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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对加强重要产品追溯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印发《通知》是根治当前普遍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产权混乱、流向不明、超期充装和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局相关要求,落实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提升气瓶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为目标,统一追溯标准,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智慧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
以气瓶产品编码(指气瓶制造单位进行气瓶生产批量管理而编制的产品编号)或气瓶可追溯性唯一编号(镂空码)(指气瓶在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中唯一可追溯编号,由3位气瓶制造单位数字代码、2位气瓶制造年份末位数字代码、7位气瓶制造单位某一年份制造气瓶的数字序号等12位数字有序组成的编号)作为气瓶可追溯标志。充装单位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气瓶出厂有镂空码的,应在“产品编码”栏中优先选择录入,并上传对应的镂空码图片。
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采用“1+N”模式实施。“1”表示全市建设一个系统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监察等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全市1系统”)。“N”表示各气瓶相关单位自主采用的气瓶终端控制信息化追溯平台。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继续沿用现有的重庆市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平台,不另行重复建设。



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追溯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