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情节因素时的裁量规则是什么?
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同时具有多种裁量情节因素,根据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裁量:一是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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