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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3-00517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字〔2023〕7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字〔2023〕73号)

当事人: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356161642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超                   

2022年7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万州市监案移[2023]21号)告知:该局在办理其辖区内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一案中,发现当事人将生产的虚假标注标签内容的“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销售给了位于重庆市渝南冻品交易市场的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海友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食品通过美团优选平台销售给了消费者。

2023年7月18日,总队办案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渝南冻品交易市场的冻库、线下门店、办公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冻库和线下门店未检查到上述三种食品。办案人员现场提取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委托妙帅生产授权书1份、上述三种食品的采购及销售明细各1份,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书面委托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后来又口头委托该公司生产“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和刀禾鲜雪花肥牛(150g±10g/盒)。在与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生产共识后,你单位多次牵头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与阳信华信清真肉类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山东华信清真肉类股份有限公司)及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商谈委托加工协议。在你单位多次牵头下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与信阳华信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委托加工合同(2022年5月14日-2023年5月13)。你单位和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均未取得与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

你单位在网上平台销售的由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牛羊肉的标签存在虚假信息(假冒阳信华信清蒸肉类股份公司、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其标签虚假内容均由你单位要求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标注的。

你单位采购并销售上述虚假标签内容的牛羊肉始于2023年2月6日份截止于2023年3月31日。①“精选肥牛卷/牛肉卷(500g/盒)共采购销售了4779盒、销售单价:11.45元/盒,②刀禾鲜雪花肥牛(300g/盒)共采购销售了583盒、销售单价:10.30元/盒,③刀禾鲜羊肉卷(150g/盒)共采购销售了406盒、销售单价:6.5元/盒。你单位并未采购和销售刀禾鲜雪花肥牛(150g±10g/盒),上述三种规格型号的牛羊肉你单位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6.336151万元。因上述牛羊肉卷销售完毕,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夏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献县穆德鑫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证明1份、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阳信华信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你单位委托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授权书1份、采购及销售明细复印件各1份、阳信华信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重庆妙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标签内容(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为你单位授意,你单位在网上销售上述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食品具有主观故意。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也未发现你单位在网上销售的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701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合裁量上述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网上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办案机构建议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36151万元;

2.处货值金额1倍6.336151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款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你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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