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090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办发〔2021〕20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090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办发〔2021〕20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高质量和水平,按照党中央、市委最新工作部署和市局党组工作要求,结合2年来新闻宣传工作实际情况,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19〕106号)进行了修订,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市委市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时、度、效,努力为市场监管事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采取公开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出版物、对外宣传品等载体开展信息发布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局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局党组领导下,由宣传处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市局设新闻发言人1人,由分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担任;设新闻发言人助理1人,由宣传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市局主要领导可以授权相关分管局领导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市局新闻发言人可以授权新闻发言人助理、市局其他处室、直属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市局新闻发言人可向市局主要领导建议开展信息发布活动的时机、内容、形式和人选。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设立本单位新闻发言人的,应报宣传处备案。
第五条 市局进行新闻发布的同志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市局业务工作,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新闻宣传专业知识。
第六条 市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市局新闻发布会;
(二)负责统筹市局对外发布新闻或发表谈话、声明、口径等重要信息;
(三)代表市局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四)指导、协调市局新闻发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审定或审核市局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相关新闻发布稿件和答问口径等。
第七条 市局应逐步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统筹协调和策划开展信息发布、媒体采访、舆情研判、口径拟定等工作。专职新闻发言人的任职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是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本单位指定一名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宣传处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新闻发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市局宣传处要会同机关有关处室,研究确定年度新闻发布重点。各单位拟以市局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应报宣传处备案。
第十条 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紧急突发事件,宣传处根据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舆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按分工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市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舆情搜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新闻宣传培训机制,切实把各单位负责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工作人员等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新闻发布业务培训。
第三章 新闻发布内容、形式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总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局制定的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市局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重大成效。
(三)发布市局有关信息,宣传解读涉及市场监管的重要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标准通报,涉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或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
(四)其他涉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或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二)举行或参加“发言人来了”“提问一把手”等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
(三)参加市政府督查办“互联网+督查”广播热线节目;
(四)市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会等活动;
(五)市局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或发表声明、谈话、口径等;
(六)市局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接受记者单独采访;
(七)在市级以上媒体、总局直管媒体、市局官方网站,市局政务微信微博等平台,以文字、图片、短视频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通稿;
(八)其他发布形式。
第十四条 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活动,主要是发布具有重要影响、市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涉及我市市场监管重大事件的相关内容。宣传处商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宣传处协调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新闻办要求组织实施。市局每年度至少在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1场新闻发布活动。市局主要领导、市局新闻发言人每年度要按照市政府新闻办要求参加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五条 市局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新闻发布会。各单位发起市局新闻发布活动的,须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附表1)提出申请,确定发布主题、发布时间、发布地点、发布方式等,同时附上新闻发布材料。审批单及新闻发布材料经各单位、宣传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市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涉及全局性、全系统重大、敏感或特殊事项的,还应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材料由发起单位准备,内容一般包括:主发布词、主持词、会议议程、宣传方案、答问参考等。按照“谁发布、谁审查”原则,发起单位应对新闻发布材料进行保密性审查、准确性把关,确保文字质量。宣传处负责审核新闻发布材料政治性、新闻性。
第十七条 出台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主办单位应同时准备新闻通稿,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新闻发布评估机制,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新闻发布质量和效果;建立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组织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舆情风险评估;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充分发挥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系统业务骨干等专家学者的作用,解疑释惑、阐释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章 领导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
第十九条 总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市局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市局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和宣传处配合总局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市局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宣传报道方案应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定,由宣传处组织实施。各单位主办的涉及本系统重要会议和活动,商宣传处确定宣传方案。
第五章 新闻单位采访受理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宣传处负责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协调相关单位采访事宜。各单位不直接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如接到媒体直接联系采访的,应要求其联系宣传处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形式包括面对面采访和书面答复(含传真、邮件、短信)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受理采访申请后,宣传处填写《新闻采访受理单》(附表2)后转交相关单位。各单位收到采访函后,应积极配合,于2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接受采访意见反馈宣传处。如同意接受采访,各单位应及时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尽快提供回复口径或所需资料。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回应的,将拒绝理由和回复记者口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会同宣传处及时反馈媒体。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市局领导或向市局领导约稿的,由宣传处请示市局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或约稿事宜。相关单位负责准备采访素材或稿件,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或特殊事项的,还应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章 新闻发布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相背离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发布;凡涉及内部信息未经报审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不得以“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据可靠消息透露”等形式向媒体透露任何信息。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市监办发〔2019〕106号)同时废止。
新闻发布审批单
拟发布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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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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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形式 |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局新闻发布会□实地新闻发布采访活动 □发布新闻通稿 □接受媒体采访/专访 □接受媒体约稿 □通过市局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 □其他发布形式 □通过市局网站发布(请勾选下列子选项)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政策文件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其他 | ||
主办单位意见 |
拟发布信息已通过保密审查,同意对外发布。 经办人:日期: 负责人:日期: | ||
宣传处意见 |
经办人:日期: 负责人:日期: | ||
市局领导意见 |
(注:新闻发布材料请附后同时送审)
新闻采访受理单
采访媒体 |
拟采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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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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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身份 核实情况 |
拟采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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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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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访部门 意见 (是否接受采访,不接受阐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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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领导 审批 (拟采访部门认为不便回应时须请示市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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