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19-0675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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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7-09 |
[ 成文日期 ] | 2019-07-09 |
对赵海波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市监复[2019]62号)
申请人:赵海波,男,身份证号码:***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昌 职务:局长
住 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于2019年4月1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对被申请人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销售的溜溜乌梅及鱼豆腐涉嫌违法问题,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现对回复内容存在以下异议:一、回复第三条关于溜溜乌梅第2项厂家辩解“举报人表述的实际生产工艺没有明确为何种工艺,无法比较”,所投诉产品为蜜饯凉果类,产品标签执行标准为GB/T10782,该标准3.1明确规定蜜饯是“以果蔬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经糖或蜂蜜或食盐腌制(或不腌制)等工艺制成的制品”,该标准4.4明确规定凉果类为“原料经腌渍、糖渍、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半干制品”,该标准规定的生产工艺中包含厂家所述的古法工艺“腌渍、晒制或烘干”,产品真实情况是依据GB/T10782要求工艺进行生产,那么依“依溜溜家古法工艺蜜制”就是不真实、虚假的,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二、回复第三条关于鱼豆腐的回复。生产厂家使用的原料为冻鱼糜,产品配料中也标注原料为冻鱼糜,冻鱼糜原料供应商情况说明其所提供的冻鱼糜原料是由新鲜海鱼制成。上述情况说明生产厂家并没有使用深海新鲜鱼肉加工鱼豆腐,而是使用新鲜海鱼制成的冻鱼糜来加工鱼豆腐。其宣称“100%来自深海新鲜鱼肉与大豆蛋白斩拌混合制成”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被申请人仅凭厂家情况说明就做出举报不属实的答复,属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2018年12月19日接申请人举报,举报称在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购买的溜溜乌梅及鱼豆腐存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处经营有溜溜乌梅产品,其包装上标示有“当日采摘,当日加工”、“古法工艺”、“多种天然有机酸”等字语。其经营的鱼豆腐(即食鱼糜制品)产品,包装上标示有“挑选100%来自深海的新鲜鱼肉与大豆蛋白斩拌混合”字语。被举报人提供了2种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关于溜溜乌梅产品标识说明、关于鱼豆腐产品包装标签内容的说明、关于冻鱼糜原料的说明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上述2种食品的标签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回复,并按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一、关于溜溜乌梅产品。1、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产品是使用江南地区农历5月份成熟的黄梅为原料,经人工手摘后当日进行除杂、清洗、分级、打孔等工序后下腌制池进行90天以上腌制,后经捞培、晒制、调味、烘干、精选、内包、外包、装箱、入库等工序制成乌梅产品。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2.4的规定,生产日期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涉案产品标示生产日期9月是指外包的日期,不是投料日期,符合食品标签法规的要求。2、溜溜乌梅产品是凉果类蜜饯,采用生产工艺是按照古代传统盐渍、晒制或烘干工艺制成的产品,与产品执行标准中凉果类蜜饯生产工艺一致。3、该产品的有机酸含量根据产品的柠檬酸、苹果酸和琥珀酸三种有机酸的检验结果来标识,因包装袋版面小且需要满足字体高度要求,进行了合并汇总标识。该问题属于瑕疵,其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二、关于鱼豆腐(即食鱼糜制品)产品。该产品包装正面标示有食品名称“鱼豆腐”字样,在同一展示版面同时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即食鱼糜制品”,消费者容易认识到该产品为鱼糜制品。包装背面中下部标示有:品名:鱼豆腐(即食鱼糜制品);配料:冻鱼糜(海水鱼肉、白砂糖、三聚硫酸钠、焦硫酸钠)、饮用水、大豆蛋白”,上部标示有“31℃鲜为您精心挑选100%来自深海的新鲜鱼肉,与大豆蛋白斩拌混合”,表明该鱼糜制品使用的原料实际为冻鱼糜,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原料冻鱼糜,是采用100%来自深海海域的新鲜海鱼,在冰鲜状态下取鱼肉加工成鱼糜,经真空包装、-35℃度急冻技术进行锁鲜处理,-18℃度低温冷冻储存,全程冷链运输,实质为新鲜海鱼肉的一种保存形式。宣传100%来自深海新鲜鱼肉是从产品加工源头进行说明,并不是对配料组成的说明。包装配料项已专门标示出冻鱼糜,不存在误导情形。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接申请人举报,反映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销售的“溜溜乌梅”食品标签宣称“江南五月,梅子黄熟,果农们当日采摘、当日加工”、“溜溜家古法工艺蜜制”,“含有多种天然有机酸”却只标注“有机酸含量为1576.2mg/100g”; “鱼豆腐”食品标签宣称 “100%来自深海新鲜鱼肉,与大豆蛋白斩斩拌混合”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先后收集了现场笔录、涉案产品实物照片、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情况说明等主要证据。查明:被举报人销售的“溜溜乌梅”及“鱼豆腐”产品,食品标签内容与申请人描述的信息一致。“溜溜乌梅”属于凉果类蜜饯,其采用的生产工艺是按照古代传统盐渍、晒制或烘干工艺制成的产品,与产品执行标准中凉果类蜜饯生产工艺一致。涉案“溜溜乌梅”标示的生产日期9月是指食品最终成为产品的日期,不是投料日期,符合食品标签法规的要求,与其原料于5月采摘并不矛盾。“溜溜乌梅”的有机酸含量是根据产品的柠檬酸、苹果酸和琥珀酸三种有机酸的检验结果来标识,因包装袋版面小且需要满足字体高度要求,进行了合并汇总标识,该问题属于瑕疵,厂家已自行改正。“鱼豆腐”使用的原料为冻鱼糜,是由原料供货商采用100%来自深海海域的新鲜海鱼,在冰鲜状态下取鱼肉加工成鱼糜,经真空包装、急冻后全程冷链运输送到厂家作为原料使用,该产品标签配料中真实标注了冻鱼糜,冻鱼糜实质为新鲜鱼肉的一种保存形式,宣传100%来自深海新鲜鱼肉是从产品加工源头进行说明,并不是对配料组成的说明,其宣传与实事相符。被申请人经调查,上述“溜溜乌梅”、“鱼豆腐”产品标注真实,并不存在虚假误导情形,于2019年3月13日将上述调查情况按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因机构改革于2019年2月27日撤并整合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职能职责和权利义务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
本局认为:申请人因购买食品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程序上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经被申请人查明,“溜溜乌梅”、“鱼豆腐”产品标签上的相关内容,并无虚假,其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对于标签瑕疵,生产厂家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据此认定举报不属实并予以回复,其行为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不实宣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局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已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