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93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垄处罚〔2025〕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293 |
[ 发文字号 ] | 渝市监垄处罚〔2025〕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7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垄处罚〔2025〕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宗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LT1Q6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88号(金豪嘉苑)11幢1-商7
法定代表人:曾*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培训。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铜梁区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即:重庆成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成刚驾校)、重庆市铜梁区金龙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金龙驾校)、重庆市铜梁区龙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龙腾驾校)、重庆市铜梁区民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民心驾校)、重庆市铜梁区鹏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简称鹏程驾校)、重庆市铜梁区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学校(简称祥龙驾校)、重庆市铜梁区宗臣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简称宗臣驾校))涉嫌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立即派员对当事人等7家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鉴于当事人等7家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有高度一致性,本机关决定对其合并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备。
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提取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全面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铜梁区共有成刚驾校等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之间原本存在互相竞争关系。从2022年9月起,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多次开会商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铜梁区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案发时铜梁区内向铜梁区交通局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市场主体共8家,其中重庆金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仅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故案发时铜梁区实际从事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共7家,即本案涉及的当事人等7家企业。本案的相关市场为铜梁区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科目二、科目三)市场。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铜梁区内有且仅有当事人等7家企业实际开展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当事人等7家企业在同一相关市场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当事人等7家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
2022年9月以来,当事人等7家企业多次开会进行协商,决定在铜梁区范围内成立驾培联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各驾校招生价格不得低于管委会核定的招生成本价,并统一提取分配统筹金,形成《铜梁区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驾培联盟管理方案》(以下简称《驾培联盟方案》),期间经过多次协商修改,最终于2023年3月成型。《驾培联盟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驾培联盟方式。一是招生最低价格。核定成本价2980元/人(不含学员体检费、保险费、理论培训费、考试费、合场费,允许龙腾驾校收费标准低100元/人);外地转籍入学的学员按科目二1400元/人,科目三1580元/人收取基础培训费。二是招生费提取分配方式。驾校收取管理费1000元/人、管委会提取统筹金980元/人(3月26日起降为780元/人),教练员收取培训费1000元/人(3月26日起调整为1200元/人)。三是统筹金的分配方式。每月26日管委会核算统筹金,按各驾校核定的教练车数量占车辆总数的比例分配统筹金(教练车总数为254辆,其中成刚驾校30辆、金龙驾校44辆、龙腾驾校30辆、民心驾校40辆、鹏程驾校40辆、祥龙驾校40辆、宗臣驾校30辆)。
2、驾培联盟组织机构。由每所驾校推选一名人员组成管委会,负责《驾培联盟方案》的贯彻执行。
3、自律制度。规定了不得低于核定的成本价招收学员,明确了各驾校分别向管委会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
4、处罚与奖励。如有违反《驾培联盟方案》中价格联盟约定的收费标准的,给予成员单位扣取违约金的处罚等内容。
(三)当事人等7家企业实施了垄断协议
2023年2月,祥龙驾校吴*代表管委会收取金龙驾校、宗臣驾校、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各100000元保证金。其中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三所驾校保证金由其共同的负责人姜**支付。因保证金由祥龙驾校保管,祥龙驾校未实际缴纳。龙腾驾校因被其余6所驾校“承包”,未实际缴纳保证金。
金龙驾校、祥龙驾校、宗臣驾校、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各出11万元承包了龙腾驾校(承包费56万,保证金10万),祥龙驾校吴*代表管委会管理龙腾驾校财务,案发时,“承包”仍处于试运行阶段,未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口头约定驾校联盟支付56万元/年的费用给龙腾驾校,龙腾驾校按照《驾培联盟方案》执行,收费标准为2880元/人,成本支出由驾校联盟负担,对外仍招收学员,内部日常管理、转账分配统筹金等均以龙腾驾校名义实施。
2023年3月6日至5月9日,当事人等7家企业按2980元/人(龙腾驾校2880元/人)共计招收学员760人,收取学费2257300元,详见下表:
项目 |
金龙 驾校 |
祥龙 驾校 |
宗臣 驾校 |
龙腾 驾校 |
民心 驾校 |
成刚 驾校 |
鹏程 驾校 |
招收 人数 |
132 |
146 |
55 |
67 |
112 |
100 |
148 |
收费(元) |
393360 |
435080 |
165900 |
192960 |
332360 |
298000 |
439640 |
备注:2980元/人是科目二和科目三的价格,各驾校收学费时一并收取的考试费、制卡费等杂费未计算在内;鹏程、民心驾校各一名学员为科目三学员,收取学费1580元。
管委会分别于3月26日、4月26日进行了两次统筹金核算,按各校核定的教练车数量进行分配,分配情况见下表(单位:元)
项目 |
金龙驾校 |
祥龙驾校 |
宗臣驾校 |
龙腾驾校 |
民心驾校 |
成刚驾校 |
鹏程驾校 |
分配 时段 |
核定车辆 |
44台 |
40台 |
30台 |
30台 |
40台 |
30台 |
40台 |
|
上交金额 |
42140 |
57820 |
6860 |
4900 |
35280 |
32340 |
25980 |
3.6-3.25 |
分配金额 |
35640 |
32400 |
24300 |
24300 |
32400 |
24300 |
32400 | |
上交金额 |
62400 |
67860 |
32760 |
18720 |
58980 |
38220 |
63960 |
3.26-4.31 |
分配金额 |
59312 |
53920 |
40440 |
40440 |
53920 |
40440 |
53920 |
备注:各驾校分得统筹金后,按各自教练车情况分配统筹金。
(四)垄断行为的后果
当事人等7家企业系铜梁区内仅有的可以开展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企业,之间原本存在良性竞争,但2023年3月6日起,当事人等7家企业通过统一驾培学费最低成本价,提取统筹金并统一分配的方式,消除了相关市场内的竞争,人为垄断驾培价格和利润分配,加重参培学员负担,破坏了本应由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的驾培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以及消费者享受质优价廉服务的整体福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复函(铜交通函〔2023〕98号)、对重庆金舟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金龙驾校、宗臣驾校、祥龙驾校、成刚驾校、民心驾校提供的情况说明、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的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驾员培训”的市场主体清单、相关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发时铜梁区仅涉案当事人等7家企业从事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3、2023年5月9日对检查龙腾驾校时打印的空白《承包经营合同》、龙腾驾校管理人员杨**会议记录复印件、“驾校合作共赢群”聊天记录打印件、宗臣驾校情况说明、对金龙驾校副校长刘**询问笔录、对祥龙驾校负责人吴*询问笔录、对姜**(为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询问笔录、对龙腾驾校管理人员杨**的询问笔录、龙腾驾校招生费用和祥龙驾校吴*的结算记录、建设银行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金龙驾校、祥龙驾校、宗臣驾校、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共同出资“承包”龙腾驾校的事实;
4、金龙驾校、宗臣驾校、祥龙驾校、成刚驾校提供的情况说明、祥龙驾校提供的“驾校合作共赢群”聊天记录打印件、聊天记录中《驾培联盟方案》打印件、对金龙驾校、宗臣驾校、鹏程驾校、龙腾驾校现场检查发现的《驾培联盟方案》、金龙驾校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打印件、金龙驾校、宗臣驾校、祥龙驾校、成刚驾校、民心驾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对金龙驾校、祥龙驾校、宗臣驾校、成刚驾校、民心驾校、鹏程驾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龙腾驾校负责人的笔记本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等7家企业达成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的事实;
5、“驾校合作共赢群”聊天记录、对吴*、姜**、刘**、曾*的询问笔录,刘**、曾*的转账记录,吴*的收款记录,证明吴*代表管委会收取金龙驾校、宗臣驾校、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履约保证金的事实;
6、宗臣驾校提供的情况说明、曾*和相关驾校负责人之间微信转账记录、对吴*、伍**、刘**、曾*、岳**的询问笔录,2023年3月和4月统筹金统计表,证明曾*代表管委会收取并分配统筹金的事实;
7、各驾校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5月9日收费明细及统计表、管委会收取保证金、收取分配统筹金的情况、金龙驾校、宗臣驾校、祥龙驾校、成刚驾校、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龙腾驾校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等7家企业实施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营业额。
9、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5日收费明细证明当事人执行统一核定的成本价前招生价格为市场竞争价格的事实。
10、当事人从2023年6月中旬开始恢复定价招生的《情况说明》及《培训协议》、发票等,证明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11、金龙驾校、祥龙驾校、宗臣驾校、龙腾驾校提供的发放统筹金记录以及相关驾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各驾校将统筹金分配给承包教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已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案件性质
本机关认为,案发时当事人等7家企业作为铜梁区仅有的经营备案的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铜梁区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当事人等7家企业通过收取保证金、统一分配统筹金等方式,固定了铜梁区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科目二和科目三最低收费标准,并对驾培学费中的统筹金进行划分。
当事人等7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八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和第十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之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违法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于自由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情况,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仅2个月,实施范围仅限于C1、C2两项驾培服务,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终止了垄断协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备,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关于违法所得:本案中,统筹金的收取与分配是为了均衡各当事人的利润分配,防止部分驾校或教练因报名人少而降低报名费,以保证垄断协议的实施,收取的统筹金并非是当事人因实施垄断协议而获得的利润,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鉴于未提取到当事人等7家企业达成协议之前的详细账目,无法核算因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而获取的利润,故本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关于龙腾驾校被“承包”后作为处罚主体的问题:金龙驾校、宗臣驾校、祥龙驾校、民心驾校、成刚驾校、鹏程驾校共同出资“承包”龙腾驾校,但在达成垄断协议的过程中,龙腾驾校负责人多次参加讨论《驾培联盟方案》,且在管委会名单中,在实施垄断协议时,龙腾驾校在明知有《驾培联盟方案》的情况下,仍与驾培联盟达成“承包”协议,并按照《驾培联盟方案》执行。本机关认为龙腾驾校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本身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应当由其承担执行垄断协议《驾培联盟方案》的行政责任。
六、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2022年销售额1222404.64元1%的罚款,计人民币12224.04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贰拾肆元肆分)。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
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