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包括餐饮服务在内的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原食药监总局于2016年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我市据此在2017年制定下发了《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渝食药监餐饮〔2017〕6号),初步建立起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今年,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同时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工作已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对此,我市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有关任务进行调整和细化。考虑到目前的日常监督检查相关机制运行较为成熟且在2020年对餐饮各业态日常检查表格进行过一次修订,故市市场监管局本次以制定下发指导意见的形式对总局办法进行贯彻落实。
二、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要求摸清底数分级分类到人,即强调各区县局要通过许可系统、智慧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渠道对辖区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摸排,及时依法注销“死户”、“空户”,对线上线下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及时纠错,实现业态准、情况清、底数明;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辖区监管网格,实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与基层监管人员、村社食品安全协管员一一对应,做到监管责任精确到人,实现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有人、有岗、有责”。
第二部分是对监督检查要点作了规定,主要是在原2020年修订版本基础上对我市《检查要点表》进行了再次调整,依然遵循不同业态经营者对应不同内容和数量的检查项目的原则,且所有要点表已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APP(以下简称监管APP)进行了自动匹配,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搜索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名称即可开展检查。
第三部分是对监督检查类型进行划分。考虑到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日渐成熟,故将我市餐饮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参照总局办法分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为贯彻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工作要求,意见规定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可按一定比例通过“双随机”形式进行,且各类形式的检查均纳入该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检查频次。远程检查则强调“重庆阳光食品”APP将经营者相关违规行为自动推送给基层监管人员后,监管人员需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整改完毕或与现场检查联动、立案查处以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部分是规定了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即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强化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按照“四见四化四有”要求细化检查对象;要每年对辖区的持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频次按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进行。此外,学校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D级风险进行频次检查;养老机构食堂、特大型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等高风险业态,应按照C级风险以上进行频次检查。
第五部分是明确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即要做到通过书面记录表、“重庆阳光食品”APP或“山城有信”等渠道及时公示;监管APP将对检查结果自动提示分类处置意见,检查人员应根据意见完善后续处置程序;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多次出现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系统也将主动提示相关信息,各区县局应依法从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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