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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109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5-00109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重庆一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RY1W6W             

法定代表人:程媚


因发现当事人在X音平台发布视频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7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存有大量大鲵复合蛋白肽A、B款食品(以下简称A、B款)及防伪标识,库房中存放着包装好的大鲵复合蛋白肽C、D款食品(以下简称C、D款),A、B、C、D款共计12万小袋,每款30000袋。经检查,包装好的产品为每盒30小袋装,包装盒上印有执行标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说明,但包装盒内无合格证明、包装盒外无生产日期。因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相关食品进行了查封强制措施。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相关人员的问询调查和对资料证据的核实,确定其存在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2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在X音平台(账号56080822404,账号名称为重庆壹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视频,提及“(当事人)是唯一一家采用十年以上娃娃鱼做为原材料”、“壹勺生物科技公司拥有西南部最大规模药厂……每年为社会提供数百万吨品质优良中药村”、“为大家带来优质的化妆品、保健品和药品”等内容,经查明上述内容为当事人夸大宣传效果而杜撰并非事实,该视频播放量500多次。

当事人办公区(二楼)墙上粘贴的“一勺生物公司介绍(三)”板展中提及“当下已开发的成品有:大鲵复合蛋白肽 A 款、大鲵复合蛋白肽 B 款、大鲵复合蛋白肽 C 款、大鲵复合蛋白肽 D 款、大鲵复合蛋白肽美白淡斑面膜。A / C 款具有生血补气,美容养颜,平衡脂肪,调节内分泌,增强免疫力,修护心脑血管,营养神经,安神益智,强健骨骼,延缓衰老的功效。B / D 款具有修护心脑血管,调理三高问题,增强免疫力,改善记忆力,强健骨骼,滋养关节,延缓衰老的功效。美白淡斑面膜具有美白补水、保湿、淡化色素、祛黄、提亮肤色、紧致抗皱的功效”的内容经查明当事人目前还不具备任何研发和生产能力,检查发现的 A、B、C、D 款食品是委托XX蓝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委托方负责产品质量,未对该产品送检,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报告,A、B、C、D 款食品成分含量也不清楚,相应功效是当事人行政负责人莫X勇在360搜索上输入“大鲵肽的功效与作用”词条,360AI搜索根据搜索结果总结了相关信息,其根据相关介绍自己编辑的。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食同源目录大全》,无大鲵等相关名单内容,当事人宣传的功效无法得到印证。

2024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宣传视频内容和产品功效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办公区域发现的12万袋大鲵复合蛋白肽食品为当事人委托XX蓝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目前还处于试用阶段,A款试用39盒、B款试用18盒、C款试用10盒、D 款试用11盒,试用对象为公司职员及职员的亲戚朋友。查阅公司账户未发现支付给XX蓝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记录,未发现销售食品的收款入帐记录。我局认为,涉案产品目前处于试用阶段,委托合同中也明确为样品,当事人将30小袋包装成一盒的行为,并没有改变产品的性能、使用、包装等特点,再次包装目的只是为了美观、方便消费者,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加工生产,还不属于成品,不应当认定为食品生产行为。据此,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相关产品还在试用阶段并未对外销售,公司帐户收入也只有股东转账和其他公司的借款体现,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程媚和行政负责人莫X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调查人员身份。

2. 电子取证记录、光盘,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在X音平台(X音账号56080822404,账号名称为重庆壹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视频的事实。

3. 法定代表人程媚(7.30)和行政负责人莫X勇(8.6、10.12)问询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0.12),证明当事人发布的X音视频,二楼过道上粘贴的“一勺生物公司介绍(三)”板展中内容均存在虚假信息。

4. 委托加工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信息、仓库数据管理、出库清单明细,证明当事人的产品不属于成品,还处于试用阶段,没有销售。

5.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X音平台发布含有虚假内容视频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三)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地位、曾获荣誉、技术水平、研发实力、授权经销和加盟等关联关系、许可获得情况或者商业信誉等;”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下列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限、销售状况、价格或者售前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经营规模、市场地位、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4〕16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虚假宣传行为并非公司故意实施;二是公司产品并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宣传的内容部分属实且试用品反响较好;四是公司经营困难,面临着劳动仲裁;五是公司整改及时,请求口头教育,不予处罚。

经听证,主持人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上述宣传视频、宣传展板均已制作并发布,且其发布时间较长,其产品未经检验检测,当事人已分发其内部人员食用,存在较大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损失的风险,其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并不轻微,且当事人无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宣传虽已发布,但其视频播放量较少,其宣传展板位于当事人办公区域,观看人次较少,宣传的范围相对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裁量情形,承办机构依法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听证人员认为承办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是适当的,同意承办机构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本案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当事人宣传已发布,但范围较小,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100302项中从轻处罚的相关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商银行(开户行:上清寺分理处;账户: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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