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新《广告活动负面清单》出炉 五方面规范广告活动主体行为
2月15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对2020年制定下发《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一是对与新修改的《广告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二是对应《广告法》修改后条款顺序的调整,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对部分规章的修改,对一些禁止内容或情形的设定依据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方面与2020年负面清单无较大差别。
据介绍,修改后的负面清单从不同角度对广告活动中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广告活动禁止或限制的条款进行了梳理,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
一是禁止或许可的事项。该事项主要规范的是广告市场的准入行为。目前保留的只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规定。
二是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一是通用性禁止内容或情形,共计29项,这是所有商品或服务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都禁止的内容或情形。二是特别性禁止内容或情形。密切关注民生,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烟草、酒类、化妆品、旅游、招商投资、装饰装修、互联网金融等23个重点领域的195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同时为了避免因梳理不完整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中都增加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其他内容或情形的兜底项。
三是特定媒体发布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根据媒体在广告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在不得违反上述市场准入和商品或服务禁止内容或情形基础上,重点针对户外、互联网、新闻媒体三大媒介,对媒体从事广告活动作出了15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规定。
四是广告代言禁止情形。鉴于广告代言活动的特殊性,对广告代言人从事广告活动作出了6项禁止内容或情形规定。
五是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对无法纳入媒体、商品或服务禁止内容或情形的广告活动,全部纳入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进行规定,共计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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