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平衡。“沙盒监管”为市场监管部门全面了解“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创新方面的情况提供通道,也可在相对封闭的体系内更好地评估和防范创新进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及时做出干预,为“四新”经济发展纠偏扶正。此外,“四新”经济经营主体也可在“盒子”内分析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反馈信息,精准调整发展路径和经营策略,为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二是增强监管服务效能。鉴于“沙盒监管”模式的特殊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从打造宽松经营环境与防控治理风险的角度出发,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既允许有关经营主体开展新兴经营活动,也全程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创新发展、发现问题、迅速止损。既探索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无事不扰目标,也构建监管红线,守住安全底线。既强化风险研判力度,也完善柔性监管、提高信用容忍度等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既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也鼓励经营主体、管理方、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治理。
三是持续积累有效经验。“沙盒监管”是在创建“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中进行的,通过有重点、有目的地在“四新”经济集中区域、信用好风险低企业中进行小范围试行,采取“先试点、再总结、后推广”的模式,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和推广可行方案,进而优化完善相宜监管措施,不断形成科学可靠的模式。
是指划定一个范围,对在“盒子”里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杜绝将问题扩散到“盒子”外面,并在可控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由监管部门对运行过程实施全程监管。这是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旨在通过设立限制性条件和制定风险管理措施,让经营主体以较低的隐私合规风险,在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激励技术、模式等创新,弥补常规监管在平衡创新、效益和风险上的不足,助力“四新”经济监管转型与创新发展。
一类是“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区域进行“沙盒监管”,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将特色经济、新兴产业等“四新”经济相对集中的园区、孵化园、创业创新园、自贸片区等地区,自主申报为“沙盒监管”范围;另一部分是区域外的“四新”经济经营主体,由市局进行自动标注。
一类是除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领域外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A类的经营主体。
对纳入“沙盒监管”的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其信用风险等级变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实际情况,将会自动移入或移出“沙盒”。需特别说明的是,经营主体移入或移出“沙盒”情况只供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了解,不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对外公开。
一是实施“观察期”管理,容许试错。对“沙盒监管”内的经营主体,鼓励其积极开展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创新,推动不确定性高的创新应用在风险可控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先行先试。针对一时看不准的,统筹研究行业特点、发展趋势、商业模式、社会供给等因素,设置1年观察期。对处在观察期内的经营主体,指导建立内部分析员制度,进行动态跟踪,加强对其发展规律、风险特点的研究,定制监管模式,发现风险隐患,及时予以纠偏。
二是探索“非现场”监管,减少打扰。对“沙盒监管”内的经营主体,实施信任监管,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或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除上级部署的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等需进行紧急监管执法、发生群访事件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等情况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推行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实现对守法经营者的无事不扰。充分利用“山城有信”应用,就“沙盒监管”内经营主体报送年度报告、行业风险、轻微违法行为等进行远程提示、警示、告诫、责改,减轻经营主体迎检负担。
三是建立“容错”机制,提高信用容忍度。寓服务于监管,编制信用行政提示清单,广泛推行信用合规建设和信用培育工作。实施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自动信用修复”,个体工商户因未年报信用受损改正违法行为后“免申即修”制度。针对经营主体在填报年报中可能出现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状态等非主观故意导致的一般错误信息,经营主体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授权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