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153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5〕2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153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5〕2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重庆路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71541P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港大道8号8幢厂房1-2层
法定代表人:李余良
2024年11月1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认监处、执法总队联合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预埋槽道检测报告3份(BG-2024-CDJ-0100087、BG-2024-CDJ-0100086、BG-2024-CDJ-0100070)涉及对应的检验检测样品(YP-2024-CDJ-0100087、YP-2024-CDJ-0100086、YP-2024-CDJ-0100070)未经检验检测(经执法人员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测人员、报告批准人、质量监督专员现场确认,送检样品未拆封,未经实验室试验)对外出具带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查,你公司对外出具预埋槽道检测报告检测报告1份,该报告对外收费为1603.77元/份。你公司对外出具哈芬预埋槽道检测报告检测报告2份,该报告对外收费为1717元/份。经调查,上述报告的检测人员为唐狄、王云熠,副总经理兼质量监督专员张旺选负责实验室检测管理工作。对检查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调查,你公司在进行上述预埋槽道检测(报告编号:BG-2024-CDJ-0100087、BG-2024-CDJ-0100086、BG-202 4-CDJ-0100070)试验时,未经检验检测(送检样品未拆封,未经实验室试验)对外出具带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上述试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旺选(公司质量监督专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唐狄、王云熠(检测人员)。 你公司出具的3份预埋槽道检测报告违法收入共5037.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质量监督专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的情况。
2.2024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
3. 2024年11月1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11月1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询问笔录2份、重庆路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关于三份槽道报告的情况说明1份、检测报告(BG-2024-CDJ-0100087、BG-2024-CDJ-0 100086、BG-2024-CDJ-0100070)复印件3份、检查对比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在进行预埋槽道检测试验时,未经检验检测(经执法人员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检测人员、报告批准人、质量监督专员现场确认,送检样品未拆封,未经实验室试验)对外出具带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
4.2024年11月13日询问笔录1份、重庆路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对外出具涉案报告收入情况。
5.2024年11月1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询问笔录2份、重庆路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关于三份槽道报告的情况说明1份、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2份、重庆路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关于人事任命的通知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直接主管人员为张选旺,证明直接责任人员为王云熠、唐狄。
6. 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情况。
2025年2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5〕18号),依法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公司未经实验室试验对外出具带CMA标志的预埋槽道检验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构成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所指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影响和危害。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承办机构认定本案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等级。
你公司及时纠正错误并努力消除风险和影响并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你公司2024年11月7日虽未主动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并追回了发出的报告。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00100702规定“未主动,但全部追回发出的报告”的裁量情节,属于从轻情节的范畴。
你公司所检样品涉及铁路工程建设用构建,应当检验的样品未经实验室试验就对外出具带CMA标志的检验报告,你公司违法手段恶劣,可能给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带来危害。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的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综合研判上述理由,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一般性处罚。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