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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关于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06

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

近年来,近年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统一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1年,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重庆市放心消费创建”列入第一批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先后纳入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重庆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要求,不断深化巩固我市创建活动成果,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创建对象

取得合法资格,在重庆市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定管理机构的街区、商圈、景区、园区;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自愿参与创建活动。

(二)创建数量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建成“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区(商圈、景区、园区)”50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300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经营户(含平台内经营者)”1000个。

(三)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底线指标、加分指标3类。基础指标满分100分,底线指标5项,加分指标满分15分。评估时,按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区(商圈、景区、园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经营户(含平台内经营者)”3个类别分类开展。

(四)评估周期

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每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评估。第一个评估周期: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力争完成35%的创建数量。第二个评估周期: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力争完成70%的创建数量。第三个评估周期: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力争完成全部创建数量。

(五)认定程序

评估周期内各区县创建名额分配数量和评估认定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统筹,委托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消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在评估周期内,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消委会对照考评指标,对自愿申报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择优提出拟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推荐名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从拟认定的名单中随机抽取10%的主体,召集评估小组进行复查,并充分征求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确定示范单位名单,将名单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发文程序予以确认,并统一制发授牌交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发放。

(六)退出机制

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主体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创建主体提出申报时,不享有参与创建活动资格;已参与创建活动的,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区县消委会撤销其参与创建活动的资格,并收回相关授牌、标识、资料;对已经认定为示范单位的,报请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撤销其示范单位命名,并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区县消委会收回授牌:

1. 未主动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未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处理投诉的;

2. 多次出现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投诉且没有积极整改的;

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4.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其他“黑名单”的;

5. 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 发生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事故的;

7. 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8. 出现其他不享有、应当撤销创建活动资格或示范单位命名的情形的。

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评估周期内有效。

按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创建活动方案已按程序报请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通知》为规范性文件,已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通知》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
一图读懂《关于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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