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414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不予撤〔2025〕002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414 |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不予撤〔2025〕002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068265937N
住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治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深圳豪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荣贵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投资入股出资比例占比最多的重庆豪德公司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要求撤销 2022 年7月13日(渝直)登字[2022]第116790号变更登记,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紧急情况反映、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4]鉴字第2162号)等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受理履行了查阅变更登记档案、立案调查、发送询问调查通知书、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三方机构笔迹鉴定、出具调查结论、听证权利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3日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是有证据证明变更三方(深圳豪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汪荣贵、重庆渝升奎旺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毛海平、黎晓东(指定人杜毅))对此次变更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变更方(重庆渝升奎旺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毛海平、黎晓东(指定人杜毅))在此基础上获得收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法定代表人刘治全、副总周围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变更登记资料中委托代理人签字页和公司章程签字页系汪荣贵安排刘治全签署,黎晓东和毛海平均在场;证明变更登记资料中委托代理人签字页和公司章程签字页盖章系汪荣贵安排周围制作并盖章,周围未在《监事会决议》、《职工大会决议》签字,也未委托其他人代签;
二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5]鉴字第1682号)鉴定意见为:1.标称日期为“2022年6月6日”的《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原件上“监事代表签名”处“周围”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周围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标称日期为“2022年6月6日”的《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大会决议》原件上“职工代表签名”处“周围”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周围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三是股东重庆渝升奎旺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毛海平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与汪荣贵多次协商后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重庆渝升奎旺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协助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南岸区“家电城”项目并实现投标土地保证金退还后按照比例分配,合作协议签订后深圳豪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转让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给重庆渝升奎旺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和黎晓东(指定人杜毅);2022年7月13日办理完成了变更登记;2022年4月26日签订了《项目合作补充协议》;2022年12月23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四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05民终207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25)渝05民终1805号判决就关于案涉《项目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是否为让与担保、关于杜毅是否系黎晓东指定的股权代持人、关于渝升奎旺公司与杜毅是否为重庆豪德公司股东、关于案涉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关于渝升奎旺公司、杜毅、黎晓东是否应当返还相应的股权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问题均已认定,明确重庆渝升奎旺食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黎晓东指定人杜毅受让深圳豪德公司持有的重庆豪德公司的股权系基于土地保证金分配的具体方式以及获取款项所享有的担保即股权让与担保,双方签订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应限期返还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
2025年9月28日,本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诉申辩及听证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的规定。本局作出不予撤销重庆豪德财富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7月13日变更登记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