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50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4〕16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50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4〕16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4〕168号)

当事人:重庆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4814480G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11号-20#

法定代表人:温龙林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大门处悬挂“互鹏有机生态基地”招牌,在微信公众号通过文章及短视频大量宣传“有机种植基地”、“有机农产品”、“有机水果”等内容,截至目前,你单位并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仅有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询了你单位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内容,收集了有关截图、视频,核实了有关证书,现已调查终结,未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 重庆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大门悬挂“互鹏有机生态基地”招牌;重庆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gh 9e69d89bab71,于2024年6月25日注册“互鹏有机生态种植园”,2024年7月5日认证 “互鹏有机生态种植基地”。公众号上简介内容:“互鹏有机种植园是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精心打造并持续丰富的集特色农产品、休闲娱乐、产学研游的农文旅综合体。园内以红心猕猴桃为主的全品类果蔬有机种养,美味健康,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和广大市场认可。”2.重庆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24年7月8日起,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发布了大量标题为“有机种植基地”“有机农产品”“有机水果”“亲亲们有机水果争相登场”、“有机桃李开采!!”等内容,对产品进行展示,宣传产品为“有机农产品”。3.重庆互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仅取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29OP2300116,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7.1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其经营场所以及公众号宣传其产品为有机产品,涉嫌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资质及质量方面作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调查后,你单位认识到违法行为,并主动拆除“互鹏有机生态基地”招牌,并将微信公众号关于有机农产品的相关宣传内容删除。

上述事实已经当事人核实确认,并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整改照片等证据等材料为证。

2024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4﹞1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对其资格资质及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你单位为了提高其产品质量的可信度,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实宣传,谎称为“有机种植园”,产品为“有机农产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处罚款2万元。   

1.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