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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49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4〕16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4-00349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4〕16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4〕166号)

当事人:云阳县永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1370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建民                

               

2024年4月28日,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阳县永翔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石楼村1组(云利路主干道旁)的加气站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台操作工陈云等人在2024年4月28日上午5:50-6:45时间段,未对所充装的气瓶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查看该单位《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该时间段充装记录,系统显示无此时间段充装检查相关记录。上述燃气气瓶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云阳市监特令〔2024〕第39号),责令立即整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取得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石楼村1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批发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期间,在2024年4月28日开展气瓶充装工作时,在充装台进行操作的操作工陈云等人在2024年4月28日上午5:50-6:45时间段内,未按照规定对所充装的气瓶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共充装并销售了168个气瓶,每瓶销售价格98元,168*98=16464,违法所得16464元。

当事人主动联系深圳市兰洋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衡器*智能罐装秤(“遥控解码器”),利用该解码器可以控制气瓶充装称上的充装枪,启动断网程序,达到不进行气瓶瓶身码扫描就能实施充装的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笔录、陈云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 电子数据取证笔录从当事人监控系统内复制的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28日的充装台监控录像、当事人与深圳市兰洋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扫描打印件、陈云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购买*衡器*智能罐装秤(“遥控解码器”)的发票打印件、遥控解码器,证明当事人主观故意购买遥控解码器实施断网程序操作气瓶无需扫码充装的违法事实。

4. 王卫华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的气瓶获益的事实及违法所得。

2024年1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渝市监罚告〔2024〕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1. 主观故意性。当事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知晓相关特种设备相关规程,却使用遥控装置绕开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2. 情节的恶劣性。当事人违法充装气瓶数量为168瓶,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H00102804项“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10只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

3. 后果严重性。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H00102801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主动消除财产损害”的减轻处罚情节。

4. 持续时间性。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H00102801项“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一个月”的减轻处罚情节。

5.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H00102801项“无社会影响”的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具有多个不同阶次的裁量情节,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鉴于重庆市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且已整改了相关违法行为,故不再重复责令改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罚款9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6464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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