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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问答

通过建立和实施“三书一函”制度,督促本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推进工作、履行职责或者整改落实,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食安委发〔2023〕5号)等文件。



“三书一函”是指《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实施挂牌督办。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以及重大案件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在事故、事件或者案件的处置办理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决策部署不力,引发或可能引发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瞒报谎报缓报事件信息的;

(四)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涉及市场监管的敏感或者重特大舆情事件的;

(六)区县党委政府(及以上)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达不到要求或出现严重下滑的;

(七)未完成或者未按期完成督办事项,以及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经营主体(含具有法定审查、管理或者报告等义务的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下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市场监管领域较大或者重特大事故的;

(二)发生市场监管领域敏感或者重特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核查处置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