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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 2022-06-21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依据该规定,在广告、食品、医疗器械等市场监管领域,设定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共计34项。《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依据该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设定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情形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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