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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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7 |
[ 成文日期 ] |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保障食品安全,现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请及时更换照明灯具等设备。
二、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
三、《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