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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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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紧扣重庆市实际,又严格对标对表总局要求,主要包括四部分: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一是明确了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具体情形,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内容包括: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调查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委托调查工作推进缓慢的;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的具体情形。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调查的;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委托调查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六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调查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明确了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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