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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4-09

一、 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为保障冷库食品安全,加强我市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要求,食品经营处起草了《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45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对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定义。

(二)明确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要求冷链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入场和出场管理;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并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等信息。要求贮存服务提供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具备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租赁经营者档案并与其签订贮存服务合同等。要求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持照持证合法经营,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的食品以及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按规定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冷藏冷冻食品,对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还要严格落实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销售)、专人管理要求。

(三)明确追溯体系建设要求。要求相关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按要求规范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

(四)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要求区县局分别建立冷藏冷冻食品相关经营者档案和冷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开展冷库备案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抽检。明确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五项具体内容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的工作措施。

(五)明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2次书面征求区县市场监管局、部分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并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政策原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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