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370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函〔2022〕22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370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函〔2022〕22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6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5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汤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改商用行为的建议》(第025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感谢您对住宅改商用行为(以下简称“住改商”)问题的关切,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切中了当下“住改商”面临的突出矛盾,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建议办理要直面问题、明确措施、务保实效,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满意。建议办理过程中,我局专题研究、专人负责,与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等单位共同研究,全面了解情况,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措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住改商”登记与监管现状
(一)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部署,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的讲话精神,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综合考虑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本小利微,租用商务写字楼宇或门店作为经营场所成本太高、负担太重的情况,我市结合实际需要,依据《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对“住改商”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实行负面清单准入制,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场所)进行登记。
二是对上述行业以外,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市场主体,督促其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并履行承诺。
(二)相关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动建立监管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市市场监管局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核查、综合抽查、举报查处等,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如不实的利害关系人确认书)等骗取登记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处理。二是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对噪音扰民、油烟污染、治安隐患等问题,由公安、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时予以处置,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二、“住改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住改商”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重要举措之一,对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市的“住改商”仍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改革政策对“住改商”的条件、要求以及禁止性情形等都有明确规定,但诚如您在建议中分析的,在实践中由于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业态复杂、经营者不诚信等原因,部分“住改商”经营者未能实际履行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住宅的特殊性,监管部门也常遭遇不易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力不足、抗拒执法等各种情况,更多只能依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多种原因交叠导致监管效果不够理想,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油烟污染较重,电梯、消防、治安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三、解决“住改商”问题的工作打算
为切实解决“住改商”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将从规范注册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助推法治建设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监管,不断净化居民小区环境,维护城市环境与社会和谐。
(一)依法规范登记,释放场地资源。
结合您提出的“制定住改商开办行业指引,明确开办行政审批要求,严格新增申请审查”的建议,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住改商”政策宣传引导,严格“住改商”登记审查,同时持续释放场地资源,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一是进一步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对餐饮、娱乐、住宿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等“住改商”负面清单的行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明确其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经营者重新选址。二是继续多渠道释放场地资源。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同一地址可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除个体工商户外,市场主体可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可以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集群注册,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三是持续提升注册登记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和“E企办”功能,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网上办事支撑。
(二)聚焦协同监管,推进综合治理
结合您提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加快厘清部门职责,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执法协作配合。一是对采取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核查,将通过信息核验的市场主体按3%的比例纳入综合抽查,对承诺是否属实形成信用记录并导入全市告知承诺系统。适时启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抽查结果和处置结果。二是对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承诺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约束。三是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相关部门加大清理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矛盾纠纷突出、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场所,及时依法予以清理。加强治安管理,对住宅租赁房屋强化实名信息采集,及时查处违法犯罪问题。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住改商”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结合您提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住改商’的行政许可规范文件,推动制定住宅小区内民宿等管理办法”的要求,下一步将积极建议市政府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动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住改商”的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建立“住改商”管理制度规范,对“住改商”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职责、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从制度层面上规范住宅改商用行为。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住改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提高业主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加强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作经营的自治管理,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
此答复函已经唐英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联系人:汪晓荃
联系电话:67790713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