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我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重庆近日出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以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5章45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事权、监督检查要点、监督检查程序和附则等。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基础上,主要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和检查程序作出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了谁去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么办等内容。
一是实行食品生产主体全覆盖监督检查。为严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主体分类,以及普通食品、特殊食品生产类别分类,将所有食品生产者纳入了调整范围,实现了监督检查范围、检查要点全覆盖。
二是科学精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按照风险等级,《管理办法》分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双随机”抽查比例,对食品生产者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监督检查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以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同时,围绕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信息追溯等13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分别细化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要点。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管理办法》明确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于启动条件、检查重点以及关键程序等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对食品生产者实施的层级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效能。为充分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压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及时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在区分主观性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调查处理、移送处理等规定。
此外,《管理办法》从事权划分、检查程序、执法要求、廉政纪律等方面,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作出规范,提出要求,全面提升监督检查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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