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否属于不予处罚的范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第七十九项规定,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2.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3.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4.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5.未按照规定使用引导语的;6.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因此,如果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该违法行为符合上述不予处罚的条件,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依法不予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不予处罚的条件,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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