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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的相关问答
不属于。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与划分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将依托社交或者娱乐性质的网络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归为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社交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同一概念,因此,《行为规范》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下称“《办法》”)相关内容,形成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只有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前提下,才应当依法履行《行为规范》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行为规范》是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根据《电子商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梳理归类已有的关于平台经营者法定责任的内容,形成的责任清单式的指引性文件,因此,在适用执行中应当基于《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内容,恪守立法者考虑到网络市场监管实际,并未确定某个部门作为该法实施主管部门的初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平台经营者责任落实的工作。比如:交通部门对线上交通出行服务平台、教育部门对线上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对线上婚介服务平台、文旅部门对线上旅游服务平台等,均应根据《行为规范》中相关的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根据《行为规范》第四条,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销售或提供一般商品与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因此,各政府职能部门应不断强化平台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力度。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行为规范》根据《办法》第八条,增加“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平台内经营者免于登记情形的内容,形成第六条:列举了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需要。不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相关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结合《办法》相关内容,《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款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