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1-002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2-03 |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重庆桃香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五个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告
重庆桃香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於伍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芙安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礼赫楚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之楠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实,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在他人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明或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住所证明等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重庆桃香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於伍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芙安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礼赫楚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之楠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故本局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5份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