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308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5〕33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308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处罚〔2025〕33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8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5〕33号)
当事人:重庆长嘉润滑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TEUXN
2024年12月10日,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线索转办函,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诉重庆长嘉润滑油有限公司未经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润滑油侵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长安汽车”“CHANGAN”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查处。
2024年12月24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我局提交重庆长嘉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长安汽车”“CHANGAN”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润滑油的补充事实,称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及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由重庆长嘉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贴有“长安汽车”“CHANGJIA”商标的发动机油,并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公证书。其中,在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购买的规格型号为4L/瓶的发动机油上贴有“ ”标识,该标识的注册权利人为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月8日,我局分别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所涉及的4家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
当事人注册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红阳村11号11-21号,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现场进行实际经营活动。
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绿城路10号2幢厂房1,现场发现有该公司与当事人的《产品销售合同》,现场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证据提取。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徐红进行了询问,徐红表示该公司与当事人系合作关系,当事人向该公司采购SL 5W/30、SJ 15W/40、SN 5W/30、SP 0W/20、SP 10W/40、GL-5 85W/90、CI-4 20W/50等多种型号的汽车润滑油,具体单价以《产品销售合同》为准,该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汽车润滑油外包装标签为该公司自己的标签,无“长安汽车”“CHANGJIA”等标志。同时,徐红表示商标为该公司注册的商标,但该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且该公司对当事人对外销售外包装含有“长安汽车”、“CHANGJIA”标志的规格型号为4L/瓶的汽车润滑油外包装底部有“
”商标标志一事不知情。
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州一路2号附130号九州国际汽摩城A4栋,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准备对外销售的标注有“长安汽车”“CHANGJIA”的4种机油共计37瓶,其中2瓶规格型号为4L/瓶的SJ 15W/40的发动机油外包装标注有“”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挺进行了询问调查,张挺表示该公司从2019年12月起,从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丁烨处购进标注有“长安汽车”“CHANGJIA”标志的汽车润滑油,双方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或者支付宝交易。张挺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发货单、发票、转账记录截图及与丁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1幢7-9,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堆放有标注“长安汽车”“CHANGJIA”的3种机油共计101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波进行了询问调查,沈雪波表示该公司2022年与当事人签订了订购合同,之后从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丁烨处购进标注有“长安汽车”“CHANGJIA”标志的汽车润滑油,双方通过银行对公账户交易,当事人向该公司出具电子发票,发票未写明实际机油型号,但发票总金额正确。沈雪波向我局提供了产品发货申请表、发票、转账记录截图。
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均进行了询问调查,周均承认其在未取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分装从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汽车润滑油,然后张贴印有“长安汽车”“CHANGJIA”标志的标签并对外销售。同时,承认其在未取得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分装的汽车润滑油上使用“”商标并对外销售。
现查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最早于1981年8月10日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一件“长安+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55952。后陆续在45类商品和服务上共计申请注册了四千余件“长安”、“长安汽车”、“CHANGAN”等系列商标,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前述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2022年10月21日,权利人获得第62565420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润滑油、传送带用润滑油、车轮防滑膏、润滑脂、齿轮油、发动机燃料、燃料、矿物燃料。
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7日获得第30174745号“”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溶剂油、切削液、润滑剂、乳化油、齿轮油、润滑脂、燃料油。
当事人在未取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从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汽车润滑油,自行分装,并张贴印有“长安汽车”“CHANGJIA”“”标志的标签后销售给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和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当事人分装的标识有“长安汽车”的汽车润滑油共有6种规格型号分别是3L/桶的SG 15W/40、3.5L/桶的SG 15W/40、4L/桶的SJ 15W/40、3.5L/桶的SL 5W/30、3.5L/桶的SN 5W/30、4L/桶的SN 0W/20。其中,当事人表示规格型号为4L/桶的SJ 15W/40的产品有新旧两种包装,旧包装带有“长安汽车”“
”两种标志,而新包装仅有“长安汽车”标志,不带“
”标志,生产时两种包装混用,随机发货,难以区分。故本案中当事人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以实际查获数量计算,即在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现场查获的2瓶外包装标注有“
”标志的规格型号为4L/瓶的SJ 15W/40的发动机油。
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销售SG 15W/40和SN 0W/20型号的润滑油,其分装产品中型号为3L/桶的SG 15W/40、3.5L/桶的SG 15W/40的润滑油是用型号为SJ 15W/40的润滑油罐装的,型号为4L/桶的SN 0W/20的润滑油是用型号为SP 0W/20的润滑油罐装的。
当事人从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用以分装成标识有“长安汽车”的汽车润滑油的润滑油单价按升计算,型号为SL 5W/30的润滑油购进单价是13.71元/升,型号为SJ 15W/40的润滑油购进单价是11.25元/升,型号为SN 5W/30的润滑油购进单价是15元/升,型号为SP 0W/20的润滑油购进单价是26元/升。当事人购进用于分装汽车润滑油的机油瓶的单价为4.3元/个,用以张贴机油瓶表面印有“长安汽车”“CHANGJIA”标志的标签购进价格无法提供,故标签成本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给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和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标识有“长安汽车”的汽车润滑油单价随时间有所调整,根据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和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发货单、发票、转账记录截图及与丁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计算,得到以下销售记录:
一、2022年10月21日前,当事人销售给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的产品:
型号 |
规格 |
销售时期 |
销售单价 |
数量 |
机油购进单价 |
备注 |
SG 15W/40 |
3L/瓶 |
2019年12月29日-2020年6月3日 |
38 |
108 |
11.25 |
用SJ 15W/40罐装 |
2020年9月18日-2022年4月1日 |
36 |
972 |
11.25 |
| ||
2022年7月7日-2022年10月12日 |
38 |
228 |
11.25 |
| ||
SG 15W/40 |
3.5L/瓶 |
2019年12月29日-2020年6月3日 |
43 |
60 |
11.25 |
用SJ 15W/40罐装 |
2020年9月18日-2022年4月1日 |
41 |
60 |
11.25 |
| ||
2022年7月7日-2022年10月12日 |
43 |
36 |
11.25 |
| ||
型号 |
规格 |
销售时期 |
销售单价 |
数量 |
机油购进单价 |
备注 |
SJ 15W/40 |
4L/瓶 |
2019年12月29日-2022年4月1日 |
53.5 |
676 |
11.25 |
|
2022年7月7日-2022年10月12日 |
55 |
120 |
11.25 |
| ||
SL 5W/30 |
3.5L/瓶 |
2022年2月21日 |
60 |
6 |
13.71 |
|
2022年7月25日 |
58 |
6 |
13.71 |
|
二、2022年10月21日后,当事人销售给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的产品:
型号 |
规格 |
销售单价 |
数量 |
机油购进单价 |
备注 |
SG 15W/40 |
3 |
38 |
516 |
11.25 |
用SJ 15W/40罐装 |
SG 15W/40 |
3.5 |
43 |
30 |
11.25 |
用SJ 15W/40罐装 |
SJ 15W/40 |
4 |
55 |
212 |
11.25 |
|
SL 5W/30 |
3.5 |
58 |
24 |
13.71 |
|
SN 5W/30 |
3.5 |
65 |
12 |
15 |
|
SN 0W/20 |
4 |
90 |
4 |
26 |
用SP 0W/20罐装 |
三、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9月22日与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计交易2次,具体交易产品信息如下:
型号 |
规格 |
销售单价 |
数量 |
机油 购进单价 |
备注 |
SG 15W/40 |
3.5L/瓶 |
44 |
60 |
11.25 |
用SJ 15W/40罐装 |
SJ 15W/40 |
4L/瓶 |
57 |
136 |
11.25 |
|
SL 5W/30 |
3.5L/瓶 |
60 |
28 |
13.71 |
|
本案2022年10月21日前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7822元。当事人购进机油的总计成本为86683.32元,购进机油瓶的总计成本为9769.6元,因标签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以违法经营额扣除购进的机油金额及机油瓶金额计算,违法经营额97822元-机油成本86683.32元-机油瓶成本9769.9元=违法所得1369.08元。
本案2022年10月21日后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7162元。当事人购进机油的总计成本为40159.97元,购进机油瓶的总计成本为4394.6元,因标签成本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以违法经营额扣除购进的机油金额及机油瓶金额计算,违法经营额47162元-机油成本40159.97元-机油瓶成本4394.6元=违法所得2607.43元。其中,同时侵犯了“长安汽车”和“”两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以在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现场查获的2瓶外包装标注有“长安汽车”和“
”标志的规格型号为4L/瓶的SJ 15W/40的发动机油计算,共55元/瓶×2瓶=11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机油成本11.25元/L×4L×2瓶-机油瓶成本4.3元/瓶×2瓶=11.4元。
综上,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44984元,违法所得3976.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线索转办函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书、补充事实、公证书,证明本案来源;
3、第6256542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权利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4、第3017474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权利人重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5、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书,证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长安”商标在汽车及其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事实;
6、第62565420号“”商标注册证、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和重庆领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现场笔录、张挺、沈雪波、周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权利人于2022年10月21日注册商标后生产销售侵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书、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货单、发票、转账记录截图及与丁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徐红、张挺、周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及违法经营额为144984元、违法所得为3976.51元的事实;
8、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市监强制〔2025〕010802号)、周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同时侵犯“长安汽车”和“”两种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违法经营额为110元、违法所得为11.4元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地址改变后,已未在注册经营地进行实际经营活动,却未进行经营地址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81年8月10日已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一件注册号为155952的“长安+图形”商标,且后陆续在45类商品和服务上共计申请注册了四千余件“长安”、“长安汽车”、“CHANGAN”等系列商标,“长安”、“长安汽车”、“CHANGAN”等商标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独创的品牌,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述商标在汽车及其相关领域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获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发动机油、润滑油的第62565420号“”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从2019年12月开始生产销售的表面标识有“长安汽车”的产品系汽车润滑油,此时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长安汽车”商标在汽车及其相关领域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上标注的“长安汽车”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及商标相同,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或者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之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混淆行为。
2022年10月21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获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发动机油、润滑油的第62565420号“”商标专用权,而当事人仍然在生产销售的表面标识有“长安汽车”的汽车润滑油,其行为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基础上,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在重庆笏茂机电有限公司现场查获的2瓶外包装标注有“长安汽车”和“
”标志的规格型号为4L/瓶的SJ 15W/40的发动机油同时侵犯“长安汽车”和“
”两种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10月21日权利人注册商标后,虽与2022年10月21日前法律适用不同,但其行为的客观表现一致,均是在润滑油外包装上使用“长安汽车”标识,当事人主观上一直试图攀附“长安汽车”商誉,且行为模式未改变,应当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延续。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件调查过程中,一是本案违法所得较少,共计3976.51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直接承认其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销售合同、采购发票等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处罚。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5〕2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在2022年10月21日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2022年10月21日后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后一违法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的延续,故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144984元;
2、没收违法所得3976.51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工行上清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