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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24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企撤〔2024〕00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24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企撤〔2024〕00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渝市监企撤〔2024〕002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2032958816

住所(住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红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13  

联系电话:150******2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金佛村4组

申请人林宇(身份证号5102*********12)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本人亲笔手写签名,被他人通过申领企业电子印章方式于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办理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由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相关变更登记(已于2024年8月5日将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电子印章注销),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重庆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文痕鉴字第14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对外公示、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该公司在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办理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相关变更登记过程中,经调查采取欺诈手段冒用他人身份签名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企业电子印章业务申请表获得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电子印章使用权,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使用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电子印章使用权且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于2024年8月1日取得了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依法对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变更登记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益关系权利人提出异议;

二是林宇(授权委托人刘燕)问询笔录显示吴谨玲将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带走后未再返还,林宇通过诉讼胜诉判决吴谨玲返还印章,截至2024年7月25日发生变更登记时吴谨玲并未将印章归还林宇,林宇对申领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电子印章不知情、电子印章业务申请表、授权委托书上的亲笔手写签字不知情,对2024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不清楚变更之后才知晓,2024年7月23日召开股东会林宇未收到召开会议的通知未参加也没有授权其他人参会;

三是重庆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意见为:1.“申请日期”标注为“2024年7月23日”、企业名称为“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电子印章业务申请表》第2页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栏的“林宇”手写体署名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为打印形成;2.“日期”标注为“2024年7月23日”、委托人为“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受托人为“胡红川”的《授权委托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栏的“林宇”手写体署名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为打印形成;

四是吴谨玲问询笔录显示不清楚2024年7月25日变更,是由公司工作人员蔡娟找代办公司办理的具体事宜。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于2024年8月7日交还给了员工李钰。2024年7月 25号登记变更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胡红川正式入职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24年6月1日,2022年10月31日挂职在公司;

五是胡红川问询笔录显示他之前不是对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的员工,2024年6月份吴谨玲聘请其担任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每月5000元工资,截止9月还未支付上个月工资。2024年7月25日办理变更是吴谨玲找的中介公司办理,其协助在手机上签字、身份证上传;

六是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5民初5042号)显示白猫日化起诉吴谨玲、刘萍证照返还一案判决吴谨玲五日内向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民终4851号)显示吴谨玲请求撤销((2023)渝0105民初5042号)判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5民初32577号)显示吴谨玲与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林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吴谨玲请求判将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宇变更胡红川,林宇予以协助),判决驳回吴谨玲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民终9042号)显示吴谨玲请求撤销((2023)渝0105民初32577号)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局向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林宇、吴谨玲,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胡红川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在公告截止时间内吴谨玲申请举行听证。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听证。申请人认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本身并不能达到本次变更属于虚假材料的证明目的;本次变更登记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能够依照法律法规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即使本次变更材料中存在瑕疵,其变更登记也应予以维持;林宇虚构债务、虚开发票,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违背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宗旨;不应当撤销2024年8月1日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我局认为经过调查取证和笔迹鉴定,证明企业电子印章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或盖签章,实际为打印,同样,授权委托书的签名也为打印,并非手写,且林宇不知道此次申请电子印章,发现后已注销电子印章;吴谨玲和林宇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判定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3日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形成股东决定,提交的变更资料中相关股东决议为虚假材料;2024年8月7日吴谨玲将公章交还给了员工李钰并非林宇,2024年7月23日股东决定会上重庆未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属于吴谨玲私自动用;应撤销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变更登记。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规定,决定:撤销白猫(重庆)日化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胡红川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和董事、经理、公司章程备案事项,撤销吴谨玲监事备案事项。恢复此次变更登记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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