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和对象等方面作了禁止性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在第(一)至(七)项中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包括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者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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