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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相关问答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两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22号国务院令),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重庆作为首批创新试点城市之一,明确要求,要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紧扣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合法、合理、必要、适当的原则进行设计,从法定不得实施和依法可以不予实施的两个维度提出了共计45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和对象等方面作了禁止性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在第(一)至(七)项中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包括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者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依据该规定,在广告、食品、医疗器械等市场监管领域,设定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共计34项。《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依据该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设定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情形共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