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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3-003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发布日期 ] 2023-09-1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26号提案的复函

燕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药O2O发展保障医药行业秩序稳定的建议》(第0226号)收悉,建议针对性强,意见中肯,很有价值。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并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医药O2O行业现状

O2O是线下实体渠道与线上数字渠道相结合的营销模式。O2O模式的特点在于将线上和线下融合在一起,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订单支付、物流配送等操作,然后在线下进行实际的消费。O2O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满足用户的便捷需求,同时也为商家带来了更多的销售机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物流业的发展,O2O营销模式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医药行业也成为O2O平台扩张的一个重要板块,特别是在疫情催化以及政策的影响下,O2O模式正成为医药零售不容忽视的增长点。

医药O2O通过移动互联网端完成线上下单线下配送的购物流程,使得用户能在短时间内拿到药品,给用户带来了便捷购药体验,特别是2020年以来,医药O2O在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着行业的发展,医药O2O各主体为抢夺线上市场份额,也出现了您所指出的一些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如长期低价配送导致骑手福利降低,骑手流失,加重配送压力;对少数热销药品相互压价甚至超低价销售,除挤压企业正常合理利润外,还会带来降低药品质量的风险。这些行为若长久持续,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职能职责,紧盯医药流通行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管服务,积极维护医药行业正常运行秩序。

(一)对快递员外卖员权益保障情况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劳动关系虚拟化、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时间碎片化等特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提升职业伤害保障的需求十分迫切。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国家层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市级层面,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18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38号)、《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发〔2021〕30号)等文件,从落实企业用工指导服务、维护外卖送餐员快递员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餐饮快递业健康发展、强化多方联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相关部门扎实推进专项行动:一是推动行业建制建会。二是加强企业行政指导,深入10家头部快递企业开展快递行业集体协商工作调研及行政指导工作。三是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探索为包括快递员、外卖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社保服务渠道。四是推进职业技能评价。指导2家职业培训机构分别开展快递员贯通评价等评价工作,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五是开展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外卖等4个行业为重点,首批选择7家平台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覆盖22.5万人。

(二)对药品流通行业规范情况

近年来,市商务委高度重视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商务部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行业发展引导,积极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支持大型药品流通企业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行业统计制度。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托实体药店和电商平台,全力保障社会面药品市场供应,指导企业测算抗疫紧缺药品及物资需求,形成动态清单,实行每日监测,为调度紧缺药物提供参考,促进保障了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对药品价格和竞争行为监管情况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理念,聚焦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涉疫药品价格乱涨价等问题,认真开展医疗药品价格监管工作。

1.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和涉疫药品价格专项执法。2019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医药服务领域价格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疫情期间,持续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以抗原检测试剂、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防疫用品(口罩等)三类涉疫物资为重点,加强对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线上线下全覆盖检查、全链条执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垄断、虚假信息、仿冒混淆、质量违法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2.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监管。密切关注药品价格特别是涉疫药品价格走势,建立线上药品价格监测平台,对布洛芬、泰诺林等15个涉疫药品(含中药材)实行日监测制度,提高线上药品价格监测精准性和及时性,为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和问题线索。密切关注各类商品价格包括药品价格网络舆情,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将价格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依托12315热线和平台,及时处理涉医涉药价格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3.强化药品价格行为行政指导。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充分运用提醒告诫、约谈、行政指导和节日市场巡查等方式,强化事前预防,提醒各类经营者(含药品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价格自律,开展公平竞争。指导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药品市场秩序。

(四)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情况

2021年,市药监局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药监〔2021〕47号),支持“互联网+药品流通”的运用。在落实药品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有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条件下,支持连锁企业采用“线上线下一致”销售,实现“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疫苗、麻醉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目前全市已有3766家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的购药方式。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允许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药品。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市药监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帮助企业更新理念,积极适应新法规规章的监管要求。同时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将药品网络销售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对存在问题监管的难点

目前医药O2O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的确存在上面所指出的问题,对此您提出的一些工作建议也非常中肯,我们将认真消化吸纳,推动下一步工作。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目前规范医药O2O相关经营行为也存在以下难点:

(一)对配送服务费制定“最低销售限价”无法律依据。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低价起送”行为,属于服务价格范畴,按照现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配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定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均无权制定收费标准,不能规定“最低销售限价”变相进行政府定价。另外,《价格法》中对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为商品价格,未包含服务价格,目前对配送服务费作为低价倾销行为查处尚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对少数热销商品超低价销售难以简单认定为低价倾销行为。医药O2O对少数热销商品超低价销售属于一种促销手段,目的是吸引流量和消费者。医药O2O经营者既有线下实体店又有线上店,对其经营商品中的少数商品超低价销售是否属于低价倾销,需要从销售的数量、综合销售价格和经营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调查,不能简单将个别药品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认定为低价倾销行为。

(三)对低价倾销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查处于法无据。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低价倾销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查处于法无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在遵循对新业态审慎包容监管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加大对医药O2O监管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监管执法。认真执行《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医药O2O价格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O2O经营者存在低价倾销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净化经营环境。

(二)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强化网络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综合整治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强行业指导。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流通行业各类经营行为规范经营的指导,引导医药O2O行业合规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四)完善法规制度。针对服务价格未纳入低价倾销规制范畴等问题,积极向上级提出修订完善《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确保有法可依。加强对医药O2O的调研,深入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力争出台完善医药O2O规范发展的相关制度措施,健全医药O2O监管长效机制。

此答复函已经唐英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局。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联 系 人:何清霞

联系电话:63711233

邮政编码: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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