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政策问答>问答专题>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关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一年还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会被除名标注。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重庆)(http://cq.gsxt.gov.cn)、“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进行查看。输入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名称进行搜索,即可了解相关情况。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会在公示系统、“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上发布除名标注通知,经营主体也可随时关注。

除名标注制度仅仅作为提示、警示手段,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不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经营主体如果发现自己被除名标注后,一定要引起重视,主动履责,比如改正错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修复信用;如果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主动完善登记手续;如果无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意愿,则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进而避免一些小错误发展为大问题,影响自身信用,督促合规经营。

被除名标注的经营主体在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依法完善登记手续后,系统会自动终止除名标注信息公示。此外,符合吊销条件,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系统也会自动终止除名标注信息公示。

相关经营主体发现除名标注有错误,对除名标注有异议,可以向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查询除名标注信息,各区县局在核查后发现除名标注确实存在错误,要在规定时间内撤销除名标注,同时在公示系统终止除名标注,对外公开。从而维护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