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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3-005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字〔2023〕72号)

当事人:重庆臻融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7MA6026EN2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学成                        

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铁家村七社的重庆臻融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编号为A1(一库)和A1(一库)旁未编号的冷冻库房中发现存放有1200箱无中文标识的食品原料,其外包装为白色纸箱,上面除了印有蓝色字体“80-88”外,所张贴的标签信息均为英文。具体内容为:FROZEN PORKSTOMACHS, POUCH CUT;DATE OFFREEZING: 30-04-2021;EXPIRY DATE: 24 MONTHS FROMFREEZING;DATE BATCH NUMBER: 114759 TMU NET ;WEIGHT: 12KG;SLAUGHTERED AND CUT IN:GERMANY;PACKED AT: 2MATESCOLDSTORES B.V., NL8DEG;THENETHERLANDS PRODUCED FOR: VAN HESSENNETHERLANDS MEAT;PRODUCTS B.V.P.0. BOX 247,5430 AE CUIJK, THENETHERLANDS;KEEP FROZEN AT MINUS 18DEGREESCELSIUS;1800000800146598。上述英文经软件翻译,中文意思为:冷冻猪肚,袋切;冻结日期:2021年4月30日;有效期:自冻结日起24个月;批号:114759 TMU;净重:12公斤;屠宰和切割:德国;包装:2材料库,荷兰NL8;生产:荷兰范海森肉制品B.V;在摄氏零下18度保存冷冻;条形码编号:1800000800146598。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一袋打开,里面为冷冻猪肚。

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1200箱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并现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市监限提〔2023〕8号),要求其在3日内向我局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4月8日,李某某上门向当事人推销上述1200箱临期的冷冻猪肚。当事人当天以单价96元/箱的价格,用现金交易的方式购进了该批冷冻猪肚,存放在冷冻仓库中准备销售给重庆千瑞食品有限公司,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售出,直至存放至过期。同时,当事人在执法现场和法定期限内均不能提供该批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本案中,涉案的冷冻猪肚货值金额共计11.52万元,因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学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赖家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涉案冷冻猪肚的采购入库单1份、对赖家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冷冻猪肚的数量为1200箱,货值金额为11.52万元;当事人在执法现场和法定期限内均不能提供该批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事实。

3.重庆千瑞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雪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重庆千瑞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对何雪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的1200箱冷冻猪大肚未销售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执法现场和法定期限内均不能提供该1200箱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导致涉案冷冻猪肚的来源无法追溯,表明其在进货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能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处罚条款,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涉嫌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具有以下情节:

1.涉案食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截至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涉案的1200箱冷冻猪肚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同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301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涉案的1200箱冷冻猪肚未销售,未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故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同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301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真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案件承办机构认定本案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等级。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涉案的1200箱冷冻猪肚虽已超过保质期限,但由于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冷冻猪肚的行为,经办案人员综合研判,认为当事人不构成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节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并给予没收未经检疫的冷冻猪肚1200箱,共计14400kg;3.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共计17.28万元的处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款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你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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