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9-06

为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贯彻落实,根据《2022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74件,包括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监管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重点针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审查:

(一)是否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二)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是否不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或者文件中进行歧视。

(三)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四)是否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设定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是否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六)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是否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是否违法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八)是否违法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九)是否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十)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的内容。

(十一)是否存在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相关内容已被新文件覆盖,已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结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8〕84号)关于办理登记时应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的规定与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其他规定也已被后续相关文件覆盖,予以废止。《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质监发〔2015〕115号)因文件内容已不适用,予以废止。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