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4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和依据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的重要改革举措。
2016年11月,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区域,我市涪陵、渝北、武隆三个区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
2017年3月,我市对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一是降成本,将原登报公告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公告期限为45日;二是减环节,将企业一般注销程序需要的清算组备案、组织清算、债权人公告等环节合并,只需自行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即可;三是减材料,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已领取的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一系列材料。
2019年1月,我市沙坪坝区、大足区开展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建立容错机制,压缩公告时间至20日。
截至2020年12月底,我市共有9.56万户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按照报纸公告平均400元/户的费用计算,已有6.89万户企业通过简易注销退出市场,占同期注销登记企业的26.74%。简易注销改革推进以来,受到申请人的一致好评和欢迎,改革推行顺畅,目前我市范围内未发现有因简易注销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通知》《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通过认真总结我市积累的改革试点经验,制定了《方案》,于2021年1月11日正式在全市范围推广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主要内容。一是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主体类型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惠及更多企业;三是在全市范围统一将公告时间从45日压缩至20日。
(二)规范和公开简易注销的程序性规定。一是自行发布公告,企业可以免费登录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二是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企业,可以持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三是对经法院确认破产程序终结或强制清算终结的待注销企业,适用特别的注销程序;四是明确简易注销审查规范,登记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简易注销申请快速审查,当日办结。
(三)完善后续救济渠道。一是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由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经调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惩戒;二是强化府院联动,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引导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抓好培训和宣传。一是要加强对区县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更好、更周到的服务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二是要加强对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告知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五)执行时间。《方案》于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6号)同时停止执行。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范围拓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主体类型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实现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主体类型简易注销全覆盖。
(二)时间缩短。本次改革前,简易注销公告期为45日,2021年1月11日后,公告期缩短为20日,公告期满后简易注销申请当日办结。
(三)容错机制。本次改革前,简易注销仅有一次申请机会,2021年1月11日后,因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消除相关因素后,允许再次申请。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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