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解读
问:此次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合规经营指南》)的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网络社区团购发展迅速,各种团购平台应运而生。特别是疫情以来,社区团购成为新零售的热门模式。为了在竞争中率先抢占市场,互联网巨头们不惜砸下重金,在平台开展拼团、秒杀等优惠活动,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质量低劣等问题屡屡发生。网络社区团购与民生密切相关,经营中的乱象不仅会干扰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营,也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亟待规范。
我局制定《合规经营指南》,就是为了切实规范我市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减少资本在社区团购中的无序竞争,防止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构建社区商业生态的良性发展环境,促进社区团购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门对社区团购进行规范的合规指南。
问:制定《合规经营指南》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合规经营指南》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问:请介绍一下《合规经营指南》的起草过程?
答:今年以来,我局对在我市开展网络社区团购业务的8家企业(包括进入重庆开展社区团购的外地平台企业6家以及本市自建网站企业2家)、与社区团购平台合作的销售商、农贸市场经营者、实体商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了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发现社区团购在我市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商品的基本信息不全、发布误导消费者信息、低价倾销等问题。今年以来12315热线和平台共登记处理涉及社区团购相关投诉举报207件,其中投诉169件,举报38件,大多集中在“缺货问题”、“质量问题”、“退换问题”以及“沟通渠道不畅问题”等方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于3月中旬起草了《合规经营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内部处室、区县局及相关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于4月21日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书面修改意见44条涉及15个条文,同时还当面与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进行交流沟通,听取他们对指南的意见建议和修改理由,对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均予以了采纳。从指南起草到出台历时三个多月,前后修改了十几稿,最终形成了如今公布的《合规经营指南》。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合规经营指南》的主要内容。
答:《合规经营指南》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指南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社区团购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的方式、准入、信息报送等内容,以及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信息公示、促销活动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经营行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禁止滥用自主定价权、禁止垄断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欺诈消费者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内容;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相关经营者提供票据义务、消费者评价展示、销售不符合要求商品的民事责任、退换货规定、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信息保密规定等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明确了社区团购经营者对相关经营信息保存、数据留存备份、配合监管等法律义务;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南的生效日期。
《合规经营指南》内容涉及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将市场监管总局对社区团购平台“九不得”要求融入其中,拟通过《合规经营指南》引导网络社区团购合法合规经营,参与市场良性竞争,《合规经营指南》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业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和依法科学高效监管的原则。
问:《合规经营指南》对网络社区团购是如何界定的?
答:网络社区团购属于新兴事物,还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无法对其作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合规经营指南》未对网络社区团购进行定义,只是将从实践经营活动中总结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客观描述,即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在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将订单汇总发送给合作的供货商或销售商,供货商或销售商将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配送至网络交易经营者指定地点,网络交易经营者验收后对商品进行分拣组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分送至消费者选定的社区提货点(下称自提点),由消费者到该自提点提取商品的活动,属于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
问:《合规经营指南》有哪些特点亮点?
答:《合规经营指南》对社区团购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进行了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有以下5个方面的创新和亮点:
一是明确了网络社区团购开展的方式和市场准入要求。在《合规经营指南》第二章中我们依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称平台经营者)可以以自营和非自营的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并对自营和非自营的两种经营方式明确了不同的市场准入要求。一是平台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并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的,属于平台自营,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是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平台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与平台经营者合作、以自己的名义在平台上销售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二是对团长(自提点)进行了规范。为了减少存放在自提点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合规经营指南》第九条明确“申请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商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并鼓励社区团购经营者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同时,对自提点自行组织货源进行宣传销售并收取货款的,明确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是对社区团购产品质量和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社区团购产品多为食品和生活用品,直接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和安全。《合规经营指南》第十三条明确“社区团购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网络经营的商品。”《合规经营指南》第十七条明确“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统一收集订单信息、归集商品、分拣包装并配送到自提点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查验。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合作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合作销售商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对商品信息展示提出要求。《合规经营指南》第十四条明确“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包括商品标签标识内容在内的商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社区团购经营者可以将商品标签标识上的内容以文字方式完整抄录下来展示给消费者,也可以将所售商品的标签标识图片清晰展示给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全面客观了解商品信息,作出正确的选择。《合规经营指南》第十六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应当采取措施使消费者明白商品实际销售者是谁,如果消费者在团购平台购买商品时无法辨别实际销售者的,应当由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五是完善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针对调研中发现,部分社区团购经营者通过客服申请开具发票存在消费者无法查询自身申请提交情况、且几个月都不能收到发票的情况,《合规经营指南》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平台经营者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在结算界面设置申请开具发票的选项,以确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的权利”。针对有消费者反映购物后没有评价选项或评价无法保存上传、找不到差评等问题,第二十四条明确“平台经营者及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及网站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不得隐藏或删除消费者的评价”。针对退换货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八条明确“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向合作销售商、自提点进行追偿。”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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