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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152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企撤〔2025〕00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152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企撤〔2025〕00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备案事项决定书(渝市监企撤〔2025〕001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市福珊海外文化教育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61E4YNOA

住所(住址): 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54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奚晓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83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45号4楼41410号

申请人李海洋(原身份证号4127******51,现身份证号4127******18)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信息被冒用被重庆市福珊海外文化教育服务中心1998年11月4日设立登记为监事,要求撤销监事备案事项,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文痕鉴字第20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对外公示、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1998年11月4日向原重庆市工商局申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过程中,经调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于1998年11月4日取得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依法对重庆市福珊海外文化教育服务中心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二是因重庆市福珊海外文化教育服务中心未依法参加年检在2000年11月14日被原重庆市工商局吊销,通过登记系统留存电话无法联系;实地核查渝中区和平路254号为渝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发现该公司经营迹象;

三是向该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区支行送达协助调查函要求查询该贵公司开户账号资金流水情况支行回复通过查询工行系统无该公司相关信息;

四是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标称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的《重庆市福珊海外文化教育服务中心监事会议纪要》全体监事签名处“李海洋”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李海洋的笔迹。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李海洋在重庆市福珊海外文化教育服务中心1998年11月4日设立登记时监事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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