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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上传充装数据。
燃气气瓶、车用气瓶、氢气气瓶、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检验机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平台对接,上传检验数据。



是的。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气瓶相关单位提出新增、换证申请后,将审核申请单位建立和使用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情况,对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中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未完成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设的,不予发证。



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颈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