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政策解读
该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及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职能,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梳理装饰装修广告领域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从企业主体资格、主体责任、媒体审核责任、广告内容等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有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广告发布资质。装饰装修企业发布装饰装修广告,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发布。
二是明确广告审核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时,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有关服务。
三是明确广告提示标注。发布装饰装修广告须在广告页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广告”提示用语,视频广告应当全程持续标注,音频广告应当在广告前和广告尾用语音提示,防止广告与电视广播节目混淆,误导受众。
四是明确广告代言准则。广告必须客观真实,代言人必须是完整接受过该装饰装修企业服务的真实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应当查验代言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五是明确广告允诺事项要受约束。广告允诺事项构成要约要件的,要求在广告页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本广告允诺事项 属于要约”及其类似的声明。视频广告应当全程持续标注,音频广告应当在广告前和广告尾用语音声明。
六是明确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得设定广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装饰装修企业;完全排除广告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宣称装饰装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
七是规范促销优惠、价格行为。对折价优惠要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规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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