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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8-05


20247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散装食品在市场中的份额不断增加,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散装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诸如标签标识不规范、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卫生状况不佳以及食品交叉污染等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食品经营有总体性的规定,但对于散装食品经营的具体环节和特殊要求尚不够细化和明确。此外,过去的监管实践也暴露出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具体和针对性的管理规范来加以弥补。因此,为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二、意义和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散装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重庆市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散装食品是如何定义的?

指无定量包装或容器、需称重或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及称重或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部分半成品、调味品及直接食用的食品参照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管理。

(四)从事散装食品销售需要取得哪些证件?

食品经营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摊贩备案证》;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现场加工行为的需取得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

(五)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

经营场所应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远离污染源,有区域划分和隔离措施,现场加工场所应符合餐饮服务要求。

设施设备应包括清洗、消毒、温控等设备,保证卫生条件,接触食品的材料应安全卫生,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配备相应设备并显示温度,试吃样品应与销售食品区分并配备试吃工具和提示标牌。

(六)散装食品销售人员有哪些规定?

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上岗,保持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洗手消毒,不得有污染食品的行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七)经营者不得经营哪些散装食品?

包括无合法资质生产、标识不符合要求、超过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八)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有哪些要求?

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小作坊销售的还应标明相关信息并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标识名称应真实,按先进先出原则销售,混装销售应标注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拆零销售应展示原包装产品信息,网络销售应展示标签标识信息,称重销售应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明码标价。

(九)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散装食用油等有哪些具体要求?

销售散装熟食应与生产者签订协议,现场加工应遵守餐饮服务规范,使用密闭式销售柜并配备专用工具;销售散装酒应与生产者签订协议,有独立盛装容器并展示标签标识,禁止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散装酒;销售散装食用油等酱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盛装容器应有标签标识。

利用自动机器设备或无人销售散装食品应符合相关要求,自动机器设备现制现售主体业态应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贮存散装食品应标明相关信息,食品摊贩销售应遵守相关规范。

(十)散装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处理,从业人员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离岗治愈后重新上岗,集中交易市场等相关方应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者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置;对各类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检查主体资格、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食品经营情况;对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开信用信息。

(十二)本规范何时开始施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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