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6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6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5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的高级、中级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及相关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中级、初级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高级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120元。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18〕76号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 |
|
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提供考试服务。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正式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08号)文件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11〕162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正式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08号) |
|
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参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提供考试服务。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正式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08号)文件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11〕162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正式核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08号) |
|
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0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安全考试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重庆市市场监管评审和认证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重庆市市场监管评审和认证中心)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锅炉检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锅炉定期检验;锅炉重大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锅炉水质监测;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介质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0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压力容器 检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运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和CNG气瓶定期检验;钢瓶在用检验;CNG气瓶验收检验;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压力管道 检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公用、长输管道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电梯检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电梯定期检验;电梯验收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起重机械 检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起重机械验收检验;起重机械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游乐设施验收检验;游乐设施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专项检测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安全阀校验;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等。 |
参见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243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319号 |
|
2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锅炉能效测试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2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重庆市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2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非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0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电梯安全评估检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电梯委托检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事故分析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起重机械 委托检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储气井 委托检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储气井固井 检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气瓶委托检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安全阀 在线校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材料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3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技术咨询和服务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40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型式试验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4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长管拖车委托年度检查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4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鉴定评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4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其他用户委托的检验项目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合同或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或事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
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设备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检验检测项目及其他服务内容 |
4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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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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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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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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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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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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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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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计量检测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非强制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
参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计量检测收费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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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产品质量 检测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质量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
参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计量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
53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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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 事业单位 |
工程质 量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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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重庆市市场监管网络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