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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行为规范》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日期: 2022-03-21
不属于。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与划分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将依托社交或者娱乐性质的网络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归为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社交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同一概念,因此,《行为规范》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下称“《办法》”)相关内容,形成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只有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前提下,才应当依法履行《行为规范》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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