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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问答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者在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上传电子材料提交许可或登记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1)仅生产出口食品的;(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将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仅作组合包装后销售的;(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4)生产加工的食品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非商业销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1)被吊销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的;(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被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的;(3)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的;(4)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县食品质量规范。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对特色食品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申请事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1)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2)申请变更的,申请人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的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3)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4)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5)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市局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6)食品小作坊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