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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9

2022年4月1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9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要求,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统一裁量尺度,避免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裁量基准》。

二、制作过程

我局于2021年1月启动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通过多方调研,对相关法律规范逐条整理,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开展专家研究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基准》。

三、整体框架

《裁量基准》划分为商事主体登记、竞争执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市场规范与合同、广告、价格监管、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消费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其他等19个大类,收录154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共计1107页。

《裁量基准》基准表分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编码、裁量等级、裁量因素、裁量基准和备注7个部分。其中,裁量等级原则上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4个等级;裁量因素围绕主观故意性、持续时间性、后果严重性、情节恶劣性、整改及时性的5个维度,对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4种因素进行了量化。

四、主要内容

(一)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有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置,如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无明确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期限。

(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衡量,一是产品类,依据是否销售、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多少进行衡量;二是行为类,依据行为的风险大小和隐患是否排除、商品是否投放市场、是否追回等进行衡量;三是责改类,根据整改节点、整改情况和完成度进行衡量。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一是依据是否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商誉等损害,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二是是否主动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进行衡量。

(四)社会影响程度。主要依据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的程度,如造成群体上访、舆论报道、国内外恶劣影响等。

(五)少数违法行为设置了其他因素。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设置,二是根据执法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五、适用原则

(一)关于未设置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一是对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才处罚款的行为未设置减轻处罚,基于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办和责改告诫,依然未予纠正,从主观上未充分认识错误,不宜从减轻因素上考量;二是对直接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未设置减轻处罚,基于已经造成事故,不宜再从减轻因素上考量。

(二)关于裁量因素的考量。《裁量基准》表中每个等级对应的裁量因素只需具备一个即可按照相应等级考量。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多个裁量因素,则应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综合衡量。

(三)关于裁量因素的适用原则。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坚决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乎社会公众重大人身、财产安危的违法行为,应当审慎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以体现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最严”指示。

六、后续工作

《裁量基准》将根据本市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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