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1702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公告〔2020〕2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承接5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要求,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30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9月30日前受理的这5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市场监管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二、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 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发布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26号公告的实施细则规定内容及审批时限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新

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后,按新细则要求实施。

三、对5类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申请延续,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可申请免于企业实地核查。但之前申请延续曾被市场监管总局不予许可的或市场监管总局还在办理审批流程的,不能申请免于企业实地核查。

四、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审批。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特此公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