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细化、量化标准。
根据制度设计,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是一个以《裁量基准》为基础核心的制度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已制发了“不予处罚清单”;为贯彻柔性执法理念,我局下一步还将出台涉案市场主体合规评估机制;为推进川渝市场监管规则一体化建设,我局正在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探索制定川渝市场监管常见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这些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特别制度,是《裁量基准》的重要补充。因此,《裁量基准》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同时具有多种裁量情节因素,根据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裁量:一是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