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是从生产加工源头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监管部门法定的职能职责。我市食品生产者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主体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证主体,对这两类主体实施许可的具体法律法规依据有所不同,基层在许可和证后监管工作中存在政策混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领域许可工作实际,针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实施办法》,以期更加优化服务、便企利民、强化监管、提高效率,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
(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监督管理和附则等。结合总局最新公告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在统一食品生产许可程序,明确证后监督检查要求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细化:
一是分类许可,严格审查。明确应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按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实施许可。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由市局制定审查细则,对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其他食品”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各区县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严把许可准入关。
二是紧扣实际,归纳重点。针对基层反馈的工作意见,对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因受处罚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质的情形、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等进行统一归纳。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组织生产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县食品质量规范。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对现场核查人员构成、中止许可程序及许可听证等特殊环节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
三是响应关切,优化服务。针对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无需变更许可证书载明事项的几种变更情形,进一步细化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减轻申请人制度负担。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延续时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被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延续的情形,结合食品生产者发展诉求,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超过1个月的情况下,准予其整改后重新提交延续申请,但食品生产者应在许可证到期日停止生产,直至重新获得许可。最大限度帮助食品生产者节约产品推广、包装材料等运营成本,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全力助企纾困。
四是夯实基础,保证质量。对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的范围、整理移交及档案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获证食品生产者的整改要求,日常监管部门对获证食品生产者的首次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障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有效衔接。明确各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市局应对各区县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局应当开展自查,并组织对委托实施的食品小作坊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
四、政策问答
1. 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者在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上传电子材料提交许可或登记申请。
2. 哪些情况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1)仅生产出口食品的;(2)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将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仅作组合包装后销售的;(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4)生产加工的食品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非商业销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3.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有哪些从业限制?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1)被吊销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的;(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被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的;(3)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的;(4)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
4.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需要执行什么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县食品质量规范。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对特色食品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 食品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申请事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1)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2)申请变更的,申请人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的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3)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4)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5)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市局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6)食品小作坊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6. 小王食品厂主要生产荷叶及桑叶代用茶,其获证明细为“叶类代用茶”,现在小王食品厂又想生产薄荷叶代用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小王食品厂这种情况属于许可证书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品种明细发生变化,如果小王食品厂的实际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就不需要变更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事项,可免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手续,但小王食品厂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再次声明实际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品种明细情况(如增加了食品原料薄荷叶)。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报至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并结合日常监管核实小王食品厂的报告情况。
7. 小张食品厂主要生产酱腌菜,原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2714),获证明细为“腌萝卜”。小张食品厂根据市场需求,设定了腌萝卜的检验指标,将本厂腌萝卜的含盐量分为(低盐、中盐和高盐),并备案执行本厂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这种情况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小张食品厂这种情况属于食品生产者变更执行标准,如果小张食品厂的实际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变更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事项,就可免于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手续,但小张食品厂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按照最新执行标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再次声明实际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详细说明执行标准的变化情况(如含盐量的具体指标)。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报至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并结合日常监管核实小张食品厂的报告情况。
8.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不符合许可条件,未获得延续许可,还有没有整改机会?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延续许可,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的,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超过1个月的情况下,准予提交延续申请。食品生产者应在许可证书到期日停止生产,直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9. 通过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者,整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有哪些?
食品生产者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
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场监管新浪微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 联系电话:(023)63845789
ICP备案:渝ICP备19000793号-2 国际联网备案: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