||
编码 |
H00501901 |
H00501902 |
H00501903 |
H00501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电梯数量极少且 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电梯数量较少且无明显 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电梯数量较少但存在一 定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电梯数量较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0 |
违法行为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办事场所或者备案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办事场所或者备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应当在本市设立办事场 所,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编码 |
H00502001 |
H00502002 |
H00502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0 元到 7600 元的罚款。 |
处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1 |
违法行为 |
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逾期未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信息上传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结果上传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 ||||
编码 |
H00502101 |
H00502102 |
H00502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在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在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0 元到 7600 元罚款。 |
处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600101 |
H00600102 |
H00600103 |
H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 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电梯尚未出厂,同时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已出厂,但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数量较多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 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 |||||
编码 |
H00600201 |
H00600202 |
H00600203 |
H006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已交付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多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特种设备数量巨大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600301 |
H00600302 |
H00600303 |
H006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电梯数量仅1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涉案电器数量1 台以上不足 3 台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涉案电梯3 台以上不足 5 台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涉案电梯5 台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 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600401 |
H00600402 |
H006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时间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超过整改时间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电梯数量较少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数量较少,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涉案电梯数量较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消除、减 轻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元以下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 |||||
编码 |
H00600501 |
H00600502 |
H00600503 |
H006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 |||||
编码 |
H00600601 |
H00600602 |
H00600603 |
H006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 |||||
编码 |
H00600701 |
H00600702 |
H00600703 |
H006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 |||||
编码 |
H00600801 |
H00600802 |
H00600803 |
H006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乘客被困不足30 分钟 |
乘客被困30 分钟以上不足 1 小时 |
乘客被困1 小时以上不足 2 小时 |
乘客被困2 小时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 小时专人值守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 小时专人值守的。 | |||||
编码 |
H00600901 |
H00600902 |
H00600903 |
H006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 |||||
编码 |
H00601001 |
H00601002 |
H00601003 |
H006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安装空气调节器,并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以及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空气调节器,并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以及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 |||||
编码 |
H00601101 |
H00601102 |
H00601103 |
H006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 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 |||||
编码 |
H00601201 |
H00601202 |
H00601203 |
H006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已有相关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在立案调查前组织实施完毕 |
立案调查后短期内组织实施完毕 |
立案调查后较长期限内组织实施完毕 |
立案调查后仍未组织实施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 |||||
编码 |
H00601301 |
H00601302 |
H00601303 |
H006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处理投诉仅为1 起,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未做好的记录仅有1 次,且未对投诉处理造成影响的 |
未处理投诉1 起以上不足 3 起,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未做好的记录1 次以上不足 3 次,且未对投诉处理造成影响的 |
未处理投诉3 起以上不足 5 起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未做好的记录3 次以上不足5次,或对投诉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
未处理投诉5 起以上,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未做好的记录5 次以上,或对投诉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 |||||
编码 |
H00601401 |
H00601402 |
H00601403 |
H006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十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 |||||
编码 |
H00601501 |
H00601502 |
H00601503 |
H00601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在电梯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十一)未按照规定在电梯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 | |||||
编码 |
H00601601 |
H00601602 |
H00601603 |
H00601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 |||||
编码 |
H00601701 |
H00601702 |
H00601703 |
H00601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00 元到22500 元的罚款。 |
处22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 |||||
编码 |
H00601801 |
H00601802 |
H00601803 |
H00601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9 |
违法行为 |
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 |||||
编码 |
H00601901 |
H00601902 |
H00601903 |
H00601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0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 | |||||
编码 |
H00602001 |
H00602002 |
H00602003 |
H00602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排除故障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并排除故障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1 |
违法行为 |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 |||||
编码 |
H00602101 |
H00602102 |
H00602103 |
H00602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困人故障发生后超过规定期限不足30 分钟 |
困人故障发生后超过规定期限30 分钟以上不足 1 小时 |
困人故障发生后超过规定期限 1 小时以上不足 2 小时 |
困人故障发生后超过规定期限2 小时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2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每15 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每15 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 |||||
编码 |
H00602201 |
H00602202 |
H00602203 |
H00602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3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 |||||
编码 |
H00602301 |
H00602302 |
H00602303 |
H00602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4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 | |||||
编码 |
H00602401 |
H00602402 |
H00602403 |
H00602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进行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0元的罚款。 |
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
处24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5 |
违法行为 |
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 |||||
编码 |
H00602501 |
H00602502 |
H00602503 |
H00602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涉事电梯无明显安 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涉事电梯存在较小安全隐 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但涉事电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涉事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6 |
违法行为 |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 |||||
编码 |
H00602601 |
H00602602 |
H00602603 |
H00602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但对涉事电梯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对涉事电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7 |
违法行为 |
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 |||||
编码 |
H00602701 |
H00602702 |
H00602703 |
H00602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 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但对涉事电梯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对涉事电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8 |
违法行为 |
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 |||||
编码 |
H00602801 |
H00602802 |
H00602803 |
H00602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但对涉事电梯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对涉事电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9 |
违法行为 |
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 |||||
编码 |
H00602901 |
H00602902 |
H00602903 |
H00602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 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 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但对涉事电梯造成较大安全隐 患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对涉事电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0 |
违法行为 |
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 |||||
编码 |
H00603001 |
H00603002 |
H00603003 |
H00603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未对涉事电梯造成明显安全隐患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但对涉事电梯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对涉事电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1 |
违法行为 |
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 |||||
编码 |
H00603101 |
H00603102 |
H00603103 |
H00603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后主动认错认罚,且乘坐电梯时无其他乘客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乘坐电梯时无其他乘客的 |
经批评教育后愿意积极改正,且乘坐电梯时无其他乘客,但携带品危险性较大的 |
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整改,或乘坐电梯时有其他乘客的,或携带品具有巨大危险性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的罚款。 |
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2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 |||||
编码 |
H00603201 |
H00603202 |
H00603203 |
H00603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大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 5000 元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 元到 12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24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3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 |||||
编码 |
H00603301 |
H00603302 |
H00603303 |
H00603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大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对机构处低于10000 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 5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机构处16000 元到 24000 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 元到 12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24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4 |
违法行为 |
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三)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 |||||
编码 |
H00603401 |
H00603402 |
H00603403 |
H00603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大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对机构处低于10000 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 5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16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机构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 元到 12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24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5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现的整改事项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603501 |
H00603502 |
H00603503 |
H00603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 项数量较小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小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较大 |
涉及的检验报告及整改事项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对机构处低于10000 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 5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10000 元以上16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机构处16000 元到24000 元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 元到 12000 元的罚款。 |
对机构处24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101 |
H00700102 |
H007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201 |
H00700202 |
H007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301 |
H00700302 |
H007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401 |
H00700402 |
H007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501 |
H00700502 |
H007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601 |
H00700602 |
H007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701 |
H00700702 |
H007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801 |
H00700802 |
H007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0901 |
H00700902 |
H007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001 |
H00701002 |
H007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101 |
H00701102 |
H00701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201 |
H00701202 |
H00701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301 |
H00701302 |
H00701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401 |
H00701402 |
H00701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501 |
H00701502 |
H00701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601 |
H00701602 |
H00701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701 |
H00701702 |
H00701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701801 |
H00701802 |
H00701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101 |
H00800102 |
H008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201 |
H00800202 |
H008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301 |
H00800302 |
H008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401 |
H00800402 |
H008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501 |
H00800502 |
H008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601 |
H00800602 |
H008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701 |
H00800702 |
H008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801 |
H00800802 |
H008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0901 |
H00800902 |
H008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001 |
H00801002 |
H008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101 |
H00801102 |
H00801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201 |
H00801202 |
H00801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301 |
H00801302 |
H00801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401 |
H00801402 |
H00801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且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501 |
H00801502 |
H00801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601 |
H00801602 |
H00801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701 |
H00801702 |
H00801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1.85万 元以下罚款;
|
处1.85万元到3.65万元的罚款。 |
处3.65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编码 |
H00801801 |
H00801802 |
H00801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责任人处2千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4400元到 7600元的罚款。 |
对责任人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且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900101 |
H00900102 |
H009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25万元到2.25万元的罚款。 |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且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H00900201 |
H00900202 |
H009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案件查办造成影响或者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者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且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受损,或者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万元到7.3万元的罚款。 |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被检查单位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 ||||
编码 |
H00900301 |
H00900302 |
H009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再拖延,整改完毕 |
整改迟迟未落实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损害后主动减轻损害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轻微损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害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或国外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千元以上3.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35万元到7.15万元的罚款。 |
1.处 7.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九、计量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101 |
R00100102 |
R00100103 |
R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出版物尚未售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涉案出版物数量较少 |
涉案出版物数量较多 |
涉案出版物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201 |
R00100202 |
R00100203 |
R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尚未售出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301 |
R00100302 |
R00100303 |
R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规计量1次以上不足5次 |
违规计量5次以上不足10次 |
违规计量10次以上不足20次 |
违规计量20次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401 |
R00100402 |
R00100403 |
R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只有1台 |
涉案计量器具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3台以上不 足10台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501 |
R00100502 |
R00100503 |
R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3.处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
3.处900元到2100元的罚款。 |
3.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601 |
R00100602 |
R00100603 |
R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0701 |
R00100702 |
R00100703 |
R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只有1台 |
涉案计量器具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损失,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损失 |
造成严重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3.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3.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3.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3.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编码 |
R00100801 |
R00100802 |
R00100803 |
R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1.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1.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单位和个人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0100901 |
R00100902 |
R00100903 |
R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3.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3.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3.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1001 |
R00101002 |
R00101003 |
R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2.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2.处150元到350元的罚款。 |
2.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101101 |
R00101102 |
R00101103 |
R001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公证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
公证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轻微误差 |
公证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
公证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误差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到100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0101201 |
R00101202 |
R00101203 |
R001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为1枚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1枚不上不足3枚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数量3枚以上不足10枚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数量10枚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200101 |
R00200102 |
R00200103 |
R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2.处进口或销售额3%以上9%以下的罚款。 |
2.处进口或销售额9%到21%的罚款。 |
| ||
备注 |
|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300101 |
R00300102 |
R00300103 |
R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000元的罚款。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 | ||||
处罚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300201 |
R00300202 |
R00300203 |
R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000元到35000元的罚款。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 | ||||
处罚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 |||||
编码 |
R00300301 |
R00300302 |
R00300303 |
R003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 ||||
处罚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
编码 |
R00300401 |
R00300402 |
R00300403 |
R003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400101 |
R00400102 |
R00400103 |
R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400201 |
R00400202 |
R00400203 |
R004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 ||||
处罚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400301 |
R00400302 |
R00400303 |
R004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6000元到1.4万元的罚款。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 ||||
处罚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400401 |
R00400402 |
R00400403 |
R004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6000元到1.4万元的罚款。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
编码 |
R00500101 |
R00500102 |
R005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含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经检定指标全部合格或影响行政监管轻 微 |
经检定指标部分合格或影响行政监管较 重 |
经检定指标全部不合格或影响行政监 管严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集市主办者:
| ||||
处罚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 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
编码 |
R00500201 |
R00500202 |
R00500203 |
R00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较少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较大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2.处低于 100 元的罚款。 |
|
|
2.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对公平秤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未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 ||||
处罚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 |||||
编码 |
R00500301 |
R00500302 |
R00500303 |
R005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 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未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
处罚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
编码 |
R00500401 |
R00500402 |
R00500403 |
R005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经检定指标全部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多数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部分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均不合格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 | ||||
处罚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0500501 |
R00500502 |
R00500503 |
R005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少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较少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较多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 ||||
编码 |
R00500601 |
R00500602 |
R005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商品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商品数量较大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
6.《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0600101 |
R00600102 |
R00600103 |
R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为1 台 |
涉案计量器具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器具3台以上不足10 台 |
涉案计量器具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配备与生产不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
编码 |
R00600201 |
R00600202 |
R00600203 |
R006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为1 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3台以上不足5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700以下元的罚款。 |
处3700元到7300元的罚款。 |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
编码 |
R00600301 |
R00600302 |
R00600303 |
R006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为1 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3台以上不足5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不 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
编码 |
R00600401 |
R00600402 |
R00600403 |
R006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 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00元到7300元的罚款。 |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配备与经营业务不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 |||||
编码 |
R00600501 |
R00600502 |
R00600503 |
R006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为1 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
编码 |
R00600601 |
R00600602 |
R00600603 |
R006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检测设备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2.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 ||||
处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编码 |
R00600701 |
R00600702 |
R00600703 |
R006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 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编码 |
R00700101 |
R00700102 |
R00700103 |
R007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仅1 台 |
涉案计量器具2台 |
涉案计量器具3台 |
涉案计量器具超过3台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700201 |
R00700202 |
R00700203 |
R007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经检定指标全部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多数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部分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均不合格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元的罚款。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700301 |
R00700302 |
R00700303 |
R007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经检定指标全部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多数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部分合格的 |
经检定指标均不合格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元的罚款。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700401 |
R00700402 |
R00700403 |
R007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仅1 台 |
涉案计量器具2台 |
涉案计量器具3台 |
涉案计量器具超过3台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 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 ||||
编码 |
R00700501 |
R00700502 |
R007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交易金额较小 |
涉案交易金额较大 |
涉案交易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700元到7300元的罚款。 |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编码 |
R00700601 |
R00700602 |
R00700603 |
R007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交易金额极少 |
涉案交易金额较少 |
涉案交易金额较大 |
涉案交易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 倍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 |
7 |
违法行为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 ||||
处罚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编码 |
R00700701 |
R00700702 |
R00700703 |
R007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000 元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 | ||||
处罚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 |||||
编码 |
R00800101 |
R00800102 |
R00800103 |
R008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追回全部报告 |
追回多数报告 |
追回部分报告 |
未追回或拒不追回报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予以警告;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计量检定机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 | ||||
处罚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 |||||
编码 |
R00800201 |
R00800202 |
R00800203 |
R008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追回全部报告 |
追回多数报告 |
追回部分报告 |
未追回或拒不追回报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予以警告;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处予以警告;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予以警告; 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 | ||||
处罚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 |||||
编码 |
R00800301 |
R00800302 |
R00800303 |
R008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追回全部报告 |
追回多数报告 |
追回部分报告 |
未追回或拒不追回报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予以警告;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
|
予以警告;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目规定之一的。 | |||||
编码 |
R00800401 |
R00800402 |
R00800403 |
R008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追回全部报告 |
追回多数报告 |
追回部分报告 |
未追回或拒不追回报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予以警告; 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
|
予以警告;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 ||||
处罚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0800501 |
R00800502 |
R00800503 |
R008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数量为1 台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数量1台以 上不足3台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 |
涉案强制检定印、证数量10台以 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 元的罚款。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的罚款。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0900101 |
R00900102 |
R009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
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
处罚依据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0900201 |
R00900202 |
R00900203 |
R009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案件查办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者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且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受损,或者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予以警告;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予以警告;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
处罚依据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 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
编码 |
R01000101 |
R01000102 |
R01000103 |
R010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 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 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予以通报;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通报;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予以通报;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
处罚依据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 |||||
编码 |
R01000201 |
R01000202 |
R01000203 |
R010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予以通报;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通报;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予以通报;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一)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 (三)出厂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的计量器具产品; (四)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五)伪造产地,伪造、冒用计量器具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修理、销售,没收违法制造、 销售的计量器具,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 (三)出厂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的计量器具产品; (四)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五)伪造产地,伪造、冒用计量器具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
编码 |
R01100101 |
R01100102 |
R01100103 |
R01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 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低于1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 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 |
没 收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一、销售、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准确度不符合国家、市或行业规定的; (四)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五)伪造冒用企业名称、地址的; (六)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的; (七)国家规定不得销售、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二、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 (二)伪造检定封缄、印、证;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不得销售、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准确度不符合国家、市或行业规定的; (四)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五)伪造冒用企业名称、地址的; (六)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的; (七)国家规定不得销售、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的防作弊装置,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封缄、印、证; (二)伪造检定封缄、印、证; (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 | ||||
编码 |
R01100201 |
R01100202 |
R01100203 |
R01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
|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取得国务院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可并处其相当于 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型式 批准证书)后,方可进口、销售。 | |||||
编码 |
R01100301 |
R01100302 |
R01100303 |
R01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其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低于3的罚款。 |
处其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3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其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9到21的罚款。 |
处其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制作、使用计量检定印、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未按规定制作、使用计量检定印、证的,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检定印、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可进口、销售。 | |||||
编码 |
R01100401 |
R01100402 |
R01100403 |
R01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检定印、证; 处低于500元的罚款。 |
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检定印、证; 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检定印、证; 处950元到1550元的罚款。 |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计量检定机构未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测量,对未经检 定、校准、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 进行检定、校准、测试、测量,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 |||||
编码 |
R01100501 |
R01100502 |
R01100503 |
R01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取得相关费用 |
所涉费用金额较少 |
所涉费用金额较大 |
所涉费用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低于1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100元的罚款。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2.2倍到3.8倍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计量检定机构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测量的,责令改正,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并处该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1100601 |
R01100602 |
R01100603 |
R01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计量器具为1 台 |
涉案计量器具1台以上不足3台 |
涉案计量器具3台以上不足10 台 |
涉案计量器具10台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测量费;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0.9倍到2.1倍的罚款。 |
没收检定、校准、测试、测量费; 处该费用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且未遵守下列规定:新增测试、测量项目,必须按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取得单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装置经计量检定、测试合格;不得对未经计量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有关数据; 不得伪造、篡改计量测试、测量结论和数据; 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规定申请复查。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情形外,责令停止检验、测试、测量,没收检验、测试、测量费,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新增测试、测量项目,必须按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取得单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装置经计量检定、测试合格; 不得对未经计量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有关数据;不得伪造、篡改计量测试、测量结论和数据; 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规定申请复查。 | |||||
编码 |
R01100701 |
R01100702 |
R01100703 |
R01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检验、测试、测量费;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没收检验、测试、测量费;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检验、测试、测量费; 处3700元到7300元的罚款。 |
没收检验、测试、测量费; 处73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损耗和损失。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进行贸易计量结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市有关规定。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 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它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
编码 |
R01100801 |
R01100802 |
R01100803 |
R01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计量欺诈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计量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计量欺诈行为。 | |||||
编码 |
R01100901 |
R01100902 |
R01100903 |
R01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 |||||
编码 |
R01101001 |
R01101002 |
R01101003 |
R01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商品数量极少或无 违法所得 |
涉案商品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 金额较小 |
涉案商品数量或违法所得金额 较大 |
涉案商品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 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0元到760元的罚款。 |
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房产交易中,用于结算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超过国家规定限差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房产交易中,用于结算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超过国家规定限差的, 责令改正,处以其超过限差部分销售面积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编码 |
R01101101 |
R01101102 |
R01101103 |
R011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超过限差额极小 |
超过限差额较小 |
超过限差额较大 |
超过限差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售金额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
处超过限差部分销售面积销售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12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账目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 供真实账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1101201 |
R01101202 |
R01101203 |
R011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上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0101 |
R01200102 |
R01200103 |
R01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第一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0201 |
R01200202 |
R01200203 |
R01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元罚款。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处300元到700元罚款。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0301 |
R01200302 |
R01200303 |
R012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 ||
裁量基准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50 元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100 元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50元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100 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150元到350元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7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0401 |
R01200402 |
R01200403 |
R01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 ||
裁量基准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50 元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100 元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50元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100 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150元到350元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300元到700元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7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0501 |
R01200502 |
R01200503 |
R012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 ||
裁量基准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20 元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50 元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20元上60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低于50 元以上150以下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60元到140元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150 元到350元的罚款。 |
未定期检定而继续使用的,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35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0601 |
R01200602 |
R01200603 |
R012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1200701 |
R01200702 |
R01200703 |
R012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违法行为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 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编码 |
R01200801 |
R01200802 |
R01200803 |
R012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或违法 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违法所得10%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以上 22%以下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2%到 38%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38%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1200901 |
R01200902 |
R01200903 |
R012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 法所得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进口额或销售额3%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3%以上9%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9%到27%的罚款。 |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
编码 |
R01201001 |
R01201002 |
R01201003 |
R012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 法所得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违法所得10%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2%到38%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相当其违法所得38%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1101 |
R01201102 |
R01201103 |
R012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300元的罚款。 |
|
|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1201 |
R01201202 |
R01201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超过1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21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R01201301 |
R01201302 |
R01201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超过1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 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 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 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150元到350元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1201401 |
R01201402 |
R01201403 |
R012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以下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201501 |
R01201502 |
R01201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标准物质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的标准物质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的标准物质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
编码 |
R01201601 |
R01201602 |
R01201603 |
R01201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 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 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 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 ||||
处罚依据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R01201701 |
R01201702 |
R01201703 |
R01201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印、证数量1 枚 |
涉案印、证数量1 枚以上不足 3 枚 |
涉案印、证数量3 枚以上不足 10 枚 |
涉案印、证数量10 枚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600元到1400元的罚款。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300101 |
R01300102 |
R01300103 |
R01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违法行为 |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300201 |
R01300202 |
R01300203 |
R01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计量器具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计量器具数量巨大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违法行为 |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R01300301 |
R01300302 |
R013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整改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的标准物质数量极少或无违法所得 |
涉案的标准物质数量较少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的标准物质数量较多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十、标准化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100101 |
J00100102 |
J00100103 |
J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产品; 处低于货值金额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低于500 元罚款。 |
并没收产品; 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 29%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产品; 处产品货值金额29%到41%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1500元到3500元罚款。 |
没收产品; 处产品货值金额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3500元以上5000以下元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 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100201 |
J00100202 |
J00100203 |
J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 |||||
编码 |
J00100301 |
J00100302 |
J00100303 |
J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6倍到1.4倍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证书。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100401 |
J00100402 |
J00100403 |
J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
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低于500元罚款。 |
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500 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2.1倍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1500元到3500 元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 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200101 |
J00200102 |
J00200103 |
J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 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产品为消防产品的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 ||||
处罚依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200201 |
J00200202 |
J00200203 |
J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 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产品为消防产品的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1万元的罚款;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3万元到0.71万元的罚款; |
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改正降低地方标准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废止的地方标准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降低地方标准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废止的地方标准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300101 |
J00300102 |
J003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 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 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 万元到 0.65 万元的罚款 |
处0.65 万元到 0.85 万元的罚款 |
处0.85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 元以上 3万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 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101 |
J00400102 |
J004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 元以上 29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290 元到 410 元的罚款 |
处41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201 |
J00400202 |
J004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 元以上 95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0 元到 1550 元的罚款 |
处155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301 |
J00400302 |
J004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 元以上 95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0 元到 1550 元的罚款 |
处155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 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401 |
J00400402 |
J004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00 元到 2400 元的罚款 |
处24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印刷企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501 |
J00400502 |
J004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印刷的商品条码数量较少 |
印刷的商品条码数量较大 |
印刷的商品条码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 元以上 95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950 元到 1550 元的罚款 |
处155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601 |
J00400602 |
J004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0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3600 元到 4400 元的罚款 |
处44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 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701 |
J00400702 |
J00400703 |
J004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1万元元的罚款。 |
0.1万元以上0.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13万元到0.17万元的罚款。 |
处0.17万元元以上 0.2万元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 (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 |||||
编码 |
J00400801 |
J00400802 |
J00400803 |
J004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处0.5万元以上 0.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5万元到 1.55万元的罚款。 |
处1.5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 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J00400901 |
J00400902 |
J00400903 |
J004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1万元的罚款。 |
处0.1万元以上0.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22万元到 0.38万元的罚款。 |
处0.38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十一、认证认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K00100101 |
K00100102 |
K00100103 |
K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 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 缔,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K00100201 |
K00100202 |
K00100203 |
K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到1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的罚款。 |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编码 |
K00100301 |
K00100302 |
K00100303 |
K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到1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
编码 |
K00100401 |
K00100402 |
K00100403 |
K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到1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到 20 万 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5 万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 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编码 |
K00100501 |
K00100502 |
K00100503 |
K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以上到1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1.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 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2.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3.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4.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5.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编码 |
K00100601 |
K00100602 |
K001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 万元到 7.6 万元的罚款 |
处7.6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
编码 |
K00100701 |
K00100702 |
K00100703 |
K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的检验报告数量较少 |
涉及的检验报告数量较多 |
涉及的检验报告数量巨大 |
涉及的检验报告数量特别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较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仍不改正 | ||
裁量基准 |
给予停止执业6 个月以 下的处罚。 |
给予停止执业12个月以上 15 个月以下的处罚。 |
给予停止执业15 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罚。 |
撤销执业资格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K00100801 |
K00100802 |
K00100803 |
K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到1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编码 |
K00100901 |
K00100902 |
K00100903 |
K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金额不足5 万元 |
涉案金额5 万元到10 万元 |
涉案金额10 万元到 20 万元 |
涉案金额20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K00101001 |
K00101002 |
K00101003 |
K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2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处9.5万元到15.5万元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到1.4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处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 ||
处罚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编码 |
K00200101 |
K002001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证书1 份 |
涉案认证证书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 | ||||
处罚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K00200201 |
K00200202 |
K00200203 |
K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标志尚未转让、倒卖或已主动全部追回 |
涉案认证标志已转让、倒卖,且主动部分追回 |
涉案认证标志已转让、倒卖,但未追回 |
涉案认证标志已销售已转让、倒卖,且拒不追回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 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
编码 |
K00200301 |
K00200302 |
K00200303 |
K002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 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且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编码 |
K00200401 |
K00200402 |
K002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2万元以上 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6万元到1.4万元的罚款。
|
处1.4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 ||||
处罚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活动的; (二)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 (三)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信息的。 | |||||
编码 |
K00300101 |
K00300102 |
K00300103 |
K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以上到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身、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处2万元以上 2.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3万元到 2.7万元的罚款。 |
处2.7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不改的 | |||
处罚依据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K00400101 |
K00400102 |
K004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2万元以上 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6万元到 1.4万元的罚款 |
处1.4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 | ||
处罚依据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编码 |
K00400201 |
K004002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证书1 份 |
涉案认证证书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 ||
处罚依据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 |||
编码 |
K00400301 |
K004003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证书1 份 |
涉案认证证书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
5.《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 ||
处罚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编码 |
K00500101 |
K005001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证书1 份 |
涉案认证证书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
处罚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K00500201 |
K00500202 |
K00500203 |
K00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 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 | ||||
处罚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K00500301 |
K00500302 |
K00500303 |
K005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产品数量较少 |
涉案产品数量一般 |
涉案产品数量较大 |
涉案产品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 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K00500401 |
K00500402 |
K005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执法检查造成影响 |
对执法检查造成轻微影响 |
对执法检查造成一定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者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受损;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且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6.《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 ||||
处罚依据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K00600101 |
K00600102 |
K00600103 |
K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标志尚未转让或已主动全部追回 |
涉案认证标志已转让,且主动部分追回 |
涉案认证标志已转让,但未追回 |
涉案认证标志已转让,且拒不追回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0.9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 万元罚款: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 |||
编码 |
K00700101 |
K007001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未造成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或者未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
| ||
处罚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 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 |||
编码 |
K00700201 |
K007002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监督检查发现时未能立即完成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或者未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
| ||
处罚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 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 |||
编码 |
K00700301 |
K007003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案件查办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受损;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编码 |
K00800101 |
K008001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1 份 |
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
编码 |
K00800201 |
K00800202 |
K008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3万元到 0.7万元的罚款。 |
处0.7万元以上 1万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
编码 |
K00800301 |
K008003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认证证书1 份 |
涉案认证证书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
4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K00800401 |
K00800402 |
K00800403 |
K008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转让、出租、出借的涉案认证证书、标志已主动全部追回; 2.伪造、变造、冒用及使用的已过期或被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标志数量较少。 |
1.转让、出租、出借的涉案认证证书、标志已主动部分追回; 2.伪造、变造、冒用及使用的已过期或被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标志数量一般。 |
1.转让、出租、出借的涉案认证证书、标志未追回; 2.伪造、变造、冒用及使用的已过期或被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标志数量较大。 |
1.拒不追回已经转让、出租、出借的涉案认证证书、标志; 2.伪造、变造、冒用及使用的已过期或被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标志数量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 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 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 求进行检验检测,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 ||||
编码 |
K00900101 |
K00900102 |
K009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 次 |
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2-3 次 |
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4 次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 ||||
编码 |
K00900201 |
K00900202 |
K009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1 次的 |
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2-3 次的 |
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4 次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
编码 |
K00900301 |
K00900302 |
K009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检测报告1 份 |
涉案检测报告2-3 份 |
涉案检测报告4 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3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 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 |||
编码 |
K00900401 |
K009004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检测报告1 份 |
涉案检测报告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
编码 |
K00900501 |
K009005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检测报告1 份 |
涉案检测报告2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或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未能消除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十二、生产许可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 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L00100101 |
L00100102 |
L00100103 |
L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法所得。 |
|
|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L00100201 |
L00100202 |
L001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或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 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 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L00100301 |
L00100302 |
L001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或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逾期仍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编码 |
L00100401 |
L00100402 |
L001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或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到 21%的罚款。 |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L00100501 |
L00100502 |
L00100503 |
L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 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
处5 万元到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编码 |
L00100601 |
L00100602 |
L00100603 |
L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获利较少 |
违法获利一般 |
违法获利较大 |
违法获利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到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 万元到 14 万元的罚款。 |
处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L00100701 |
L00100702 |
L00100703 |
L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获利较少 |
违法获利一般 |
违法获利较大 |
违法获利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低于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 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L00100801 |
L00100802 |
L00100803 |
L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一定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重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涉案财 物未造成损毁,且主动恢复原状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涉案 财物未造成损毁,但未恢复原状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涉案 财物造成损毁,或损毁涉案财物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涉案 财物造成损毁,或变卖涉案财物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拒不改正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以上15.5%以下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5%到 20%的罚款。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L00100901 |
L00100902 |
L00100903 |
L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 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
编码 |
L00101001 |
L00101002 |
L00101003 |
L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 万元的罚款 |
处2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 万元到 14 万元的罚款 |
处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11 |
违法行为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逾期仍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L00101101 |
L00101102 |
L00101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含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含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00 元到 3500 元的罚款 |
处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12 |
违法行为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L00101201 |
L00101202 |
L00101203 |
L001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1 份 |
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 2-3 份 |
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 4-5 份 |
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6 份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低于1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5 万元到 9.5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1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单位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1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资格。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 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
编码 |
L00101301 |
L00101302 |
L00101303 |
L001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对单位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1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单位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0.1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消检验资格。 | ||
备注 |
|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
处罚依据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L00200101 |
L00200102 |
L00200103 |
L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生产相关产品,或生产的相关产品数量较少且未销售或销售后全部追回 |
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且销售后追回部分产品 |
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多,或销售后未能追回产品 |
生产的产品数量巨大,或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 ||||
处罚依据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L00200201 |
L00200202 |
L00200203 |
L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5日以内(含5日) |
5日到15日(含15日) |
15日到30日(含30日) |
超过3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尚未生产相关产品; 生产的相关产品数量较少且未销售或销售后全部追回 |
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且销售后追回部分产品 |
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多,或销售后未能追回产品 |
生产的产品数量巨大,或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3万元的罚款。 |
处0.3万元以上 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9万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100101 |
M00100102 |
M00100103 |
M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低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倍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6.5万元到 8.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3 倍到 17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8.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
|
2 |
违法行为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未 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编码 |
M00100201 |
M00100202 |
M00100203 |
M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 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编码 |
M00100301 |
M00100302 |
M00100303 |
M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 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7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 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或者产品已 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低于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10万元以上 1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以上,并处 货值金额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11.5万元到 13.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 19.5 倍到 25.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处 13.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25.5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未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编码 |
M00100401 |
M00100402 |
M00100403 |
M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 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10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3 万元到 17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编码 |
M00100501 |
M00100502 |
M00100503 |
M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 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7000 元;或者产品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或者产品已 |
|
|
|
1000 元。 |
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 以上不足2 万元 |
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13 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6.5 万元到 8.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3 倍到 17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编码 |
M00100601 |
M00100602 |
M00100603 |
M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 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 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或者产品已 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并处低于 5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6.5倍以下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并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到 8.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3.6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 8.5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
编码 |
M00100701 |
M00100702 |
M00100703 |
M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 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或者产品已 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并处低于5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到 8.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3.6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8.5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编码 |
M00100801 |
M00100802 |
M00100803 |
M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 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 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或者产品已 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并处低于 5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到 8.5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3.6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 8.5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100901 |
M00100902 |
M001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
处600 元到 1400 元罚款。 |
处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
编码 |
M00101001 |
M00101002 |
M001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
编码 |
M00101101 |
M00101102 |
M00101103 |
M001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事故调查未造成影响 |
对事故调查造成轻微影响。 |
对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对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予以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10 万元罚款。 |
予以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处10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予以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
编码 |
M00101201 |
M00101202 |
M00101203 |
M001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 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9.5 万到15.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 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编码 |
M00101301 |
M00101302 |
M00101303 |
M001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 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9.5 万到 15.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编码 |
M00101401 |
M00101402 |
M00101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1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编码 |
M00101501 |
M00101502 |
M00101503 |
M00101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未造成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轻微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或者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财产受损,且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受损,或者造成一定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低于2000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2000 元以上1.64 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1.64 万元到 3.56 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3.56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 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
编码 |
M00101601 |
M00101602 |
M00101603 |
M00101603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或者检验费用1 万元以上 不足1.5 万元。 |
5000 元; 或者检验费用 1.5 万元以上不足1.7 万元。 |
7000 元;或者检验费用 1.7 万 元以上不足2 万元。 |
或者检验费用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响。 | ||
裁量基准 |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不足1 万元的,并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检验费用达到 1 万元以上的,并处低于检验费用 5 倍的罚款。 |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不足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检验费用达到 1 万元以上的,并处检验费用 5 倍以上6.5 倍以下的罚款。 |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不足1 万元的,并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检验费用达到 1 万元以上的,并处检验费用 6.5 倍到8.5 倍的罚款。 |
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不足1 万元的,并处 8.5 万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检验费用 达到1 万元以上的,并处检验费用 8.5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 |||||
编码 |
M00101701 |
M00101702 |
M00101703 |
M00101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者检验费用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1.5 万元以上不足 1.7 万元。 |
7000 元;或者检验费用 1.7 万 元以上不足2 万元。 |
或者检验费用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 ,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并处低于认证费用5 倍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1万元的,并处 低于5 万元罚款。 |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并处认证费用5 倍以上6.5 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并处认证费用6.5 倍到8.5 倍罚款;认证费用不足 1 万元的,并处6.5 万元到8.5 万元罚款。 |
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并处认证费用8.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 万元的,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决定暂停销售虚假宣传的食品后仍然销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101801 |
M00101802 |
M00101803 |
M00101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不足1 个月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1 个 月以上不足3 个月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3 个 月以上不足6 个月 |
做出暂停销售决定之日起6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食品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5000 元,或违法所得较小 |
食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 足1 万元,或违法所得较大 |
食品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并处低于2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并处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并处2.9 万元到 4.1 万元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 并处4.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 ||
备注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的开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贮存特殊要求食品未备案或报告,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200101 |
M00200102 |
M002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
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200201 |
M00200202 |
M002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至 7000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 1.5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 2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 上2.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
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6.5 倍到 8.5 倍罚款。 |
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3.8 万元 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
编码 |
M00200301 |
M00200302 |
M00200303 |
M002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低于1倍的罚款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7 倍到 7.3 倍的罚款 |
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
4 |
违法行为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编码 |
M00200401 |
M00200402 |
M00200403 |
M00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宣传范围较小且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宣传范围较小,或者安全隐患较小 |
宣传范围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
宣传范围涉及两个省市以上或安全隐患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10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2 万元到 38 万元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101 |
M00300102 |
M00300103 |
M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 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 处低于5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000 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 3.6 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 处 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6 倍到 4.4 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2.2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4.4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仍未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未其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201 |
M00300202 |
M00300203 |
M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 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5000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301 |
M00300302 |
M00300303 |
M003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主动改正,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1000元的款。 |
警告; 并处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并处2200 元到 3800 元的罚款。 |
警告; 处38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 |||||
编码 |
M00300401 |
M00300402 |
M00300403 |
M003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风险或及时消除风险 |
存在较小风险 |
存在较大风险 |
存在严重风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撤销登记; 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撤销登记; 处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的罚款 |
撤销登记; 处6500 元到 8500 元的罚款 |
撤销登记; 处8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
5 |
违法行为 |
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501 |
M00300502 |
M003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 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0 元以上2200 元以下罚款。 |
处2200 元到 3800 元罚款。 |
处38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 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 |||||
编码 |
M00300601 |
M00300602 |
M00300603 |
M003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000 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2.2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6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
|
|
并处低于5000 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
金额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倍以上 3.6 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3.6 倍到 4.4 倍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701 |
M00300702 |
M003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 元以上95 元以下罚款。 |
处95 元到 155 元罚款。 |
处155 元以上 200 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食品摊贩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801 |
M00300802 |
M00300803 |
M003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不存在风险 |
存在风险较小 |
存在较大风险 |
存在严重风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且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严重,或拒不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00元的罚款 |
处200 元以上 29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290 元到 410 元的罚款 |
处41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0901 |
M00300902 |
M00300903 |
M003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500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500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2200 元到 380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38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1001 |
M00301002 |
M003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 害后果 |
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 元以上 95 元以下罚款。 |
处95 元到 155 元罚款。 |
处155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编码 |
M00301101 |
M00301102 |
M00301103 |
M003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 ||
|
|
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低于 2 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 倍罚款。
|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 2 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 万以上,并处 10 倍以上13 倍以下罚款。
|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处 4.4 万元到7.6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到 17 倍罚款。 |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处 7.6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 17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备注 |
|
12 |
违法行为 |
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未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未其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1201 |
M00301202 |
M00301203 |
M003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款。 |
没收违法所得; 处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3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编码 |
M00301301 |
M00301302 |
M00301303 |
M003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7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 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社会影响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低于1 万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处1 万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2200 元到 380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 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备注 |
|
14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编码 |
M00301401 |
M00301402 |
M00301403 |
M003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低于 20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1000 元以上22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处2200 元到 3800 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440 元到 76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38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备注 |
|
15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标识、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
编码 |
M00301501 |
M00301502 |
M00301503 |
M00301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 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 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 微损害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低于20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2200 元到3800 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440 元到 76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38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备注 |
|
16 |
违法行为 |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 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编码 |
M00301601 |
M00301602 |
M00301603 |
M00301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 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低于200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1000 元以上 22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200 元以上440 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2200 元到3800 元 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 440 元到 760 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食品小作坊并处38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76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
备注 |
|
17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301701 |
M00301702 |
M00301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
处300 元到 700 元罚款。 |
处700 元以上 1000 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8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控制、报告,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产、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规定报告;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五)食品摊贩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 ||||
编码 |
M00301801 |
M00301802 |
M00301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 元以上 440 元以下罚款。 |
处440 元到 760 元罚款。 |
处760 元以上1000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备注 |
|
19 |
违法行为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编码 |
M00301901 |
M00301902 |
M00301903 |
M00301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事故调查未造成影响 |
对事故调查造成轻微影响。 |
对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对事故调查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9.5 万元到 15.5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 ||
备注 |
|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品安全控制义务规定,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 ||||
编码 |
M00400101 |
M00400102 |
M004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1.2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400201 |
M00400202 |
M004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400301 |
M00400302 |
M004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 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400401 |
M00400402 |
M00400403 |
M004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7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 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 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400501 |
M00400502 |
M00400503 |
M004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7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 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400601 |
M00400602 |
M004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400701 |
M00400702 |
M004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6500 元以下罚款。 |
处6500 元到 8500 元罚款。 |
处85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
处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
编码 |
M00500101 |
M00500102 |
M00500103 |
M00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风险或及时消除隐患 |
存在较小风险 |
存在较大风险 |
存在严重风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被许可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2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500201 |
M00500202 |
M00500203 |
M00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主动改正,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 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 |
给予警告; 并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 处3000 元到 7000 元罚款。 |
1.给予警告,处 7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被许可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3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生产许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500301 |
M00500302 |
M005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办理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500401 |
M00500402 |
M005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500 元到 3500 元罚款。 |
警告; 并处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
处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
编码 |
M00600101 |
M00600102 |
M00600103 |
M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风险或及时消除隐患 |
存在较小风险 |
存在较大风险 |
存在严重风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1 万元以上1.6 万元以下罚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 并处2.4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被许可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2 |
违法行为 |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处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600201 |
M00600202 |
M00600203 |
M006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主动改正,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给予警告; 并处低于3000 元罚款。 |
给予警告; 并处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 并处7000 元到1 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600301 |
M00600302 |
M006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 4400 元以下罚款。 |
处4400 元到 7600 元罚款。 |
处76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报告或办理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600401 |
M00600402 |
M006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2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600 元到 1400 元罚款。 |
警告; 并处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 | ||||
处罚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700101 |
M00700102 |
M00700103 |
M007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 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 ||||
处罚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700201 |
M00700202 |
M00700203 |
M007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食品安全处置造成影响 |
对食品安全处置造成较小影响 |
对食品安全处置造成较大影响 |
对食品安全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5000元罚款。 |
警告; 并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 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700301 |
M00700302 |
M007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 万元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经责令依法处置仍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 ||||
处罚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700401 |
M00700402 |
M00700403 |
M007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未对处置不安全食品造成影响 |
对处置不安全食品造成轻微影响 |
对处置不安全食品造成一定影响 |
对处置不安全食品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2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2 万元以上2.3 万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2.3 万元到 2.7 万罚款。 |
警告; 并处2.7 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700501 |
M00700502 |
M007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
处7400 元到 1.46 万元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编码 |
M00800101 |
M00800102 |
M00800103 |
M008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未造成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轻微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低于 2000元罚款 |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 2000 元以上到 1.64 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 1.64 万元到 3.56 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处3.56 万元以上到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800201 |
M00800202 |
M00800203 |
M008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5 日 |
15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风险 |
存在较小风险 |
存在较大风险 |
存在严重风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1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2.4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800301 |
M00800302 |
M008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2000 元以上1.04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04 万元到 2.16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2.16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或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不合格产品的,经责令履行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编码 |
M00800401 |
M00800402 |
M00800403 |
M008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3000 元;或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 元以上不足7000 元;或者产品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或者产品已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1000 元。 |
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不足1.5 万元 |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 以上不足2 万元 |
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处低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到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6.5 万元到 8.5 万元罚 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13 倍到 17 倍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7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
9.《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 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101 |
M00900102 |
M009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
编码 |
M00900201 |
M009002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立案调查后仍不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有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建立、公开食品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301 |
M00900302 |
M009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建立、公开食品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401 |
M00900402 |
M009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 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501 |
M00900502 |
M009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601 |
M00900602 |
M009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701 |
M00900702 |
M009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801 |
M00900802 |
M009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0901 |
M00900902 |
M009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 |||
编码 |
M00901001 |
M00901002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一般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超过10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有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万元的罚款。 |
处3万元的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 | ||||
处罚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 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0901101 |
M00901102 |
M00901103 |
M009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风险 |
存在较小风险 |
存在较大风险 |
存在严重风险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的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101 |
M01000102 |
M010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201 |
M01000202 |
M010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301 |
M01000302 |
M010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401 |
M01000402 |
M010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501 |
M01000502 |
M010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对送餐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601 |
M01000602 |
M010006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701 |
M01000702 |
M010007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801 |
M01000802 |
M010008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0901 |
M01000902 |
M010009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1001 |
M01001002 |
M010010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 |
违法行为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001101 |
M01001102 |
M01001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张贴或者公开展示,撕毁、涂改,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100101 |
M01100102 |
M011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擅自转让,或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 ||||
处罚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
编码 |
M01200101 |
M01200102 |
M01200103 |
M01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 款。 |
处2.4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 ||||
处罚依据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300101 |
M01300102 |
M01300103 |
M01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主动改正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 。 |
警告; 并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
警告; 并处3000 元到 7000元罚款 。 |
1.警告,处 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300201 |
M01300202 |
M013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400101 |
M01400102 |
M014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 ||||
处罚依据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编码 |
M01400201 |
M01400202 |
M01400203 |
M014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检查发现时立即改正且无违法所得 |
立案调查时已主动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主动改正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低于1000 元罚款 。 |
警告; 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
警告; 处3000 元到7000元罚款 。 |
1.警告,处 7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标签与说明书相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400301 |
M01400302 |
M01400303 |
M014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 万元罚款。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6 万元到 2.4 万元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5.《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 证明文件,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500101 |
M01500102 |
M015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警告;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 ||||
处罚依据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 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 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500201 |
M01500202 |
M01500203 |
M01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安全隐患较小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后仍未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处低于5000元罚款。 |
警告;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警告; 处2.25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 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 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500301 |
M01500302 |
M015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警告;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500401 |
M01500402 |
M015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6.《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600101 |
M01600102 |
M016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警告; 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600201 |
M01600202 |
M016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不足1.5 万 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并处5000 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并处1.25 万元到 2.25 万元罚款。 |
警告; 并处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17.《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
处罚依据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700101 |
M01700102 |
M01700103 |
M017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1.3 个月以上; 2.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无明显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较小 |
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立案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以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的罚款 |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 倍以上 3.7 倍以下的罚款 |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7 倍到 7.3 倍的罚款 |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7.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8.《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 ||||
处罚依据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800101 |
M01800102 |
M01800103 |
M018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0 日 |
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 1 年内 2 次违法。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3000 元;或者产品 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 万元以 上不足1.5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 7000 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不足 2 万元 |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罚款 。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3万元到7万元罚款 。 |
1.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履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制度,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M01800201 |
M01800202 |
M018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明显安全隐患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罚款 |
处9000 元到2.1万元罚款。 |
1.处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
|
N00100101 |
N00100102 |
N00100103 |
N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
|
N00100201 |
N00100202 |
N00100203 |
N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
|
N00100301 |
N00100302 |
N00100303 |
N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
N00100401 |
N00100402 |
N00100403 |
N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
|
N00100501 |
N00100502 |
N00100503 |
N001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 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
|
N00100601 |
N00100602 |
N00100603 |
N001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1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 的违法信息点已立即改正 |
涉及1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涉及2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涉及3 项以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 措施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
|
N00100701 |
N00100702 |
N00100703 |
N001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不足1 日 |
违法行为1 日以上不足 3 日 |
违法行为3 日以上不足 5 日 |
违法行为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执法活动未造成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轻微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
对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 ,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消费者未提出具体要求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无关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有一定关系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有较大关系的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
N00100801 |
N00100802 |
N00100803 |
N001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较低的(金额<1 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较低的(金额<5 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较大的(5 万元<金额<10 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巨大的(金额≧1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其他因素 |
消费者未提出具体要求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无关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有一定关系的 |
消费者提出要求的原因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有较大关系的 |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 |||||
|
N00100901 |
N00100902 |
N00100903 |
N001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涉及面较小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少的(涉及个人信息数<50 条)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涉及面较小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少的(涉及个人信息数50 条<500 条)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较长,涉及面较大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较大的(50 条<涉及个人信息数<1000 条)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时间长,涉及面大的,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涉及个人信息数多的(涉及个人信息数≧1000 条)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 |||||
|
N00101001 |
N00101002 |
N00101003 |
N001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 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
|
N00200101 |
N00200102 |
N00200103 |
N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 |
违法行为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
|
量因素 |
持续情况 |
|
|
|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 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1.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 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示的价格外增加收取费用。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 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费,不得拒载、绕道、中途停运或者违背旅 客意愿中途让旅客换乘其他车辆。 | |||||
|
N00300101 |
N00300102 |
N00300103 |
N003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裁量基准 |
警告 处低于1000 元的罚款。 |
警告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警告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属于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具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说明; (三)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份;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 | |||||
|
N00300201 |
N00300202 |
N00300203 |
N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 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1000 元的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四)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或者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不足量; (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七)在提供修理服务中,偷换零配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或者配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他人的厂名、厂址;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十三)利用邮售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
编码 |
N00300301 |
N00300302 |
N00300303 |
N003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 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公用企业和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
N00300401 |
N00300402 |
N00300403 |
N003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1 万元 |
1 万元违法所得≤10 万元 |
10 万元违法所得≤50 万元 |
违法所得>5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一般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警告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 按期交货,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 |||||
|
N00300501 |
N00300502 |
N00300503 |
N003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交付,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交付,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交付,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 ||
备注 |
|
6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游览景点、提高或增加费用、降低食宿等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
|
N00300601 |
N00300602 |
N00300603 |
N003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 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 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规格、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美容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保证安全和服务质量,按国家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
|
N00300701 |
N00300702 |
N00300703 |
N003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所得<1 万元 |
违法所得≤10 万元 |
10 万元<违法所得≤50 万元 |
违法所得>5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一般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到1.4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从事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暴力、淫秽和其他违禁商品或者提供色情等不健康服务。 | |||||
|
N00300801 |
N00300802 |
N00300803 |
N003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6000元到1.4万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 | |||||
|
N00300901 |
N00300902 |
N00300903 |
N003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及1 项轻微虚假或引人 误解的违法信息点 |
涉及1 项一般虚假或引人误 解的违法信息点 |
涉及2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 法信息点 |
涉及3 项以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 违法信息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2倍到3.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到7000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范围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拒绝的。 | ||||
|
N00400101 |
N00400102 |
N00400103 |
N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不足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较大的(金额<1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较低的(1 万元≦金额<5 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较大的(5 万元≤金额<10 万元)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金额巨大的(金额≧10 万元)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 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
N00400201 |
N00400202 |
N00400203 |
N004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2万元的罚款。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 |
1.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 | ||||
处罚依据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 |||||
|
N00400301 |
N00400302 |
N00400303 |
N004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 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或服务尚未提 供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警告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警告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警告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4 |
违法行为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N00400401 |
N00400402 |
N004004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1 日 |
违法行为持续3 日以上 5 日以 下 |
违法行为持续5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对案件查办未造成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轻微影响 |
对案件查办造成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损害, 且主动赔偿损害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损害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影响轻微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9000元到2.1万元的罚款。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5.《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101 |
N00500102 |
N00500103 |
N00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2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没有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或者未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或者未附随车物品清单,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201 |
N00500202 |
N00500203 |
N00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3 |
违法行为 |
三包凭证未包括下列内容,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301 |
N00500302 |
N00500303 |
N005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4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未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未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401 |
N00500402 |
N00500403 |
N005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5 |
违法行为 |
生产者未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501 |
N00500502 |
N00500503 |
N00500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6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601 |
N00500602 |
N00500603 |
N00500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7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未履行下列规定,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701 |
N00500702 |
N00500703 |
N00500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8 |
违法行为 |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向销售者申请补办时,销售者未及时免费补办,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801 |
N00500802 |
N00500803 |
N00500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9 |
违法行为 |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未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未开展现场服务,未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0901 |
N00500902 |
N00500903 |
N00500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10 |
违法行为 |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1001 |
N00501002 |
N00501003 |
N00501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11 |
违法行为 |
修理者未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低于6年。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N00501101 |
N00501102 |
N00501103 |
N00501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一年以内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不 足2 年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 年以上;或 2 年内 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 |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12 |
违法行为 |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未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修理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201 |
N00501202 |
N00501203 |
N00501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3 |
违法行为 |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修理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301 |
N00501302 |
N00501303 |
N00501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4 |
违法行为 |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401 |
N00501402 |
N00501403 |
N00501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5 |
违法行为 |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501 |
N00501502 |
N00501503 |
N005015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6 |
违法行为 |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601 |
N00501602 |
N00501603 |
N005016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7 |
违法行为 |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701 |
N00501702 |
N00501703 |
N005017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8 |
违法行为 |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801 |
N00501802 |
N00501803 |
N005018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9 |
违法行为 |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1901 |
N00501902 |
N00501903 |
N005019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 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20 |
违法行为 |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2001 |
N00502002 |
N00502003 |
N005020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21 |
违法行为 |
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的。
| ||||
处罚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
编码 |
N00502101 |
N00502102 |
N00502103 |
N00502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到7.3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十五、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市场销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 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 市场销售。 | |||||
编码 |
P00100101 |
P00100102 |
P00100103 |
P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 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查获违法商品不足100 件且未销售的 |
查获违法商品不足100 件的 |
查获违法商品100 件以上不足 300 件的 |
查获违法商品300 件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
|
|
涉及到安全、民生和群众生命健康 的产品 | ||
裁量基准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违法经营额2%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低于1000 元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2%以上6%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6%到 14%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 3000 元到 7000 元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将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P00100201 |
P00100202 |
P00100203 |
P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查获违法商品不足30 件 且没有销售的 |
查获违法商品不足100 件的 |
查获违法商品100 件以上不足 300 件的 |
查获违法商品300 件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侵权行为系初犯的;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侵权行为系初犯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的 |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其他因素 |
|
|
|
涉及到安全、民生和人民生命健康 的产品 | ||
裁量基准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违法经营额 2%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低于1000元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2%以上6%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6%到 14%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3000 元到 7000 元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 7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编码 |
P00100301 |
P00100302 |
P00100303 |
P00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 以上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或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查获违法商品不足30 件且没有销售的 |
查获违法商品不足100 件的 |
查获违法商品100 件以 上不足300 件的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且系初犯的;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且系初犯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的 |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0.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7.5 万元到 17.5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商标代理机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 |||||
编码 |
P00100401 |
P00100402 |
P00100403 |
P001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 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获利不足1 万元的 |
获利1 万元以上不足 3 万 元的 |
获利3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获利5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给予警告; 2.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给予警告; 2.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给予警告; 2.处3.7 万元到7.3 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1.给予警告; 2.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且拒不停止销售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P00200101 |
P00200102 |
P002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货值金额不足5 万元的 |
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 |
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且系初犯的;给他人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的 |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 万元到 7 万元的罚款。 |
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P00300101 |
P00300102 |
P003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 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轻微 |
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较重 |
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违法所得0.3 倍以上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倍到 2.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到7000 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 |
2 |
违法行为 |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P00300201 |
P00300202 |
P003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 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 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违法所得0.3 倍以上 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0.9 倍到 2.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 元到 7000 元的罚款。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六条第二款的内容,现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述内容。 |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 | ||||
处罚依据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P00400101 |
P00400102 |
P00400103 |
P004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非法所得额0.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
处非法所得额0.3 倍以上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处非法所得额0.9 倍到 2.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 元到 7000 元的罚款。 |
处非法所得额2.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 |
5.《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 ||||
处罚依据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P00500101 |
P00500102 |
P00500103 |
P005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首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 |
首次违法且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下 |
首次违法或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
2 次及以上违法或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影响。 | ||
裁量基准 |
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违法所得0.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 0.1 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3 倍以上 0.9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 万元以上 0.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 倍到2.1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 万元到 0.7 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罚款最高不超过3 万元 |
2 |
违法行为 |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 ||||
处罚依据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 |||||
编码 |
P00500201 |
P00500202 |
P00500203 |
P005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给予警告; 2.处低于1 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1.给予警告; 2.处 1 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给予警告; 2.处3.7 万元到7.3 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1.85 万元到 3.65万元的罚款。 |
1.给予警告; 2.处7.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按《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第四十七条认定) | |||||
编码 |
P00600101 |
P00600102 |
P00600103 |
P006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侵权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侵权产品 |
侵权产品已投放市场,且主动追回部分侵权产品 |
侵权产品已投放市场,但未追回侵权产品 |
侵权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 0.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低于2.5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 2.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 7.5万元到 17.5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规使用特殊标志 | ||||
处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
编码 |
P00700101 |
P00700102 |
P00700103 |
P007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 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5000 元的罚款。 |
处5000 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5 万元到3.5 万元的罚款。 |
1.处 3.5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 | ||||
处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
编码 |
P00700201 |
P00700202 |
P00700203 |
P007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 上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 |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侵权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违法所得0.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
1.没收侵权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 0.5 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侵权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1.5 倍到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 元到7000 元的罚款。 |
1.没收侵权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3.5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备注 |
|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
处罚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编码 |
P00800101 |
P00800102 |
P00800103 |
P008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 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不足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较重 |
造成权利人财产、商誉受损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2.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低于违法经营额 0.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 万元的,处低于2.5 万元的罚款。 |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到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7.5 万元到 17.5 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2.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 ||||
处罚依据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P00900101 |
P00900102 |
P00900103 |
P009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不足1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低于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低于0.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到3.5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 |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10.《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商标代理机构(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四)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五)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 ||||
处罚依据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P01000101 |
P01000102 |
P01000103 |
P010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 个月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
违法所得5 万元以上的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轻微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期满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
处罚依据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P01000201 |
P01000202 |
P01000203 |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改正期限不足5日 |
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5 万元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11.《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编码 |
P01100101 |
P01100102 |
P01100103 |
P01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营业额不足1 万元 |
营业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 |
营业额5 万元以上不足 15 万元 |
营业额15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 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2 |
违法行为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
编码 |
P01100201 |
P01100202 |
P01100203 |
P01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 元且无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额3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 |
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
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 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1.给予警告; 2.处3.5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3 |
违法行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P01100301 |
P01100302 |
P01100303 |
P011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个月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6个月以上; 2.1年内实施2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且无违法所得 |
涉案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少 |
涉案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巨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危害后果较重 |
危害后果严重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
|
|
| ||
备注 |
|
十六、其他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石油焦、燃料、原材料、添加剂等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 |||||
编码 |
U00100101 |
U00100102 |
U00100103 |
U001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 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以及大气污染,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轻微受损或大气轻微污染,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程度受损或造成大气一定程度污染。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或造成大气严重污染。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货值金额1 倍的罚款。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货值金额1 倍以上1.6 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货值金1.6 倍到2.4倍的罚款。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货值金额2.4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 |||||
编码 |
U00100201 |
U00100202 |
U00100203 |
U001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以及大气污染,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轻微受损或大气轻微污染,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一定程度受损或造成大气一定程度污染。 |
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或造成大气严重污染。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低于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货值金额1 倍以上1.6 倍以下的罚款。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货值金1.6 倍到2.4 倍的罚款。 |
1.没收原材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货值金额2.4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U00200101 |
U00200102 |
U00200103 |
U002001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 |
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1.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低于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 |
1.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 2. 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2 倍的罚款。 |
1.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 2. 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 2.2 倍到3.8倍的罚款。 |
1.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 2. 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3.8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U00200201 |
U00200202 |
U00200203 |
U002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3 万元的罚款。 |
处3 万元以上3.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3.6 万元到4.4 万元的罚款。 |
处4.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 |
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U00200301 |
U00200302 |
U002003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 违法产品仅涉及一种规格型号的; 2.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2.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2. 产品已销售,且未追回或者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程度及以上的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6 万元到2.4 万元的 罚款。 |
处2.4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U00200401 |
U00200402 |
U00200403 |
U002004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1.6 个月以上; 2.1 年内实施2 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
|
|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受 损 |
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通过自有经营场所或自媒体宣传,且未造成社会影响 |
通过自有经营场所或自媒体宣传,且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 5 万元的罚款。 |
处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6.5 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 |
处8.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5 |
违法行为 |
用能单位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U00200501 |
U00200502 |
U002005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10 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安全隐患或及时消除 |
存在较小安全隐患 |
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程度及以上的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1 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2.2 万元到3.8 万元的罚款。 |
处3.8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编码 |
U00300101 |
U00300102 |
U003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超过整改期限不足5 日 |
超过整改期限5 日以上不足10日 |
超过整改期限10 日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无环境污染隐患,或者及时主动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
存在较小环境污染隐患 |
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或者拒不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7.4 万元到14.6 万元的罚款 |
处14.6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
编码 |
U00300201 |
U00300202 |
U00300203 |
U003002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2. 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1. 违法产品涉及两种规格型号的; 2. 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多数产品。 |
1. 违法产品涉及三种规格型号的; 2. 产品已销售,且追回部分产品。 |
1. 违法产品涉及三种以上规格型号的; 2. 产品已销售,且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1.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2.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0.5 万元的罚款。 |
处0.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3 |
违法行为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
编码 |
U00300301 |
U00300302 |
U00300303 |
U00300304 | ||
裁量等级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不足1 个月 |
1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 |
3 个月以上不足 6 个月 |
6 个月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违法产品仅涉及一种规格型号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1.违法产品涉及两种规格型号的; 2.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多数产品。 |
1.违法产品涉及三种规格型号的; 2.产品已销售,且追回部分产品。 |
1.违法产品涉及三种以上规格型号的; 2.产品已销售,且未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一定人身、财产受损 |
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 |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低于 0.5 万元的罚款。 |
处0.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码 |
U00400101 |
U00400102 |
U004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1.违法产品仅涉及一种规格型号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全部产品。 |
1.违法产品涉及两种规格型号的; 2.产品已销售,且主动追回部分产品。 |
1.违法产品涉及三种或者三种以上规格型号的; 2.产品已销售,且未追回或者拒不追回产品。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
造成人身、财产较大受损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2 万元以上 0.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74 万元到 1.46 万元的罚款 |
1.处 1.4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违法行为 |
餐饮服务经营者拒不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U00500101 |
U00500102 |
U005001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
造成较大浪费 |
造成严重浪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造成消费者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主动减轻消费者财产损失 |
造成消费者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或者主动减轻消费者部分财产损失 |
造成消费者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拒不减轻消费者财产损失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1 万元以上 0.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0.37 万元到 0.73 万元的罚款 |
处0.7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改正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编码 |
U00500201 |
U00500202 |
U00500203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拒不改正时间不足5 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5 日不足 10日 |
拒不改正时间超过10 日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
立案调查时已开始整改但 尚未完成 |
立案调查时尚未开始整改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浪费 |
主动采取减轻浪费措施 |
未采取减轻浪费措施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裁量基准 |
处0.5 万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1.85 万元到 3.65 万元的罚款 |
处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