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
《免予处罚清单》已对违法行为是否轻微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判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及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但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特定对象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较轻程度的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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